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及互联网
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
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6〕1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
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
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惩戒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会员单位中实质性开展个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
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从
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
现的直接借贷。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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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活动。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以消费
为目的信贷服务以及信用销售服务。
互联网理财是指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互联
网开办资产管理业务、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本规范所称平台是指为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从业
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自营网络
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并遵照互联网金
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依法开展信息披露。
对于本规范及对应业态的披露标准发布前入会的会员
单位,应于发布之日起满六个自然月后遵照互联网金融信息
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对于尚未入会但实质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从业机
构,遵照本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
露三个自然月以上,并符合其它入会条件,协会批准从业机
构入会。
支持未入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本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信息
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并根据“谁提供,谁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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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规范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从业机构及相
关项目发起人等。
第六条本规范所指信息披露是指从业机构为保证金融
投资者和消费者事前充分了解风险的权力,将机构及其治理
信息、平台及其运营信息,项目及其发起人相关信息,向社
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披露的行为。
从业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为原则,对项目发起人所提供信息进行采集整
理、甄别筛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项目
发起人提供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如从业机构在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过程中,未能及
时发现欺诈行为或其它损害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情
形,应在发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如从业机构故意隐瞒或篡改项目发起人提供的信息,损
害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协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对预期收益率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融资项目信
息披露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从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协会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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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的前提下,
从业机构应根据协会的管理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
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按本规
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支持从业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并披露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中的主要意见。
第十条从业机构披露信息应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为
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使用语言应准
确、贴切、无歧义,简明易懂,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
第十一条从业机构不得借披露项目信息的名义开展营
销活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在其服务渠道及第三方网络平
台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协会对信息披露方式或渠道有其它要求的,从业机构应
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从业机构应按照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
准规定要求在服务渠道上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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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从业机构应当“实质重于形式”,按照穿透式
披露的原则,依照相应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在开展多项业务
时,应同时遵照多个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从业机构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
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
对不同产品做不恰当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
网理财产品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
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第十六条从业机构应当在其服务渠道上以醒目方式就
项目或服务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应当充分披露项
目或服务的风险及其不确定性,不得隐藏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从业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对涉及项目发
起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从业机构因故不能按照本规范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通过从业机构服
务渠道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一)如果上述信息披露人为上市公司或其成员公司
的,其披露内容触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披露时间应不早于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
时间。
(二)拟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
于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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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
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
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
为由拒绝披露。
第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并妥善保存项目或服
务披露所有信息,并应于项目或服务到期履行完毕后至少保
留五年。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从业机构应定期对自身信息披露开展情况进
行自查自纠;协会将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情况组织不定期抽
检与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从业机构在发现其它从业机构违反本规范
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的行为时,可向协会进行反
映。
第二十二条协会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同业机构对从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