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
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
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于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订立了劳
动合同员工。
第三条解决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解决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
人人平等。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合用规则
第五条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间与解除: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
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半年;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人
员减少职务级别;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减少职位级别。
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比照对直接负
责人处分减少一档解决。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畴内,对直接主管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自己职责,对导致损失或者后果应
承担责任。
第九条受处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比为先进
或先进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
职位级别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先
进。
受警告处分,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
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
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管理序列员工减少一种职务层次,
专业序列员工减少一种职位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
(降级)后职级相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级别
减少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相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
资。处分期结束后,所在单位可安排其在较原职级减少一至
二个职级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拟定职级相应发放。
违纪违规获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
方式录取。
第十条受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员工,在处分期
间有悔改体现,未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后,处
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
或公司表扬,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
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
看处分,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在现任职务
上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
第十二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
受处处分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
处分加重一档予以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
个(含)以上条款,按处分较重条款解决。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体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
其他处分,按较高处分上一档处分予以解决,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积极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
(二)积极检举同案人或者其她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
属实;
(三)积极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补偿损失;
(四)积极采用办法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
制止危害成果发生;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体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重要作用;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回绝补偿损失;
(三)逼迫、唆使她人违纪违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
(五)串供或者制止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她
人员;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
第十五条从轻、从重解决,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
为应解决幅度以内,予以较轻或者较重解决。减轻、加重解
决,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解决幅度以外,予以减轻
或者加重一档解决。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用于第十三条从
轻或减轻解决。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重要是指违纪导
致损失、影响和危害限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
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一节违背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十七条违背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
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变化上级决定和工作布置,给
公司导致损失,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立项、设计、施
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
于负责人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
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
准立项,或违背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背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
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
工程设计,或违背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批准施工,
或者违背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规定施工,导致工程隐患,导致
事故发生;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
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导致经济损
失或者不良影响;
(七)违背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公司
利益受到损害;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用不合法手段,影
响工程预、决算;
(九)其他违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九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对关于负责人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
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
或采用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
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或违背规定,未经授权或
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
代理商;
(三)在开标之前,向她人透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
也许影响公平竞争关于招标投标其他状况,或者泄露标底;
或者违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参加招投标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
招标成果,损害公司利益;
(五)招标文献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
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
(六)批准、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
(七)其他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行
为。
第二十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
同: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
他不符合行业规定原则物资;或者购入物资价格明显高于本
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二)发现购进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则或规定,不及
时报告采用办法,导致经济损失;
(三)虚报筹划、不按筹划采购、超筹划采购,或者在
仓储管理工作中不对的履行职责,导致物资严重积压、挥霍、
变质、失效;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
(五)违背关于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或内外勾结,
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解决好供货、接货等到
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七)违背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
身、设备、通信导致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
(八)其他违背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背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订立、执
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
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关于法律、法规,
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状况,订立有重大缺陷或
无效合同,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
解除合同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四)未订立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给公
司导致经济损失;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用有效办法纠正、制止
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七)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
违约责任,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
不报或不及时采用办法,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备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
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有关文献,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九)其他违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
劳动合同:
(一)违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
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
(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通信、交
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
(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
窃、、丢失、损坏、挥霍等,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四)违背国家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
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少周密策划和
布置,对也许发生问题未采用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导致重大
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
(五)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
务合伙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伙关系,
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解
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
(二)擅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
(三)违背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
等信息;
(四)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
全;
(五)其他严重违背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记录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记录资料,导致严重后果;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记录资料;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记录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
令、授意记录部门、记录人员篡改记录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
据;
(四)对回绝、抵制篡改记录资料或者回绝、抵制编造
虚假数据记录人员打击报复;
(五)其他违背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
监察、审计;
(二)回绝或者故意迟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关于资
料;
(三)回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阐明;
(四)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合法理由拒不采
纳监察、审计建议;
(五)有其他阻碍监察、审计工作行为;
(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或运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违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对关
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
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违背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和商业
秘密,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
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违背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
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
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她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她人
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背《会计法》规定行为
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六)回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行监督,
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关于会计资料及状况;
(七)其他违背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
同。
(一)违背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公
款私存;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
(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导致账外资产;
(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
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
(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
资产;
(七)违背规定扩大开支范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原则,
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支出项目;
(八)偷逃国家税款;
(九)在公司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
侵占公司资产;
(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
(十一)其他违背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行为。
第三节违背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三十条违背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轻,予以关于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
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端旷工,经教诲不改;
(二)运用公司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
导致不良影响;
(三)无合法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
作;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
产或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无合法理由持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
内合计旷工15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予以关于负责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
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运用职权对她人打击报复;
(四)采用请客送礼、谎报业绩违规手段,为本人或她
人谋取职务;
(五)工作失职,导致用人失察或失误。
第三十三条在公司员工招聘录取、岗位调动、考试考
核、收入分派、奖励惩罚、职称评估、人才评比、退休审批、
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受安顿等工作中,违背国家或公司关
于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予以关于负
责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
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弄虚作假招聘员工和安顿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违背外事纪律及关于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
劳动合同:
(一)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
暂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
化路线;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尊严、利
益;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或者不尊
重本地宗教习俗,导致严重不良影响;
(三)违背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
考察、学习、培训团组;
(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畴擅自与外方达到口头或
书面合同;
(五)出国不归;发当前国外工作人员或本团构成员出
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用办法,或者为出走
人员出走提供条件;
(六)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
等工作员工违背关于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
往;
(七)违背规定在国(境)外参加赌博、情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背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行
为,视情节轻重,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违背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行为及合
用处分
第三十六条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
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
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
在我司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我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投
资入股;
(二)接受、索取我司关联公司、与我司有业务关系公
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或收受贿赂;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
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
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她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她委托理财名
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
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运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
发等过程中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知识产权、业务渠
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
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我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
业单位、社会团队、中介机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
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公司经济往来中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关于部门和单位奖励财物等据为己有
或者私分;
(八)其他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也许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
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在我司关联
公司、与我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除外);
(二)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
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运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
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运用职权互相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她特定
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
公司与我司或者有出资关系公司发生也许侵害公共利益、公
司利益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
避;
(七)其他也许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背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挥霍
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过预算及规定原则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合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状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
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
原始凭证和相应状况阐明;
(八)其他违背规定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挥霍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
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
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二)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娱乐活动
费用;
(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合状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
宾馆;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
第四十条其他违背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
则行为,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其他违背国家和公司规定行为及合用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背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
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一)组织员工越级或聚众上访,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秩序;
(二)已经解决问题重复上访,提出不合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
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对关于负责人员予
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对违背国家人口与筹划生育法律法规超
筹划生育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
罚,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惩罚或判处管
制、拘役,视情节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
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行
为,情节较轻,予以关于负责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予以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劳
动合同。
第四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按人事管
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调查核算,提出解决意
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定。
重大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或上级有关部门以为有必要,也
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第四十七条对违纪违规人员调查解决,应当执行下列
程序:
(一)依照管理权限,由关于部门对需要调查解决事项
进行初步核算;
(二)经初步核算,以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
应予以处分,办理备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涉及
收集、查证关于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
(五)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作出与否处
分决定;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关于部门和受处分人,
并在一定范畴内宣布;
(七)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特殊状况经领导
批准可以恰当延长;
(八)将处分决定等关于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解除劳动合
同,应事先告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
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30日
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或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受理员工申诉单位在接到员工申诉后60个
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
容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司内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
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上一级主管部门未作出变化原处分决
定之前,依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处分决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
或者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
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部门对作出
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公司第届员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总经理订立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未涉及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
关于规定,参照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规定受处处分员工是党员,需要
予以党纪处分,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相应解决。
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行细
则,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按照程序及时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以恰当方式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告知员工后本规定自动转为公司所属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
合同附件。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室会同关于部门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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