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如何分割
【案例】
被继承人胡某于2017年10月去世,胡某与其妻共生育两子女,
分别为长子胡某1、女儿胡某2,胡的妻子及父母均先于胡某去世。
胡某的财产仅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里XX号房屋一套,且胡某
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胡某生前与长子胡某1共同生活在胡某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里
XX号房屋中,且胡某1对胡某进行了主要的赡养;胡某2对胡某进
行了次要的赡养。
现,胡某2要继承被继承人胡某遗产一半,并将遗产房屋过户到
胡某2名下,胡某2将遗产房屋价值的另一半折价支付给胡某1。
【胡某1咨询问题】面对以上情况,如何能使自己分得更多遗产,
同时被继承房屋能否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
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
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
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胡某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本案件属于法定
继承,因胡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刘某去世,故本案第一顺位继承人
为胡某1与胡某2;
其二、原则上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相等,但胡某1对被
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
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
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件中胡某1此前一
直在被继承房屋中稳定的生活,为了使遗产更好的发挥效用,故涉案
的被继承房屋应过户到胡某1名下,再由胡某1向胡某2支付部分房
屋折价款;
其四、本案中,胡某1可与胡某2进行协商,争取以协商方式解
决该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胡某1可向遗产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争议的遗产房屋。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7:39: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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