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混淆可能性的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2 13:32: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民政局 婚姻登记)

论我国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混淆可能性的标

作者:谢昱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统一的商品包装、装潢判断混淆的标

准,法官在判决时往往根据各自的标准进行判断,导致了判定标准、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各不

相同。本文通过对实际判例进行简析,希望能建立我国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混淆可能性的标

准。

关键词商品包装装潢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

作者简介:谢昱欣,清华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87-02

一、问题的提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仿冒行为。

根据该条款,经营者若要构成此种不正当竞争,除其特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需要与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外,此种商品必须能造成与知名商品的混淆,并

会使相关消费者发生误认,才能判定相关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这里的混淆误认,有现在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混淆误认和将来有可能造成混淆误认两

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只需要知名商品的权利人举出已经有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导致买错产品的

证据即可,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对于第二种即将来有可能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形,则一

般难以举证,需由法官进行主观的判断。那么应当怎样判断混淆的可能性呢?

二、我国的司法现状

在中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给出判断“混淆误认可能性”的具体标准,

法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中进行混淆误认的判断时,由于缺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

往往只好参考商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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