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4-11-06 11:40: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建筑总包三级)

第34卷第1期

2019年1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ALOFJIAGSUPOLICEISTITUTE

Vol.34o.1

Jan.2019

·法学研究·

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

王志

摘要:刑法学界对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刑法解释方法不妥当。网

络传谣是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空间因其是多数或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行为的处

所也可以成为公共场所。只有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引起现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不

能单纯地以点击率、转帖率等作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网络传谣;寻衅滋事;公共场所;网络空间

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19)01-0051-05

2013年9月6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

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这等于是肯定了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

但刑法学界对这种型态的寻衅滋事存在不少争议,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信息罪的情况下,该种型态的寻衅滋事是否可以存在即成为问题。

支持者认为,将公共场所秩序扩展为公共秩序是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网络传谣

不会造成信息系统以及网络空间秩序混乱,但是这种行为有造成现实世界“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

①“如果确实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则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也有

②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正逐步走向融合,并进一步认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标准以造成

③网络空间秩序混乱为主,同时兼顾现实空间中的传统标准。

④反对者认为,网络传谣行为不同于起哄闹事;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本原意仅限于现实空

⑤间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不包括网络虚拟空间及其秩序;对现实公共场所的危害不同于对虚拟

收稿日期:2018-12-31

作者简介:王志(1984-),男,安徽舒城人,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主要研究

中国刑法学,浙江遂昌,323300。

①曲新久:

《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

/xwzx/content/2013-09/12/content_4844708.

htm?z_bp0rw.

②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发布为背景》,《法学》2013年第10

期。

③于志刚、郭旨龙:《“双层社会”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④陈兴良:《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教义学形象:以起哄闹事为中心展开》,《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⑤魏东:

《关于网络造谣入罪问题的法理检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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