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老人遗产房屋的诉讼案例
篇一:遗产分割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对房产和存款进行分割;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共生有四个子女:。原告母亲于年月日去世,原告父亲于
年月日去世,死后留有一套房屋(位于:)与存款元。原告父母去世前没有留下
关于遗产如何分割的遗嘱。
原告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与老人共同生活多年,对其悉心照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对遗产进行分割。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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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法学(本科)专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标题:
关于王楠母女二人与王仁义继承纠纷一案的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
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
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
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
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
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
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
房屋等其他财产。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
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
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
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
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
楠。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某生前的债
务,王仁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仁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仁义的诉请。法
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与王某的女儿,王仁义系王某
的父亲。20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
女士、王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
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
士、王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年12月2日,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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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楠、王
仁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
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仁义70000元。20年1月22日,王仁义
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
入王楠名下,并与王仁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
不得动用,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止。
二、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仁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楠为
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生前遗留的为其
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
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
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
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
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楠的
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
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
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
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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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王仁义,所以王仁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
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仁义与李女士于
20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
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
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
王仁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仁义主张将王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
以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
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仁义70000
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
三、分析意见: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
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
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元。依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
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
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
士、王楠、王仁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仁义的70000元,由当事
人自行协商解决。
篇三:武汉房屋继承纠纷处理成功案例
肖小勇律师受王某某女士的委托,状告其母亲及兄长,要求分割父亲遗留下
的房产。王女士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
和哥哥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
金。
母亲辩称: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我和丈夫多年奋斗的
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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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哥哥辩称: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
不是我的。
经查明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一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
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
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
事产生矛盾。2021年7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
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2021
年底,王女士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故向法院起诉。
肖小勇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
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
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
继承进行处理。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1、五间
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
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母亲和儿子各分得
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女儿每人8000元。3、母亲返还给子女每人2500元的
租金。
律师观点
《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
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
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
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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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
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
产。《继承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
产的权利。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
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
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
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
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
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
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
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
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
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
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额的方法。遗产分割的方式主
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
方式。对可分物,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对不可分物不能作
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
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再由各继承人按照
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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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
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
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
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
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如农村中常
见的牛、羊等可保持共有。以上是继承法对继承的具体规定,此规定对男女同等
适用。妇女在家庭与男子享有同样的地位,同样要尊敬和赡养自己的父母,不要以
为嫁出去了,就可以不赡养父母,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样也规定了赡
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父母也同样男女平等,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
传统美德。当然,不可否认有一些继承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妇女出嫁后对自己的父母
不尽赡养义务。
当然就目前现状相对而言妇女还是社会的弱者,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遭到侵
害时,社会如何保护?笔者认为要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妇联是妇女的娘
家,应该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妇女的请求、申诉和控告,为妇女排忧解难,担负着
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职责,妇联不仅仅要帮助妇女调解纠纷,还要负责向广大众
宣传相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接受妇女的法律咨询,为妇女代写诉状,
必
要时接受委托参加诉讼。
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妇女自身要做些什么?笔者认为妇女要提
高自身素质,争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以
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这是外界因素,妇女加强修养,发扬“四自”精
神是内部因素,外界因素通过内部因素起作用。如果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时不敢或不愿求助于法律,那么国家的规定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妇女在
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不要做“沉默的羔羊”,应当及时提出合理要求,可由
家庭内部进行协调,或者请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出面解决,当这一切都行不通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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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7:2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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