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 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2 11:32: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新干租房)

 

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以

下简称“平台”)是为保险行业提供车险先进、专业化数据

服务的项目,平台信息使用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本着“服

务会员公司、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

平台按照“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

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条为明确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收费原则、收费

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收费工作规范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集中平台按照“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制定收费标准,即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能够满足当年运营

费用开支,适当留有结余。

第四条平台根据每年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运营预

算,定期调整收费标准。上年收费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使用,即在测算下一年度运营预算时,减去上年收费结余。

第五条平台严格控制运营开支,精打细算,费用开支

须经层层审批,杜绝浪费。

 

 

第六条平台年度预算需经过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严格

执行。按照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章程,平台每年接受管委会审

计组的审计及外部审计,并向出资公司报告财务状况、信息

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收费标准制定以对平台信息的使用为基础,综合

考虑各公司查询次数、签单数量等指标。为体现公平原则,

出资公司使用收费按照标准收取,未出资公司比出资公司收

费标准略高。对于查询/签单超出正常比例的,实行查询超

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二)平台对查询和签单两个环节收费,查询仅对投保

查询进行收费,对批改、退保、理赔环节,暂不收取费用。

(三)平台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信息使用情况和平台实际

运营支出情况,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定期调整信息使用费收

费标准。

(四)平台信息使用费上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八条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按照平台每年收取使用费用与平台当年运营费用开支

平衡的原则,即:

信息使用费用

=平台一年运营费用

 

 

=签单数量×签单收取标准+查询数量×查询收取标准

第九条查询超比例收费

(一)本着行业共建、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平台

使用收费以合理的查询/签单比例为标准。其标准比例依据

各省市每季度分险种(交强险、商业险)的平均比例分别确

定,即各省市、每季度、各险种的标准不同。对于查询/签

单超出标准比例的部分,查询费用按照超比例累进方式收

取。

假定查询/签单标准比例为P,保险公司查询签单比为,

查询费用标准为X元/次,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见表1:

表1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查询/签单比例()查询收费标准备注

≤1.5PX

1.5P<≤2P5X仅超额部分按此标准,

P以内部分仍按X收取费用

2P<10元/次

注:各公司的查询签单比按季计算,即每月核对查询和签单数量,每季度根据

查询签单量计算查询签单比,并与平均查询签单比P进行比较,按照表1所述不

同区间收费标准执行。

(二)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仅适用于查询环节,签单收

费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执行。

(三)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

行,对此前的所有查询使用均按照标准收取(不进行超比例

部分的惩罚)。

第十条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收费

为体现公平原则,平台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

 

 

略高于出资公司,用以平衡其应出资额的资金成本。

第十一条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比照前期建设未出资

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前期建设

未出资公司和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收费周期

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即每个公历年度划分为1-3月、

4-6月、7-9月、10-12月共四个周期。

首次收费时段为平台上线起始日至2011年5月31日。

此后按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类推。

第十四条平台与各保险总公司统一接口,进行每月对

账、每季度收费,平台不直接与各保险分公司对账、收费。

第十五条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请各

公司自行处理。平台每月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

单数据,每季度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单收费明

细清单,便于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

第十六条对账机制

平台未完善与各保险总公司的对账系统前,按照平台记

录收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费通知单。

待对账系统完善后,采取与各保险总公司每月对账、每

季度收费的办法执行。(具体对账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费用收取

各保险总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款

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平台在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

具收据给保险公司,作为收款凭证。待平台可开具发票后,

将给各总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作为入账依据。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五个工作

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按照应收金额的日万

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二十五个工

作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暂停其使用平台功

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附件二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标准

经初步测算,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费收费标

准如表2。

表2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标准

出资公司

未出资公司

查询收费标准

(元/次)

签单收费标准

(元/笔)

0.12

0.18

1.2

1.8

说明如下:

一、查询收费标准

1、查询收费按照0.12元/次的标准收取。

2、超比例查询收费标准见正文第二章第九条

二、签单收费标准

签单收费按照1.2元/笔的标准收取。

三、平台建设未出资公司收费按查询收费标准0.18元/

次,签单收费标准1.8元/笔收取信息使用费。

四、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比照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

收费标准执行,即查询0.18元/次,签单1.8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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