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01:46: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不可抗力的定义)

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

信息披露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促进信托行业风险缓冲,提

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加强信托行业自律建设,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导

设立中国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发布平台,促进信托产品

流动相关条件的具备,实现建立全国性信托产品流动服务平台的目的。

第二条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严重制约中国信托行业的发展,中

国信托业协会作为全国性信托行业自律组织,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

章程》有责任推动实现信托产品正常流动,设立全国性信托行业信息

披露发布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是信托行业自律行为。

第三条信托产品实现正常流动必须具备的行业内部条件是:

1、信托有效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产品登记、信托

关系登记。

2、信托产品流动的市场交易可操作性条件,包括:信托产品业

务操作过程实行标准化,交易过程中具备有托管、报价撮合、过户清

算等功能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信托产品相关披露信息真实有效并备案可查。(信托法律网

编辑)

第四条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先建立全国性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

息共享平台,促使信托产品相关的披露信息真实有效并备案可查,发

布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信息,实现信托产品可以流动转让的目的。

中国信托业协会继续促进信托产品流动交易各项条件的具备,推

动最终解决信托财产的有效登记等问题,实现信托产品正常流动交易。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条款,《信托投资公

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促使

信托产品的信托关系有效性得到充分维护,明确体现信托关系当事人

的权益,在信托产品操作和转让中确保信息的公平对称,实行信托产

品正常流动,信托关系成立时有必要进行公示,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应

当向公众披露备案。实行健全完整信托关系登记公示和信托信息有效

披露,是经营性受托机构的自律责任,也是受托人自我保护的措施。

第六条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在进行受托业务经营时,根据

设立信托的性质,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自愿在信托行业互联网公

共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信托产品相关披露信息。

第七条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运作准备能够正常流动的信托

产品时,信托产品公示和相关披露信息必须在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

息共享平台发布,实现信托行业自律。

第二章运行架构

第八条中国信托业协会为促进信托产品正常流动条件的具备,

健全完整信托行业自律体系,设立全国性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息共

享平台。

第九条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会员单位支持下,信托业协会内部设

立临时工作组织,分别是信托产品流动专家指导小组、信托产品流动

法律顾问小组、信托产品流动工作小组。

信托业协会分别为其建立章程制度和工作计划,以便开展相关工

作。

第十条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协会网站和协会网络办公系统的基础

上建立中国信托行业信息数据库,设立中国信托信息网,通过中国信

托信息网实现设立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功能,中国信托

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为会员和公众提供信托产品相关

披露信息服务。

在中国信托信息网上发布信托产品相关披露信息,内容包括:信

托关系登记公示、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信托协会在会员单位协同支持下,通过中国信托信

息网,实现信托产相关披露信息发布和信托产品初的流动规划。通过

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托产登记公示和

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信息,此信息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为担当受

托人的信托信息。

第三章信托产品登记公示

第十二条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托

产品登记公示信息,是向社会公告信托产品的信托关系存在,说明信

托关系的有效性、合法性,实现维护信托关系,明确信托当事人权益,

使信托当事人得到自我保护。信托产品登记公示的信息包括在信托设

立前和设立后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集合资金信托的推介期或其他财产信托设立预备期,

受托人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提交信托推

介书、计划书或者同等功能的文档。

信托设立前须要发布的主要内容为:拟设立信托的信托名称、受

托人的公开资料、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风

险揭示书。

第十四条集合资金信托成立后或其他财产信托设立后,信托当

事人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托成立

声明公示书》和注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中国信托行业信息数据库记录

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信息,形成有序记录,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

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息,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提供查询服务。

(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四章信托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

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的信息披露,是指在信托存在运作期内受托人管理

信托财产定期报告的披露,和对信托产品产生影响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的披露。

第十七条受托人必须保证信托产品信息披露真实、可靠、有效、

全面、及时,是受托人尽职管理必须做到的要求,是信托行业自律的

须要。

第十八条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中国信托行业信息数据库记录

信托产品信息披露数据,在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发布披露的信息,并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此方案为试行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的

问题正在探讨和解决中,中国信托业协会欢迎各界人士对此方案提出

宝贵的建议。本方案与图示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专有,如有抄袭仿制,

中国信托业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06年5月20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2:16: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80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