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以
下简称“平台”)是为保险行业提供车险先进、专业化数据
服务的项目,平台信息使用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本着“服
务会员公司、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
平台按照“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
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条为明确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收费原则、收费
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收费工作规范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集中平台按照“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制定收费标准,即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能够满足当年运营
费用开支,适当留有结余。
第四条平台根据每年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运营预
算,定期调整收费标准。上年收费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使用,即在测算下一年度运营预算时,减去上年收费结余。
第五条平台严格控制运营开支,精打细算,费用开支
须经层层审批,杜绝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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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平台年度预算需经过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严格
执行。按照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章程,平台每年接受管委会审
计组的审计及外部审计,并向出资公司报告财务状况、信息
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收费标准制定以对平台信息的使用为基础,综合
考虑各公司查询次数、签单数量等指标。为体现公平原则,
出资公司使用收费按照标准收取,未出资公司比出资公司收
费标准略高。对于查询/签单超出正常比例的,实行查询超
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二)平台对查询和签单两个环节收费,查询仅对投保
查询进行收费,对批改、退保、理赔环节,暂不收取费用。
(三)平台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信息使用情况和平台实际
运营支出情况,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定期调整信息使用费收
费标准。
(四)平台信息使用费上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八条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按照平台每年收取使用费用与平台当年运营费用开支
平衡的原则,即:
信息使用费用
=平台一年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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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单数量×签单收取标准+查询数量×查询收取标准
第九条查询超比例收费
(一)本着行业共建、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平台
使用收费以合理的查询/签单比例为标准。其标准比例依据
各省市每季度分险种(交强险、商业险)的平均比例分别确
定,即各省市、每季度、各险种的标准不同。对于查询/签
单超出标准比例的部分,查询费用按照超比例累进方式收
取。
假定查询/签单标准比例为P,保险公司查询签单比为,
查询费用标准为X元/次,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见表1:
表1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查询/签单比例()查询收费标准备注
≤1.5PX
1.5P<≤2P5X仅超额部分按此标准,
P以内部分仍按X收取费用
2P<10元/次
注:各公司的查询签单比按季计算,即每月核对查询和签单数量,每季度根据
查询签单量计算查询签单比,并与平均查询签单比P进行比较,按照表1所述不
同区间收费标准执行。
(二)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仅适用于查询环节,签单收
费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执行。
(三)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
行,对此前的所有查询使用均按照标准收取(不进行超比例
部分的惩罚)。
第十条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收费
为体现公平原则,平台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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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高于出资公司,用以平衡其应出资额的资金成本。
第十一条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比照前期建设未出资
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前期建设
未出资公司和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收费周期
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即每个公历年度划分为1-3月、
4-6月、7-9月、10-12月共四个周期。
首次收费时段为平台上线起始日至2011年5月31日。
此后按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类推。
第十四条平台与各保险总公司统一接口,进行每月对
账、每季度收费,平台不直接与各保险分公司对账、收费。
第十五条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请各
公司自行处理。平台每月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
单数据,每季度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单收费明
细清单,便于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
第十六条对账机制
平台未完善与各保险总公司的对账系统前,按照平台记
录收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费通知单。
待对账系统完善后,采取与各保险总公司每月对账、每
季度收费的办法执行。(具体对账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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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费用收取
各保险总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款
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平台在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
具收据给保险公司,作为收款凭证。待平台可开具发票后,
将给各总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作为入账依据。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五个工作
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按照应收金额的日万
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二十五个工
作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暂停其使用平台功
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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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