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
(10年-20年)
1.案例分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
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段,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
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案例分析:考点:一物二卖
3.案例分析: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
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
区别。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
件与主观要件。
其中,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无偿转
让财产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
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
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该5年是个除斥期间。
4.案例分析:考点:占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
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
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
转让人赔偿损失。
5.案例分析:考点:孳息;孳息所有权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
息。
6.案例分析:考点: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行为。
7.案例分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8.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现代理:表现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
信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
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
9.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a.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
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
b.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
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c.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
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d.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
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
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
10.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英语口试真题
(10年-20年)
1.你的本科专业与法学毫不相关
2.你的工作经历对学习法律有什么帮助?
3.你的家乡?
4.你的求学经历?
5.你的英语水平不是很好,以后打算如何提升?
6.你对法律硕士是怎么理解的?
7.你对共享单车的看法
8.你对黑大的看法?
9.你对一带一路的看法
10.你对一房二卖的看法?
11.你家乡有什么美食?
12.你觉得黑大的学习氛围怎么样?
13.你觉得你的本科专业怎么样?
14.你觉得如何才能学好法律?
15.你来自哪所学校,什么专业
16.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吗
17.你认为法学是一门怎样的学科?
18.你认为作为律师的最重要的品质是什么?
19.你守法的理由是什么?
20.你为什么要转专业?
21.你未来的职业规划是什么?
22.你学习法律的优势在哪里?
23.你学习外语的理由是什么?
24.你在本科所学的课程包括哪些?
25.你在本科学校担任什么职务?
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笔试真题
(10年-19年)
第一编:历年真题汇编
1.案例分析:甲乙丙合伙开了一家酒吧(有限合伙企业),三人共同商议聘请
丁作为酒吧的经营管理人员。甲提议修改酒吧的名字,乙和丁同意,丙不同
意。由于乙跟甲丙二人的经营理念不同,故打算退伙。酒吧业绩不是很理想,
丁私自扩展经营范围,贩卖烟酒。
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下列问题(2016案例)
(1)乙退伙应满足哪些条件?酒吧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2)甲的提议可以实行吗?为什么?
(3)丁扩展经营范围的做法正确吗?需要经过甲乙丙同意吗?
(4)甲乙丙三人做出决定需要经过丁的同意吗?
2.案例分析:某复印社因失火把甲的底片烧没了,问复印社的行为是否违约、
是否侵权、甲能否要求赔偿损失、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13案例)
3.论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2011论述)
4.论犯罪客体(2010论述)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总是要侵
犯一定的客体。对犯罪客体可按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
接客体。刑法对各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对犯罪同
类客体的规定最为直接明了,绝大多数章节都明确揭示了犯罪的同类客体,如危
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
5.论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2010论述)
6.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010论述)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
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没有约定顺序或者约定应同时
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
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
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
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7.论贪污罪(2011论述)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侵犯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8.论刑罚的作用(2011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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