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更新时间:2024-11-02 15:29: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食品公司注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

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吴丁亚律师提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

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

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

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

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

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

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

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

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

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

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

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

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

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

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

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

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

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

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吴丁亚律师提示,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

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

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吴丁亚律师提示,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

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

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

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

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

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

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

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

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

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

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

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

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

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

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

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

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

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

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

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

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体,

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

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

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

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

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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