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加强
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01
•【字号】常政办发[2014]101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加强老年人
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常州市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
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结合本市实际,
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
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
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加强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
难;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优待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
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引
导社会力量承担老年人优待的义务;坚持城乡统筹、分类实施,在优待对象上,分
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的需求;坚持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
既要照顾特殊的、困难的老年人,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坚持依法履行
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
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常州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逐步拓展优待范围,对
常住本市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而逐步提高。
2.对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具体标准为:80至89周
岁,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300元。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
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及计划生育特困老年人。
4.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
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周岁
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
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为介护对象每人每月提供价值
300元的援助服务。
5.对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家庭的夫
妻,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
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独生子
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及以上),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并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6.在保障房申请与年审办理时,为家庭成员均为70周岁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
提供预约。在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分配时,为有70周岁以上
老年人的家庭安排优先选房。
7.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向7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度倾斜;
城乡医疗保险待遇向全社会老年人适度倾斜。对没有收入来源的常州户籍城乡老年
居民按月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由政府
承担保费将低保、三无、残疾城乡老年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领取待遇、
权益查询和资格认证“四个不出村”的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就近、免费、实
时领取养老金的服务。
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拓展志愿者为老服务内容。
8.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转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
项时,通过开设专门窗口或绿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失能
老年人,提供预约。
老年人办理房屋登记时,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并就办理事项
是否为其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于老年人处置房产的行为,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老
年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提醒老年人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涉及处分房屋
的登记,委托书需经公证。
9.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在
已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事
业,但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
重要湿地除外。
10.加强各级老龄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
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开展“老有所为”人物评选,鼓励老年人参与社
会。
11.常州户籍无丧葬补贴的城乡老年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去世后,在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再免除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殡仪馆1年骨
灰寄存费。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
档案,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
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对发现已确诊患有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
精神疾病等老年人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13.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康复专业机构组成的老
年医疗服务体系。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主要解决老年心血管疾病、呼吸
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等诊疗和老年多脏器衰竭抢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
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立老年康复病床。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
年护理、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通过引导民资新建、专业机构扩建、现
有机构改建,来增加老年病床位和服务能力。
1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
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
优先服务。在门诊服务台放置轮椅,增设座椅、扶手等专用设备,以方便老年人就
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15.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以众需求为导向,定期组织志愿者
为周边地区老年人开展义诊,对特困、低保等特殊老年体,按照有关政策实行费
用减免。
16.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对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
坐城市公交车,60-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刷卡五折优惠。
18.积极推动“安康关爱行动”健康发展,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
面。
19.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的“老幼病残孕”专座不低于坐席数的10%。在条件允
许的公交车内专座旁增加辅助栏杆以维持平衡,让老年人乘坐更安全;语音报站器
随车使用率达到100%,做到提前报站,反复报站,给老年人下车预留足够空间和
时间。常州火车站将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确定为重点旅客,实行优先服务:一是
候车大厅专门辟出老弱病残候车专区或专座;二是售票窗口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
服务;三是对有需求的老年旅客加强站车交接,要求列车员提供下车提醒服务。
20.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
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高等级(4A、5A)景区(点)、三星级
以上旅游饭店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
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
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1.对有条件设置无障碍通道的公厕进行提升改造,以方便老年人如厕。新建
环卫公厕时,在建筑设计上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配套设置老年人厕位。取
消所有公厕收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2.根据我市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
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3.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
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等服务。
24.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有特殊困
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无法办理须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各银行应做好柜
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
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已签约开立的退休金账户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
管理费),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
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
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对于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的,按照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要求销售人员进行充
分的风险提示,充分保证老年人自主权。
(五)文体休闲优待
25.各级公益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
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的门票。
26.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
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
人文化体育需求,面向农村老年人推行“三送”:送书、送戏、送电影专场活动。
27.在全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安排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活动场
地、器材。市各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均增挂“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牌子,有条件
的社区建立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全市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重
阳节”对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
组织全民健身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健身宣教活动。全市国民体质监测站
点,免费为老年人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并指导老年人科学健身。
28.在市奥体中心、市少体校游泳健身中心、市清潭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健身锻
炼时,全市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所有项目均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开展
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免费提
供。各级文化馆、文化站对老年人提供免费培训和老年艺术团体排演场所,并作免
费指导。
29.市政公园全部免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
点,60-69岁老年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和特
殊的游览参观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30.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
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逐步建立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
费减免机制。
(六)维权服务优待
31.牢固树立涉老司法服务意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老年人生理、心
理状况,耐心对待老年当事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硬件保障以便利老年人诉讼。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32.拓宽涉老司法服务渠道,全方位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开通电话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预约立案;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诉讼材料准备工作;对
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立案服务。
33.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相关规定
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为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
解答、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的“四优先”法律援助服务。依托“12348”法律援助
咨询平台,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
务。
34.构建各级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律师事务
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代办点、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四级工作机构
网络;搭建老年人维权工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使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
快速、及时办理解决。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聘请退休法官、资深律师等面向老年
人开展法律咨询和信访服务。
35.在审理婚姻自主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时,
充分考虑老年人在生理、谋生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
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
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
行。
三、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
为民办实事工程。各辖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优待政策的具体措施,各涉
老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好各自优待职能。加大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宣传力
度,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强化督查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
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
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0:4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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