关于李玉兰诉马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全真模拟
书记员:原告(或上诉人)李玉兰诉被告(被上诉人)马海涛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
讼代理人入庭。(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
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
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鼓掌、喧哗,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⑦应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⑧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
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
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上诉人)李玉兰,原告代理人陈旭、王立
则,被告马海涛,被告代理人董秀娟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
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审判长一般会说现
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原:李玉兰,女,
1969
年
5
月
11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
邯山区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委托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原告第一代理人陈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原告第二代理人王立则,男,
1950
年
5
月
15
日出生,
画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一般授权。
审:请讲一下委托代理权限的具体内容?
原告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质证、辩论、和解
审:被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马海涛,男,
1964
年
7
月
21
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潡
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
14
号楼
142
室。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委托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董秀梅,
1962
年
11
月
7
日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
潡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
14
号楼
142
室。
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即出了代理进行诉讼、质证、辩论、调解外,
还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
活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马海
涛(这里不知道用原被告这样的称呼是否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
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潘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婷、魏
噗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王冰担任法庭记
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
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
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
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
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
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
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
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
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没有。)
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法庭调查]
1.诉辩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
原告:2002年7月1日,我与被告马海涛签订看房屋买卖协议,约
定由我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房屋8见及院落,房
屋价款为45000元。2006年12月,马海涛向北京市通州区一审法
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让我返还房屋,他照市场
价给予我补偿。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我们的买卖合同无效,由马海
涛向我付补偿款93808元,让我将让我腾退给马海涛,我认为合同
有效,不服一审判决,所以提起上诉。
审:原告代理人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代理人A:基于我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在一审中有双方的《买
卖房屋协议》、双方的陈述在案可以证明,一审中对我当事人所陈
述之事实已全部采纳。由于我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现向法庭提出
我方的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有
效;(
3
)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提出以上请求是因为以下事实: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首先,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于
1998
年转为
居民,现其户籍性质是居民,而非农民,而在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
2002
年,此时马海涛已农转非长达四年之久,虽然马海涛自其父马
万春继承双方诉争之房屋,但是由于其已经在之前转为居民户口,
而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辛店村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
定,马海涛只对房屋具有处分权,对该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并没有处分权,他不能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李玉兰。所以我们
由此认为,马海涛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提请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之
诉。其一,他属于无权处分;再则,他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应该
由具有处分权的个人或集体充当当事人。
2
上诉人李玉兰与马海涛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至于双方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我们认为,根据民法“约定优
于法定”的原则,双方是基于各自的利益出发点去作出的合法的行
为,并不存在违法,即使违法也应当由马海涛负全部责任。
审判长: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大概的陈述一下事实,加进去哦)
被告代理人:(适当的加入你方的意见)
审: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没有了
[归纳焦点]
审: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以下事实是双方认可的事实:
1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于
1998
转为居民,现户籍地
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号。李玉兰系城市居民,户籍地
为河北省邯郸市。双方诉争之房屋原系马海涛之父马万春继承之祖遗产,1993
年北京市通县土地管理局向马万春核发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
地使用证》,确认马万春为该宅院之土地使用权人。马万春与吴淑敏系夫妻,
二人共生有一子四女,分别为马海涛、马海芹、马海兰、马海伶、马海明。马
万春于2000年9月去世。
,将诉争房屋及22002
年
7
月
1
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
院落以4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买卖房协议书》上书:“宋庄镇辛店村
马海涛与李玉兰商定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卖给李玉兰作价4.5万元整,房
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
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还有中证人康文宏及代笔人郭化勤签字,
并加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
一栏中记载“马海涛于2002年7月1日将上房五间、厢房三间出售给李玉兰
使用”。
3该契约签订后,李玉兰支付给马海涛房款
45000
元,马海涛将房屋及《集
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李玉兰。李玉兰入住后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并
于2003年10月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批准新建西厢房三间。
4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马海涛同意按照房屋及添附物的现值返还,并申请对
诉争房屋及添附物的现值进行评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
估有限公司对诉争院落内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房屋
及其他地上物在2007年4月20日的价值为93808元。
双方争议焦点有:(请把焦点加进去啊)
1
2
3
审: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2.质证阶段
审:现在由原、被告双方就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
证。审: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证据一,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的陈述笔录,证明:以上事实的真
实性。
审:被告质证?被告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
进行质证
被:没有意见
证据二,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系城镇居民,无权出卖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
审:被告质证?
被: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疑问,但是对证据的关联性
和证明力不予认可。
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证明:李玉兰取得房屋系程序合
法的交易,合同有效,李有权取得房屋
审:被告质证?
被: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疑问,但是对证据的关联性
和证明力不予认可。
审:被告出示证据?
被:证据一,原告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无权买卖双方
合同的标的物。
审:原告质证?原告也只能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
明力进行质证
原: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疑问,但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
明力不予认可。
审;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无
审;被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无。
3、问答阶段
审:(可以设几个简单的问题)
原:——————————
被:————————
辩论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现
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或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A:首先,我想指出本案在一审的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一审法
院审理认为,我当事人系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住房。而在一审审理中也明确得知被上诉人马海涛也是城
市居民,也和我当事人是同样的户口性质。那么两人在买卖中我当
事人处于买方,而对方当事人自然就无可置疑的担当了卖方的角,
而两者又都不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试问“依法不得买卖农
村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是不是既包括买方同时也包括卖方?如此
一来,马海涛是合同的卖方,而他一样不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他当然也不能卖该组织成员的住房。而原审法院却错误的认为,马
海涛认定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我敢请问法
官大人,马海涛本身无权去卖房子,又谈何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呢?
审:现在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A: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我的当事人已经继承了他父亲的
房子,由于其转为城镇户口,对于农村宅基地没有处分权,所以合
同无效。
审:上诉人还有无辩论意见?
原告B:在本案原审中,有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客观公
正的说明双方是基于自由、自愿、公平的去进行交易,并不存在任
何欺诈、胁迫行为,这样是符合双方利益需要的。所以恳请法庭判
决该合同有效。其次,在该买卖合同中的还有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
的印章,这足以说明,该村集体是承认双方的交易行为的,也即该
农村经济组织愿意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我方当事人的。
审:现在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意见进行答辩。
被告
B
:法律既然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中国
是法治社会国家,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是规定,意思自治的意
思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他们的权利与
义务,但是本案中的情况,法律有明文规定,所以双方当事人必须
严格遵守,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维护法律的威严。
确定合同有效,才会真正导致法秩序的混乱。合同有效,等于可以
置国法与不顾,当事人之间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将国家
利益和集体利益搁置一旁,显然这是不能被容许的,因为我们还需
要法律,因为走的是法治道路,何谓法治?法治就是法律至上,法
律高于一切。而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是明显违反我国关于城镇居民
的不能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
律的合同,自然自始无效。
审:双方还有无辩论意见?
原告
A
:本案的发生是处在一个比较特殊的阶段也即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高度发展繁荣的阶段。在此之间,处于该社会的人都会为了
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交易与往来,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与
纠纷。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发挥了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说
法律是死的,同时法律也不可能涵盖一切问题,所以我们既要遵守
法律条文,但是我们更要遵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如果被上诉人的
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那么它也就等于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精神
置之于不顾了,因为我们都清楚的明白,交易是需要遵循公序良俗、
诚实信用等这些基本的原则的,而被上诉人既然已已经通过双方签
订合同,将其房子卖与我当事人,而在看到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房屋
价值的增值后,既然不顾这些基本原则,将我当事人诉诸法院,于
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对的,对方当事人明显是基于恶意而与我当
事人进行交易的。所以恳请法院考虑到我当事人是基于善意不知情
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交易。另外,希望法院能
慎重考虑本案的真确处理所产生的影响。如果法院判双方交易合同
有效,将更能体现交易自由之原则,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的精神,
实现民法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畅其流的目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
稳定和发展。反之,如果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我想后果是相当严
重的,因为如果交易的一方可以置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于不顾,出
尔反尔,今天卖出去的东西,明天看到它的价值提升了就去将它要
回来,那么社会还谈何交易呢?这样一来,还有谁敢去买卖商品,
还谈何市场经济呢?再说希望法庭能够一意识到类似于本案的情况,
在北京是相当普遍的,据我们所知这样的例子在该镇是数见不鲜的,
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等于判决了所有类似于该情况的那些合同
无效,这样是不利于去维护那些善意的购房者的权利的。
被告
A
:我的当事人作为普通民众并不知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
可自由转让
,
由辛店村的房子被搁置
,
其在城里买了房子
,
因此将在通
州区宋庄镇
,
辛店村的北房五间
,
西方三间卖与李玉兰
,
后因被告知农
村宅基地地
,
属集体所有
,
不得自由流通和转让因此起诉至北京市通洲
区人民法院
,
经审理判决合同无效
.
我当事人愿意按市场估价将房款退
还当事人
.
请求法院陈维持一审判决。对方说我方当事人恶意将房屋
卖掉又主张合同无效想索回房屋
,
从法律上讲
,
房子的所有权并未发生
变化
,
因为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不仅是房子还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
而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变更登记到李玉兰的名下
,
所以
原告无权占着我当事人的房屋不退还
.
。
审:双方还有辩论意见吗?(被上诉人也可以基于自己的立场发
表意见,然后由上诉人仅对意见进行辩论,不要太多啊)
上:没有了
被上:没有意见了
(辩论结束)
审:现在原告方做最终陈述
原: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我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我方的观点,支持我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被告方做最终陈述
被: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我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我方的观点,支持我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解]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由本庭
主持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
〈当庭宣判〉
审: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现
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法锤,宣布休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休庭后(这以后如果要判的话就由法官去弄了)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敲法锤)。
对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马海涛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原告认为一审
认定事实有误、法律适用不当,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撤销
原审判决,判决合同有效。被告认为合同无效,请求维持原判。经
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是-----。基于以上事实,本庭认为————
(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依据依照————(法律),判决如下: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起立)
1、
2、
原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原:
审:被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被:
审:当事人于宣判后第十日到本院XXX室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X级人民法院。
现在闭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7:4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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