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用人单位主体消灭;
(3)劳动者退休或者退职;
(4)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2、除用人单位主体消灭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
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
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以上二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提前通知对方。
双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10日内将
劳动者的档案转出。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小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许有临时性的,或许是固定
期限的,或许是无固定期限的,不管怎么样都有终止的那刻,法律
王今天就和你说说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位。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七)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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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
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规定的劳
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
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
止。《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
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
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
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
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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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
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
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
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
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
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
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
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
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
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
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
合法建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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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
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
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
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
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
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
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
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
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
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
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也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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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
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
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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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然也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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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摘要】劳动合同解除和终
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
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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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
劳动管理法律网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的提示作者:劳动管理
法律网高级顾问崔炜律师劳动到期后,应当自然终止,但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却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即在符合一定......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身份证号:)先生:本公司与您于2017
年5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日期为2020年5月7日。现因公司
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调整和变化,现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本着
双......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
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
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
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
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
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
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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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案情简介]
补充:1、陈志科从天空保险公司辞职时,天空保险公司扣留其
档案至今未还;
2、大海保险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向陈志科发放通知,称:
“你于2005年12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你个人档案未转入我司
的原因,我司不能为你办理退休手续。”
[仲裁与诉讼情况]
2007年7月陈志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1、大海保险公司补发其自内退期满至今的工资及补偿金,并
请大海保险公司按以前标准按月发放3000元工资;2、为其办理退休
手续等。
大海保险公司答辩称:1、双方之间自内退协议期满后已不存在
劳动关系,没有给陈志科发放工资的义务;2、陈志科无法办理退休
手续的责任在于其个人档案无法转入,不在大海保险公司。陈志科
应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向天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回档案,办理退休
手续则顺理成章,而不应对大海保险公司提出过分要求。
仲裁裁决后,大海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
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大海保险公司没有为陈志科支付生活
费的义务。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中的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终
止,大海保险公司应根据《内部退养协议》的约定为陈志科按原标
准发放工资直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律师视点]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
的结果都没能整体上把握和处理此案的矛盾,有不妥之处。下面就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一、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在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合同;
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
念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后不会再有这样的提法,因为《劳动合
同法》不允许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本案中,在办理内部退
养后双方没有形成劳动与被劳动事实,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谈起,确
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从劳动合同入手。内部退养协议签订
前没有谈起的必要,内部退养协议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仍
然存在,是问题的关键。《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在陈志科达到国
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在陈志科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大
海保险公司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
那么,内部退养协议到期终止,是否能认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呢?
是不是应按《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金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前,
《劳动合同法》当时并没有生效实施,那么《劳动合同法》是否具
有追溯力,即能否追溯到本案发生之日,《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
定的很明确,劳动合同法不具有追溯力,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发生时生效实施的仍是《劳动法》,《劳动
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导致的劳动
合同终止。实际上,“(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劳动合同终止”应怎么样理解?是否应理解为“劳动者不拿养老
金,单位就应该无休止的发放生活费,劳动合同永不终止”,显然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应从整体上把握,该条规定是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该条的第(一)项规定的“劳
动合同期满“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中约定
的合同的期限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从合同法角
度规定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的知识(附期限是一定要到来的,附
条件有可能条件永远不会形成),可以认定此约定应该一种期限而不
应是一种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双方的内部退养已经终止,
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的理解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认识:
一、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到期无法办理退
休手续,造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已经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办
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际上,本案的争议解决本身没有这么复杂,作为被告应该通过
合法的途径向原单位要回档案,一切问题均可以得到解决。不能因
为单位曾在内退协议期间给予其照顾发放了较高的工资,就想不改
变现状的继续下去,而不去或者根本就不想去要回档案享受社会保
障。因为社会保障的待遇可能比以前的单位发放的生活费要低。如
果这种想法或者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将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出现,
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试想一下,如果这种判例出现,作为员工个
人谁还在乎档案,从一个单位走的时候,要不要档案无所谓,反正
办理不了退休,劳动合同永不终止,单位还按时发放生活费,且有
可能比养老待遇还要高。这样的判决将会动摇整个劳动法体系,动
摇整个劳动保障制度。遵纪守法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社会
保险,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本应享受社会保障时,用人单位还得
自己承担其“养老”的责任,试想,缴纳养老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缴纳了也得由自己养着劳动者,不缴纳也由自己养着。这样的判决
从根本上将否定整个社会保险统筹体系。我们希望,在目前的形势
下,应以稳定为大局,但也不能无原则的稳定,以牺牲合法利益谋
求一时稳定,这不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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