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特及对我国的启示--兼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2 17:20: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卖房协议书)

荫金融研究《经济师》2019年第9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特及对我国的启示

—兼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

,然而其潜在风险不容

忽视,亟需加强监管、规范发展。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极具特,

将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

,多部门分工

明确协同监管,其监管特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结合我国国

情,在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和细化的前提下

,我国互联网金融

需要加强标准化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边界和土壤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9-136-03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探索阶段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

,推动了互联网在金融

领域的应用,短短数年的时间里,

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由互联网

支付

P2P网贷、众筹、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多种业态组成的新兴

金融领域,以其方便快捷门槛低的特点受到大众的青睐

,然而,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高效普惠的新兴金融领域

,爆发式发展的

同时暴露出不少问题,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亟需加强监管、规

范发展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

2015

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官方纲领性文

件,其中明确提出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2016年4月国

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

求重点整治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

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上述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出台

,为互

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

然而具体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依然处于探索阶段

美国是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

1998年第三方支付Paypal创

立、2009年众筹Kickstarter创立、2006年P2P网贷Prospert和

LendingClub分别创立,相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P2P网贷

拍拍贷等互联网金融公司,无论是创立和发展的时间

,还是业务

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行业鼻祖

。美国作为金融大国和

强国,是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

者通过深入分析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特

,希冀为我国互联网

金融发展有所启发。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

(一)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监管

美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而是将互联网金

融纳入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进行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实行

分业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领域

,在美国对互

联网金融监管涉及的法律主要有

1.《统一货币服务法

》,

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该法

,该法将

联网支付视作传统货币服务的互联网化

,实质仍属货币服务,

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框架;实行联邦和州政府双重立法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了准入条件

,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

得要牌136照并要取得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黄瑞

2.《电子资金转账法

(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

法在

1979年开始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使用电子方式管理其财务。

据该法案如果消费者怀疑账户涉及未授权交易

(可能是身

份、

户信息被盗或遗失造成),消费者可获得追索权

。如果卡遗

失,

费者应立即通知银行,一旦向银行报告卡遗失信息

,消费者不

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卡行为负责

。如果在两天内报告,消费者责

损失限制在50美元;一旦得到通知

,金融机构在

10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查,在结束调查后3天内告知消费者结果。

3.《公平信用报告法

(FairCreditReportingAct),该法案在

1970年通过,旨在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和获取信用报告途径

确保

信用机构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公平性、

准确性和隐私

性。

案列

举了允许获得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各种原因

,以及出于

各种原因

要求披露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个体必须遵守的政策

4.《诚实借贷法

》(

TruthInLendingAct),美国在1968年颁布

的一项联邦法,该法案旨在保护消费者与放贷人的交易

规定了

放贷人提供信贷之前必须向借款人披露的信息

,包括年

利率、

款期限、申请费用、滞纳金、付款时间表及总还款额等

要求贷方

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披露贷款信息

,防止借款人在信息

不充分情

况下使用消费信贷

5.《公平债务催收法

》(

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sAct),是

1978年正式生效的一项联邦法案,对第三方收债机构的行为进

行约束和规范,限制了第三方债务催收人与债务人联系的手段

和方法,以及一天中可以联系的时间和次数

,保护金融

消费者合

法权益。

6.《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

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在1999年通过,规定金融机构确保客户数据安全

保密,数据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媒介中

,必须采取特

定的安全措施

来保护数据存储及传输安全

7.《创业企业扶助法

(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即

“JOBS法案”,2012年美国通过该法案从而放开众筹股权融资,

该法案在众筹业务准入、众筹平台资金转移

、企业最高

融资额

投资者最高投资额、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若干方面

做出了详细规定。法案十分重视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

企业最高融资额规定:中小企业可通过网络平台在12个月内募

集资金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为防止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

对投

资者最高投资额规定: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下

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两者

取较大值;年收入或净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

资金额不得

超过其收入或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10万美元。

(二)多部门分工明确协同监管互联网金融

如同没有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

,美国也没有专门的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而是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到现有的监

管框架体系内,监管主体有联邦与州的多个监管部门

,主要包括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

国司法部,以及这些机构在各州对应的部门

,各部门根据金融机

构的业务行使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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