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5 22:53: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股份投资)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及互联网

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

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6〕1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

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

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惩戒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会员单位中实质性开展个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

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从

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

现的直接借贷。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

1

融资的活动。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以消费

为目的信贷服务以及信用销售服务。

互联网理财是指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互联

网开办资产管理业务、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本规范所称平台是指为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从业

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自营网络

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并遵照互联网金

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依法开展信息披露。

对于本规范及对应业态的披露标准发布前入会的会员

单位,应于发布之日起满六个自然月后遵照互联网金融信息

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对于尚未入会但实质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从业机

构,遵照本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

露三个自然月以上,并符合其它入会条件,协会批准从业机

构入会。

支持未入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本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信息

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并根据“谁提供,谁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第五条本规范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从业机构及相

关项目发起人等。

第六条本规范所指信息披露是指从业机构为保证金融

投资者和消费者事前充分了解风险的权力,将机构及其治理

信息、平台及其运营信息,项目及其发起人相关信息,向社

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披露的行为。

从业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为原则,对项目发起人所提供信息进行采集整

理、甄别筛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项目

发起人提供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如从业机构在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过程中,未能及

时发现欺诈行为或其它损害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情

形,应在发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如从业机构故意隐瞒或篡改项目发起人提供的信息,损

害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协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对预期收益率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融资项目信

息披露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从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协会管

理。

3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的前提下,

从业机构应根据协会的管理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

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按本规

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支持从业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并披露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中的主要意见。

第十条从业机构披露信息应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为

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使用语言应准

确、贴切、无歧义,简明易懂,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

第十一条从业机构不得借披露项目信息的名义开展营

销活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在其服务渠道及第三方网络平

台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协会对信息披露方式或渠道有其它要求的,从业机构应

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从业机构应按照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

准规定要求在服务渠道上披露相关信息。

4

第十四条从业机构应当“实质重于形式”,按照穿透式

披露的原则,依照相应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在开展多项业务

时,应同时遵照多个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从业机构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

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

对不同产品做不恰当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

网理财产品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

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第十六条从业机构应当在其服务渠道上以醒目方式就

项目或服务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应当充分披露项

目或服务的风险及其不确定性,不得隐藏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从业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对涉及项目发

起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从业机构因故不能按照本规范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通过从业机构服

务渠道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一)如果上述信息披露人为上市公司或其成员公司

的,其披露内容触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披露时间应不早于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

时间。

(二)拟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

于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说明。

5

(三)拟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

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

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

为由拒绝披露。

第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并妥善保存项目或服

务披露所有信息,并应于项目或服务到期履行完毕后至少保

留五年。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从业机构应定期对自身信息披露开展情况进

行自查自纠;协会将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情况组织不定期抽

检与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从业机构在发现其它从业机构违反本规范

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的行为时,可向协会进行反

映。

第二十二条协会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同业机构对从业机

构信息披露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对于信

息披露达到较高标准者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协会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支持常务理事单

位、理事单位自觉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支持交

易规模较大的平台、单个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主动按照更高

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6

第二十四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协会章程、本规范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国

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惩戒管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

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

第二十五条非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

予入会:

(一)有虚假或欺诈披露行为的;

(二)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

戒的行为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术

语及定义互为适用。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及其成员公司开展个体网络借

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业务的,

另行制定自律规范。

第二十八条协会负责本规范解释。

7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3:48: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82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