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践规范探讨
作者:方凡佳
来源:《卷宗》2019年第13期
摘要:劳动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设立了不定时工作制,一方面保障了难以采
用标准工作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充分配置了劳动资源,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但是在实践中,不定时工作制却成为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而“合理”减薪增产的避风港,与设置
不定时工作制的初衷相违背。本文从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践情况出发,梳理在实践当中实施不定
时工作制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规范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策略。
关键词:不定时工作制;劳动法;法律规范
1994年,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急迫要求,首部《劳动法》在7月5日颁
布,其中第39条对不定时工作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布的503号文《关于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1995年发布的187号文《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但
是25年过去了,市场经济条件变化巨大,企业劳动关系变得愈加复杂,一直未作修改的不定
时工作制逐渐沦为企业间接压迫劳动者的工具。
1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践现状
我国的中国特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经过了25年的发展,行业与劳动关系的变化巨大,这
25年正是互联网从一项信息工具变成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的过程,许多依赖于互联网的产
业如雨后春笋般诞生。
1.1服务业成为不定时工作制滥用的重灾区
这些产业有的是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融合的产物,有的则直接脱胎于互联网,其中很大一部
分属于产业分类中的服务业,例如快递、外卖、网约车、咨询公司等等,小型企业数量激增,
但随之而来劳动关系问题数量也成比例的激增。其中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滥用更是成灾。在当
前,许多企业都在成为二三产业的结合体,并借助互联网加速企业工作效率。在这样的背景
下,企业劳动者紧跟步伐,加班成为常态,甚至许多企业采用了“669”的工作制。从实践来
看,近十年来劳动纠纷中涉及到的以不定时工作制抗辩补偿加班工资的案件呈现递增趋势,尤
其是在服务业,被泛滥使用的不定时工作制不仅没有解决劳动资源配置优化问题,实现保障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反而使得劳动纠纷更容易发生。
1.2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变为企业的普遍选择
如上所述,在互联网的带动下,工时制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在服务业,7*24
的服务理念已经被确立。在制造业中,用工总量受到市场原料价格的影响,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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