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9: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反腐网)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

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

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

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

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

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

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

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

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

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

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

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

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

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

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

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

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

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

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

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

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

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否上诉。

要点评析

根据《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第二节著作权归属里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

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

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

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此款中规定的“物质技术

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经调查显然,汪

鑫福的脸谱创作并未得到、研究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持。因此不属于职务作品。况且,没有

为汪鑫福署名。

2、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

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元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

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

3、按著作权归属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后所有的财产权

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

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

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季成就享有以上著作权。综上几条著作权法的内容很容易看出,

九州出版社等三方侵犯了汪鑫福的署名权和其外孙所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

案例二: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昆明

海棠旅行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案情

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

云南旅游信息网(http://yunnantourism?com?cn)(以下简称云游网)是由原告云南

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

一体的非经营性网站。该网站成为了云南省科技厅2008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的

项目之一,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的150万元科研开发经费。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的网站

(http://www?kmht?com?cn)(以下简称海棠网)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等内容。

2009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海棠网上,越过原告云游网主

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海棠网的

“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

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

HTML源代码。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

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2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属新类型案件。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一审合议

庭通过对互联网“链接”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获取他人网上信息

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站经营者复制他人网站网页源代码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进行剖析,既解决了纠纷,又体现出较高的审判技巧,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

的指导意义。

3评析

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

是计算机互联网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越过原告云游

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接至海

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

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络链接行为能够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上网者通过链接

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

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

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

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

请求。”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本案诉

讼中,经法院多次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坚持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

只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进行评判。虽然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被告网站

对原告网站内容进行了深层次链接这一无争议的事实,但单从链接这一行为表象,并不能得

出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请,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

是审查被告在编写、制作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从法院确认的事实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

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

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

网页背景颜、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HTML(HyperTextMarkup

Language,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是计算机程序语言中的一种,专门用于制作网页,其源代

码是其软件程序的基本形态和载体。《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原告主张

其被侵权的HTML源代码部分,虽然只是用于对网页框架的设计,但该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

对网页背景颜、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

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从这个方面来看,该HTML

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

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在制

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

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评保彬与南京卷烟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回放1986年11月,南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广泛征集南京市旗市

徽图案的建议》,后经批准执行。1988年6月22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

定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制作、使用南京市市徽市旗的规定》,

明确市徽、市旗不得用于产品商标、包装装潢等纯商业性活动。1992年10月,由江苏美

术出版社出版的《南京艺术学院美术作品选集》中登载了南京市市徽图案,署以南京市徽

设计者保彬。且在1989年8月等出版物中介绍保彬作品时均提及南京市旗、市徽图案。1997

年4月28日,南京卷烟厂在其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图案中使用了南京市市徽图案。同年,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2003年5月9日,保彬起诉南京卷烟厂

侵犯其著作权。被告南京卷烟厂辩称,南京市市徽图案的创作是在市政府的主持下并代表

市政府的意志进行的,因此市政府是市徽图案的作者,依法享有市徽图案的著作权。市徽

方案设计图并不是如原告所称的那样由其创作设计,而是评委会在征集到的方案中仔细筛

选后由南艺等单位进行再加工,后再综合、包含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原告只是这一意志结

果的执笔完成者。原告的执笔是代表市政府意志的“执笔”,而非独立的“创作”。故请求法

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使纠纷得以圆满

解决。但这并不影响对其中法律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法官点评争议作品是个人作品还是

法人作品对此应从作品创作过程分析,该作品是经市政府征集后产生的,那么是原告保彬

独立创作还是仅代表市政府的意志执笔?从美术作品的创作惯例看,一般需作者的智力创

造和表现手法反映作品的主题,对美术作品“执笔”本身就意味着是创作,其不同于政府工

作报告和领导讲话稿等文字作品,是美术作品本身创作实际所决定的,美术作品作为视觉

艺术,对于艺术形象的塑造和作者(画家)精神信息的传递均是借助点、线、面、彩等

视觉元素,以不同结构方式来实现的。视觉艺术语言的表达方式是以各种视觉形态、彩

所构成的视觉关系去表达信息内容的,作者通过生活感悟,在大量现实素材基础上形成一

定的创作构思,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并将这种创作构思以适当形式加以表现,又由理性的

认识转化为情感的意象表达,通过艺术技法(形式语言)在画面中再现艺术形象的主题意

蕴,最终形成审美的艺术形象。因此,只有实际绘制者才是作者。争议作品的定性

争议作品应认定为委托作品为宜。委托作品的显著特点是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思想和要求进

行创作,它往往不反映作者本人的思想,而仅仅表现作者的创作技巧。著作权法中的委托作

品是指作者根据与某人(自然人)或某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

的作品。本案由于当时缺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对征集活动中的应征作品权利归属没有具

体规定,更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合同法基本原理来分析,市政府发布征集市徽图案

公告可视为是一种要约,而参与应征提交作品可视为是一种承诺,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可视为合同成立。结合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对征集作品权属没有约定的,著作

权应属于受托人即作者。原告在市徽废止后能否主张著作权由于本案事实发生在1986年

底,当时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民法通则尽管通过和颁布但实施是自1987年1月1日起,

所以说从征集时的1986年12月14日时尚缺少相关法律,但该征集活此时民法通则已施行,

对著作权已给予保护。根据《关动明确截止1987年1月31日,于贯彻执

行〈民法以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

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

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同时在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第

55条规定,对著作权人等权利仍在保护期的依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而争议作品仍在著作权

保护期,所以本案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否追加市政府为第三人因被告抗辩认为争

议作品是南京市政府的法人作品,因而可能涉及市政府的权利,对是否应通知或追加南京

市政府作为本案第三人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在作者身份可以确定的前提下,可不追加

市政府参与诉讼。因为美术作品的属性是表达作品主题,给观赏者以艺术上的审美愉悦,

在作品上附加其他属性,通过有关程序确定为市徽,只是对作品的用途作了特别规定,其

著作权行使要受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并不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其作为美术作品的固有属性。在

市徽被废止后,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仍应由作者行使。被告行为构成了侵权通过以上分析,

本案应认定争议作品的作者是原告保彬,在其应征作品被确定为市徽以后,该市徽作品的

原件(尽管审理中未到原件)所有权应归南京市政府,而著作权仍归作者保彬,市政府

在原有范围内仍享有使用权,即在原有规定的非商业使用范围之内,但其不享有许可他人

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现被告南京卷烟厂没有合法依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应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

中影诉酷6网侵犯著作权纠纷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2008

年7月10日,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委托律师通过致函被告,

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

片断。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

共有6796个视频,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最上方的是“《赤壁》

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点击后者进

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别

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

日,上传者为冰惑,播放次数为303次。

被告表示,酷6网注册、上传、后台管理操作程序和网站公示的版权协议说明,网站的视

频内容由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

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同时提交的

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被

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

的方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留片花和新闻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

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

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纠纷,故在分析本案时可以从以

下三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上述权

利人认可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

三人行使该片相关著作权,同时认可原告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中

影集团亦出具著作权声明,将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部分权利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中影集团自身不再自行行使上述权利,进而原告

取得电影《赤壁》权利人的独家授权,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

可权,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即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第二个层次,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友上传视频,其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

否侵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应当免责。

但是,免责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具体到本案,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委托律师通过电

子邮件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7月10日也是影片的

首映日。7月18日,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

从时间上看,酷6网应当知道上传者提供的视频片段是侵权的,即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

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酷6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故认定侵权成立。

第三个层次,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

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问卷:1你曾经购买过盗版书籍吗()A经常买

B偶尔买C从来不买

2你对“有些人写论文喜欢到网上剪切

现象如何看待

B不正常

复制粘贴”这种

A正常现象因为大家都这样做

造成学术腐败C是侵犯别人版权的行为D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3对于新出来的电脑软件,你通常如何得到()A

自己买正版B借别人的正版C买盗版

4你家有多少正版CD___________________

A5你获取音乐作品最主要的途径是什么

自己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B从朋友那里拷贝C

购买唱片D自己刻录

6你是否经常通过视频网站(如优酷网

电视剧

土豆网)观看电影

A是B否

7对于使用盗版你的看法是()A很好

B无所谓C看自己的经济能力

8通常你在什么情况下会考虑购买正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你购买正版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你购买盗版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像黄磊所言:“平凡日常的记忆,最关一餐一饭。平淡生活的温暖处,也许就是与家人、孩子在一起分享美食,分享品味美食的愉快心情。无论走多远,最终也只是为了回家,回到餐桌

前。”

其实生命的过程,原本就是平平淡淡,就像一杯白开水,我们每天都在喝,不要羡慕别人喝的饮料里有各种颜,其实未必有你的白开水解渴。不幸福是因为你的欲望太多,索求太多,

在杯子里加入不同的成分,所以你的人生也就变得复杂起来。

人生在世,浮浮沉沉,炎凉荣辱,需要的是在忙碌的生活中,求一份充实和简单,守一份心静,淡然的安洽于一份心静与知足。只要心简单了,世界就简单,那么到哪里都会有快乐!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2:1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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