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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应用的总
结》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高发频发,已成为严重侵害人民众
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广大众对此类犯罪活动深恶痛绝。作为电信
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的其中之一,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起
到了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为分子实施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
件。
公安部对于打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度重视,近年来部
署全国公安机关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多次集中打击,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高发态势。但此类犯罪仍屡打不绝,并呈现出
一些新的发展动向:一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除了黑客入侵窃
取、行业内部人员泄露、设立钓鱼网站骗取之外,还出现了使用专门
扫号软件扫取密码的不法团伙。二是遭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领域
广泛,涉及金融、电信、教育、医疗、工商、房产、快递等部门和行
业共计40余类,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及密码等也成为交易
的对象。三是犯罪团伙反侦查意识强,依托、网站、黑客论坛等,
使用网络电话、虚假身份等进行联络,通过网银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
台进行交易,相互交换、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四是对人民众的财产
威胁更大,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贩卖给电信网络、网络
盗窃等侵财犯罪团伙,人民众财产面临直接威胁。
针对此类犯罪新特点,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打击侵犯
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获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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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
骗、盗窃、等犯罪的人员,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网络服务商,
查处犯罪链条上的违法犯罪人员,最大限度遏制电信网络、网络
盗窃、等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人民
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抽调精
干警力,成立工作专班,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工作,相继破获了一批重
大案件。四川绵阳公安侦破“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9
名,查获大量个人银行征信报告,扣押作案电脑45台、手持上网终
端61部、银行卡132张,涉案资金230余万元。江苏无锡公安侦破
“佳佳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邱某等13名,包括黑客、行
业内部人员、中间商等,查获淘宝网、天猫网、京东网、当当网等网
站买家个人信息6000余万条。山东菏泽公安打掉一个涉及数据源龙
源期刊网.cn头和中间商的上游犯罪链条,抓获29名,包括22名中
间商以及7名行业内部人员,查扣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
涉案资金500余万元。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
续对窃取、贩卖、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
时,将重点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渠道,督促电商平台、即时
通讯平台、社交网络平台等信息服务商以及拥有承载公民个人信息重
要信息系统的各部门、各行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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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对自身系统和第三方应用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堵塞漏洞,确保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销售、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网店)、网
络账号、通讯联络号码等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予以关停、关闭。
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众,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防止
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侵害造成损失。
链接。“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告破绵阳警方最近成功破获
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包括银行管理
层在内的犯罪团伙骨干分子15人、查获公民银行个人信息257万条、
涉案资金230万元,成功打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这一黑产业链。
xx年5月下旬,绵阳网安支队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绵阳本地
人邓某在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等信息。由于涉嫌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罪,绵阳网安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初步调查,
邓某与多人通过互联网交叉勾结,利用各种渠道获取公民个人银行征
信报告、各银行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后出售牟利。
据绵阳市网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经侦查,网安民警发现涉案
人员均利用网络途径贩卖公民信息,具有交易速度快、传播数量大、
涉案地域广等作案特点,涉案平均交易量的公民个人征信报告高达
30余万分,涉及交易目标数百人。
xx年5月底,专案组将本地嫌疑人邓某抓获。经审查,邓某创建
多个,拉拢网民,以每条信息8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公民
个人征信信息,非法获利4万余元。
随后,民警又调查发现,邓某只是一个初级中间商,而他所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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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来源于上家“海盗船长”(网名)。于是,警方顺藤摸瓜,将邓
某的上线胡某(男,30岁,湖南省娄底市人)抓获。经民警勘验及
综合侦查,发现昵称为“快、准已认证”的网民与胡某联系频繁、且
有大金额转账记录。
7月8日,警方在湖北省襄阳市成功将网名为“快、准已认证”
的吴某(男,29岁,湖北襄阳市人)抓获,并在其电子设备以及网
络存储空间中提取个人银行征信报告多达120余万份。
经过审讯,吴某交代,他曾经以8万元的价格在胡某处购买查询
账号一个,再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名叫“邹某”的男子,该男子伙同银
行内
中国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应用的总结_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
罪典型案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一、邵保明等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
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xx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
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
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
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
的方式寻客户,接单后通过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
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
用。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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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
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
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倪
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该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查询征
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xx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
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
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
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
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xx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
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
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
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
条。
xx年9月8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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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
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
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
告人韩世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
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
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
旷源鸿、韩文华、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
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
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有期徒刑一
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零
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文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1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
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xx年4月,被告人周滨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
生信息193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滨城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
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利青,将45655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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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
云,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
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
元。此外,xx年4月,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以3000元的价格
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25068条。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滨城、
陈利青、刘亚、陈俊、周红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
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193万余条、100万
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判处被告人周滨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
元;被告人陈利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
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4000元不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xx年10月至xx年7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
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
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夏拂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
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
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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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xx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
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肖凡、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
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
xx年5月至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
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
告人王丽元4万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
宋晓波3万条。
(二)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肖凡、周浩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晓
波、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
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
人肖凡、周浩、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
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晓波有
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
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
卖的,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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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广告招揽买家。xx年11月至xx年3月,杜明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
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
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明龙向他人购买杭州地
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
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
杜明兴、杜明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
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
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
明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明龙有期
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
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xx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
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xx万条宾馆住宿记录
泄露。xx年初至xx年6月,被告人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
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
密码”网站。
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部分论坛账号及
密码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xx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
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
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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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亚光自xx年5月左右开始对
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每人,到xx年1月上调到120
元每人。xx年11月1日至xx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
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亚光
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
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xx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应用的总结_工作心得:“持有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工作心得:“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年
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刑事案件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国双司法
大数据中心利用其专属的文书解析技术,裁判文书网中201x年至
201x年间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得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由201x年的76件激增到201x年的359
件、201x年的421件以及201x年的437件,且其中80%的刑事案件
中行为人将其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用于实施、等众多违
法犯罪行为。对此,在个人信息侵犯行为规范层面治理的对策研讨也
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无行为则无刑罚”,行为要素的实质判断作为不
法层面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前提阶段,在个人信息犯罪的初步认定环
节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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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九)分别针对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主体认定、危害程度的细化
规定以及窃取手段的严苛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评价。201x年5月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购买、收受
纳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犯行为。至此,个人信息犯罪的侵犯
行为模式存在“刺探型”“交易型”“泄露型”以及“利用型”四种类
型化概念。但是,在现有理论探讨中,逐渐出现将“持有个人信息”
的情形千篇一律地认定为“持有型”侵犯行为的观点,且该观点呈现
出扩大化发展趋势。
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他人信息的实际支配
起着关键性作用的行为,并且此种行为具备实质刑事违法性评价可能
性的特质。为强化刑法实质正义观以及人权保障最大化价值,刑事司
法者应当慎重对待个人信息犯罪中的“持有行为”,切不可囫囵吞枣,
一概而论地将其同等化视之。有鉴于此,审慎对待个人信息犯罪的“持
有行为”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认定:首先,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
行为”理应具有规范的实质违法性。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入罪
和消极的出罪都应当遵照刑法立法的文本规定。对于刑法规范的形式
化认定,应当将其限定为文本对接工作的第一步,持有行为的本质认
定环节还在于规范的实质违法性认定。基于此,从刑法规范的形式文
本来看,对照刑法第253条之规定,持有行为不属于“窃取、出售、
提供”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否可以视为“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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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种。单从刑法规范的形式化认定来看待,暂且可以将持有行为
划归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然而,从规范的实质违法性
考察,高校、房地产、电信通讯、银行业、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
员,由于其自身所管理的信息量巨大、种类繁杂以及信息流转环节的
多重性,难以将持有行为与其职业行为的操作习性脱离开来。因而,
针对特殊行业的信息持有行为无法实现构罪的违法性评价,上述类型
的持有行为也并非一律认定为个人信息犯罪的侵犯行为。综上所述,
可以得知,特定情境下的非法持有行为貌似可以从形式文本范式上实
现行为违法性的对接,但透过持有行为背后的特殊“意境”,则无法
实现实质违法性的规范评价。
其次,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应当牵涉到重大法益的关联
性。众所周知,法益保护主义的规范评价作为犯罪行为非难谴责性的
基础,其除了强调刑罚的可罚性之外,还在于对严重性危害行为的否
定。刑事司法者应当将重大性法益的保护视为构成要件行为解释的原
则性遵循,以此发挥刑法的谦抑性机能。重大法益作为抽象化概念认
定,其势必需要从法益关联性和重大关联性两个角度进行具体解读:
第一,对象的关联性。其要求将持有行为的对象限定为“通过非法途
径而获得的个人信息”。对于正常途径搜寻个人数据的行为,例如“人
肉搜索、引擎链接、履行职责”背后的信息持有行为,由于缺乏主观
罪过的人身危险性要素涵盖,对象关联性评价便无从进行。第二,程
度的关联性。法益作为法律评价、认定、保护的利益,在刑法视域,
持有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要求具有行为程度的限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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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法途径所获取信息的行为,应当有别于个人信息的“窃取、提
供、出售”行为。因而,《解释》中的数量规定、牟利数额规定都应
当审慎适用于“持有”行为要件。换言之,“持有”信息行为的两类
定罪标准都应当远远高于“窃取、提供、出售”行为。
再次,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在云端平台下存在着本质的
差异性。云端信息平台在特殊储存环境下,其具备虚拟操作交互性、
信息高度聚合性、引擎搜索立体性。在此种“泛云端化”信息储存平
台的特质下,个人信息的云端持有行为也有了特殊视角。一是,从微
观视角上看,信息引擎的链接引入行为不应当作为个人信息持有行
为。在云端平台下,链接的一键式信息操控,极易出现信息笼统化转
移。例如,在利用“百度云”“cloud”实现链接化的信息转移过程中,
也掺杂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但由于一键式引擎链接储存的快捷性,因
此,对于此种持有行为则不能将其认定为一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间
接故意的持有行为。二是,从宏观视角上看,云端系统创建平台的管
理、服务以及维续行为不应当视为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
云端信息平台作为一种盈利性物联网产业下的新型“场域”,其
不仅存在着云端平台的使用者,还有兼顾管理、服务与秩序维持于一
体的所有权人。因而,作为云端信息平台的所有权人,不应当将其对
使用者刺探、窃取、购买、收受所得来的云端储存信息的管理、运行
行为视为自身的一种持有行为,否则有失实质公正、理性价值之评判。
最后,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状态应当具备自身特质的危
害性。如果将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纳入罪名的侵犯行为包含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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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话,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静态性、持续性的状态犯,其应当
区别于动态性的、间续性的犯罪行为。审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体例,
持有行为的状态具备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具体包括:
1.持有行为对象的潜在与重大危险。持有行为的非难基准在于行
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并非是应当排斥消极承担特定义务的
行为,并且该种积极的持有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是巨大而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1:3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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