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婚丧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
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
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
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
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
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
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
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
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
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
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
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
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
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
有企业在内的任
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
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十四日。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
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
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
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
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
体规定。
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
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
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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