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2 23:20: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沅陵租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

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鲁证监办字[2009]51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证监办字〔2009〕51号)

各处室:

《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

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局监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

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管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

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调研处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行、指导、协

调、督办本局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五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

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

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

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主动公开监管信息

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

(一)本局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

(二)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三)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

和核准结果等;

(四)辖区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的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的名称、地址和;

(五)辖区诚信建设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对外公布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第七条(三)规定的监管信息的公开,稽查二处负责第

七条(五)规定的监管信息的公开,信息调研处负责其他监管信息的公开。信息调

研处、办公室、稽查二处应设专人负责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本局正式发布的公文,属于应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范围的,发文处室应在公文

纸上注明是否公开,将公文电子版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处室信息公开岗位责任

人。

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应当由信息制作处室填写主动公开监管信息通

知单,经信息制作处室分管局领导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处室分管局领导审签

后,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处室信息公开岗位责任人。

第十条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信息调研

处牵头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一条在公开监管信息前,有关信息制作处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证监会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监管信息进行审查。

对监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由办公室报中国证监会保密委员会

确定。

本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但是,经信息

制作处室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

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本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通过本局外部互联网站、新闻发

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

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提供:

(一)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与申请人利益直接相关;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属

于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由依申请公开事项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

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

关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监管信息公开申

请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监管信息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

的,不予答复;对于能够确定该监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监管信息,应当填写山东证监局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信息调研处为本局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申

请的接收、登记、督办及与中国证监会办公厅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沟通与协调

工作。

信息调研处对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

以答复。不符合受理要件的,不予受理。符合受理要件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

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处理单,提出拟

办意见,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及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转有

关职能处室办理。

遇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监管信息事项重大或紧急,受理部门应当

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同时可以要求相关职能处室协助接待,相关职能处室应当

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承办处室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

公开办法(试行)》对申请进行审查,于收到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处理单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信息公开工

作的局领导审签后,回复信息调研处。必要时,可由稽查二处提供专业性意见。

承办处室7个工作日无法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

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将延期决定书面通知信息调研处,由信息调研处书

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处室信息,应当自接到监管信息公开申

请事项处理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息调研处,由信息调研处重新确定拟

办处室并填写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处理单后转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二

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信息调研处根据承办处室书面意见或不予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

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本局依申请提供监管信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息调研处、办公室、稽查二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

信息的督办。发现应当主动公开,但未按时限要求公开监管信息的,应填写监管信

息主动公开事项督办单,督促有关处室及时予以公开。

承办处室未按规定程序或时限办理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事项的,信息调研处填

写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督办单,督促承办处室及时、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监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定期组织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监管信息内容、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监管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监管信息公开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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