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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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2021年放假及调休安排)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公布日期】2002.09.25

•【文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实施日

期:2009年6月5日)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域名和中文域名,

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

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五条申请者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等方式向域

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

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

(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

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域名申请者。

第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且根据《管理办法》

对域名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删

除。域名申请者或者持有者对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删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请域名

主管机关复审。

第十一条在二级域名GOV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书

面资料:

(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

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章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与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及时向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

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

准后,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四条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

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

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五条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

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

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

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

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四章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十七条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年

度运行管理费。有关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每年域名续费截止日同申请日。对于续费截止日未完成续费的域

名,将暂停服务。暂停服务15日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

)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申请者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者特别声

明不得公开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

库中以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

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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