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样本

更新时间:2025-01-14 20:43: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花都区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

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

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于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订立了劳

动合同员工。

第三条解决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解决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

人人平等。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合用规则

第五条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间与解除: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

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半年;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人

员减少职务级别;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减少职位级别。

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比照对直接负

责人处分减少一档解决。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畴内,对直接主管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自己职责,对导致损失或者后果应

承担责任。

第九条受处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比为先进

或先进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

职位级别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先

进。

受警告处分,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

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

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管理序列员工减少一种职务层次,

专业序列员工减少一种职位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

(降级)后职级相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级别

减少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相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

资。处分期结束后,所在单位可安排其在较原职级减少一至

二个职级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拟定职级相应发放。

违纪违规获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

方式录取。

第十条受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员工,在处分期

间有悔改体现,未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后,处

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

或公司表扬,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

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

看处分,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在现任职务

上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

第十二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

受处处分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

处分加重一档予以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

个(含)以上条款,按处分较重条款解决。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体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

其他处分,按较高处分上一档处分予以解决,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积极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

(二)积极检举同案人或者其她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

属实;

(三)积极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补偿损失;

(四)积极采用办法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

制止危害成果发生;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体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重要作用;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回绝补偿损失;

(三)逼迫、唆使她人违纪违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

(五)串供或者制止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她

人员;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

第十五条从轻、从重解决,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

为应解决幅度以内,予以较轻或者较重解决。减轻、加重解

决,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解决幅度以外,予以减轻

或者加重一档解决。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用于第十三条从

轻或减轻解决。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重要是指违纪导

致损失、影响和危害限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

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一节违背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十七条违背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

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变化上级决定和工作布置,给

公司导致损失,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立项、设计、施

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

于负责人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

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

准立项,或违背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背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

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

工程设计,或违背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批准施工,

或者违背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规定施工,导致工程隐患,导致

事故发生;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

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导致经济损

失或者不良影响;

(七)违背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公司

利益受到损害;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用不合法手段,影

响工程预、决算;

(九)其他违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九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对关于负责人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

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

或采用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

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或违背规定,未经授权或

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

代理商;

(三)在开标之前,向她人透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

也许影响公平竞争关于招标投标其他状况,或者泄露标底;

或者违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参加招投标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

招标成果,损害公司利益;

(五)招标文献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

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

(六)批准、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

(七)其他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行

为。

第二十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

同: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

他不符合行业规定原则物资;或者购入物资价格明显高于本

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二)发现购进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则或规定,不及

时报告采用办法,导致经济损失;

(三)虚报筹划、不按筹划采购、超筹划采购,或者在

仓储管理工作中不对的履行职责,导致物资严重积压、挥霍、

变质、失效;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

(五)违背关于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或内外勾结,

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解决好供货、接货等到

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七)违背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

身、设备、通信导致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

(八)其他违背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背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订立、执

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

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关于法律、法规,

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状况,订立有重大缺陷或

无效合同,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

解除合同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四)未订立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给公

司导致经济损失;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用有效办法纠正、制止

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七)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

违约责任,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

不报或不及时采用办法,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备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

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有关文献,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九)其他违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

劳动合同:

(一)违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

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

(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通信、交

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

(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

窃、、丢失、损坏、挥霍等,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四)违背国家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

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少周密策划和

布置,对也许发生问题未采用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导致重大

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

(五)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

务合伙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伙关系,

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解

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

(二)擅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

(三)违背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

等信息;

(四)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

全;

(五)其他严重违背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记录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记录资料,导致严重后果;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记录资料;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记录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

令、授意记录部门、记录人员篡改记录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

据;

(四)对回绝、抵制篡改记录资料或者回绝、抵制编造

虚假数据记录人员打击报复;

(五)其他违背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

监察、审计;

(二)回绝或者故意迟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关于资

料;

(三)回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阐明;

(四)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合法理由拒不采

纳监察、审计建议;

(五)有其他阻碍监察、审计工作行为;

(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或运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违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对关

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

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违背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和商业

秘密,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

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违背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

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

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她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她人

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背《会计法》规定行为

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六)回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行监督,

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关于会计资料及状况;

(七)其他违背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

同。

(一)违背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公

款私存;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

(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导致账外资产;

(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

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

(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

资产;

(七)违背规定扩大开支范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原则,

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支出项目;

(八)偷逃国家税款;

(九)在公司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

侵占公司资产;

(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

(十一)其他违背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行为。

第三节违背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三十条违背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轻,予以关于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

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端旷工,经教诲不改;

(二)运用公司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

导致不良影响;

(三)无合法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

作;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

产或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无合法理由持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

内合计旷工15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予以关于负责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

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运用职权对她人打击报复;

(四)采用请客送礼、谎报业绩违规手段,为本人或她

人谋取职务;

(五)工作失职,导致用人失察或失误。

第三十三条在公司员工招聘录取、岗位调动、考试考

核、收入分派、奖励惩罚、职称评估、人才评比、退休审批、

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受安顿等工作中,违背国家或公司关

于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予以关于负

责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

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弄虚作假招聘员工和安顿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违背外事纪律及关于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

劳动合同:

(一)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

暂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

化路线;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尊严、利

益;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或者不尊

重本地宗教习俗,导致严重不良影响;

(三)违背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

考察、学习、培训团组;

(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畴擅自与外方达到口头或

书面合同;

(五)出国不归;发当前国外工作人员或本团构成员出

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用办法,或者为出走

人员出走提供条件;

(六)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

等工作员工违背关于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

往;

(七)违背规定在国(境)外参加赌博、情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背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行

为,视情节轻重,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违背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行为及合

用处分

第三十六条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

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

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

在我司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我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投

资入股;

(二)接受、索取我司关联公司、与我司有业务关系公

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或收受贿赂;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

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

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她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她委托理财名

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

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运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

发等过程中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知识产权、业务渠

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

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我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

业单位、社会团队、中介机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

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公司经济往来中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关于部门和单位奖励财物等据为己有

或者私分;

(八)其他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也许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

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在我司关联

公司、与我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除外);

(二)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

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

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运用职权互相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她特定

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

公司与我司或者有出资关系公司发生也许侵害公共利益、公

司利益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

避;

(七)其他也许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背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挥霍

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过预算及规定原则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合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状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

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

原始凭证和相应状况阐明;

(八)其他违背规定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挥霍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

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

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二)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娱乐活动

费用;

(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合状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

宾馆;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

第四十条其他违背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

则行为,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其他违背国家和公司规定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背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

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组织员工越级或聚众上访,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秩序;

(二)已经解决问题重复上访,提出不合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

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

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对违背国家人口与筹划生育法律法规超

筹划生育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

罚,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惩罚或判处管

制、拘役,视情节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

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行

为,情节较轻,予以关于负责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

动合同。

第四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按人事管

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调查核算,提出解决意

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定。

重大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或上级有关部门以为有必要,也

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第四十七条对违纪违规人员调查解决,应当执行下列

程序:

(一)依照管理权限,由关于部门对需要调查解决事项

进行初步核算;

(二)经初步核算,以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

应予以处分,办理备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涉及

收集、查证关于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

(五)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作出与否处

分决定;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关于部门和受处分人,

并在一定范畴内宣布;

(七)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特殊状况经领导

批准可以恰当延长;

(八)将处分决定等关于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解除劳动合

同,应事先告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

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30日

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或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受理员工申诉单位在接到员工申诉后60个

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

容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司内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

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上一级主管部门未作出变化原处分决

定之前,依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处分决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

或者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

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部门对作出

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公司第届员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总经理订立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未涉及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

关于规定,参照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规定受处处分员工是党员,需要

予以党纪处分,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相应解决。

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行细

则,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按照程序及时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以恰当方式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告知员工后本规定自动转为公司所属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

合同附件。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室会同关于部门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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