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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
秦思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摘 要】 “家安则国安”,预防及惩治家庭暴力,任重
道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被立法者命名出台之前,该制
度在反家庭暴力进程中也有一定的运用。本文通过梳理我国
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借鉴域
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推动家庭暴力防治系统的构建和反
家暴救济体系的形成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法律规制 人身
安全保护令
一、反家庭暴力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简述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1.家庭暴力的界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即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
义——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在身体上施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在精神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人
身权利的行为。同时,在第37条还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
已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法律规制的主体范围。
为使《反家庭暴力法》有更好的法律规制效果,进而更好地
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更加深入地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
和类型:首先,受害者的范围不能过于狭隘,除家庭成员以
及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外,离异的配偶和其他具
有亲密关系的人同样应纳入其中;其次,关于家庭暴力的类
型应进行补充,例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足以控制、侵害受
害者的暴力行为。
2.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首先,受害者身心健康遭重创。妇女、儿童、老人多为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均会被严重摧残,
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同时,往往由于受害者处于家庭
中的弱势地位和高度紧张和恐惧心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持
续且隐蔽的社会问题;其次,破坏家庭和谐关系。长期的家
庭暴力对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打击破坏作用,是催
使婚姻关系崩溃瓦解的毒瘤。无数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破裂
的家庭,正是因施暴者对受害者长期的摧残而使受害者对婚
姻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家庭成员彼此离心离德、关系疏远,
造成一个个不幸破裂的家庭;最后,诱发犯罪威胁社会。
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的基础,在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下的受
害者在长期的压迫中会转变为不可控的反抗,心理被扭曲从
而诱发报复性的犯罪。另外,因为家庭暴力而上升的离婚率,
必然会使社会幸福指数下跌,如此种种,均会极大程度的威
胁到社会。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性
1.具备行为保全的性质
行为保全,是因对民事权利有紧迫侵害而实施的紧急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
裁定,其本质上是责令施暴者按照民事裁定一定的作为或禁
止一定的作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给予行为保全
制度形成的,但又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件独立的
民事案件审理。
2.适用范畴的特殊性
除民事案件范畴下的家庭暴力外,其他类型的暴力案件
并不能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需
要由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根据受害者的请求结合暴力个案的具
体情况为受害者签发具体的处理措施,通过事前预防,及时
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其对受害者的侵害降到最低,避免更大
的悲剧发生。
3.启动方式的独特性
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决定权在受害者手中。并且已经
申请启动的受害者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撤销、变更
或延长。不同于事后惩治的刑事处罚举措,申请人掌控人身
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启动与停止,申请人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决
定空间,体现了公权力对私力救济的适度而有科学的干预,
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与维持。
二、域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一)美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1.立法层面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类别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中规定
并未统一,美国加州家事法将广义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
为三类:一是通常保护令,一般以一年为保护期(特殊情况
下法院会核发五年或者更长期甚至终身的保护令);二是紧
急保护令,指的是在受害者遇到紧急迫害时可以运用的更加
便捷迅速(例如口头申请)的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内容上仅
包括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而不涉及监护抚养子女,核发紧
急保护令法院不需要太强证明力的证据;三是暂时保护令,
通常是指受害者已经申请通常保护令但法院还未审理终结之
时,法院处分在暂时的申请事项。美国联邦与各州在法律中
对管辖法院规定了广泛的管辖范围。对于申请人的暂时居所
地,一些州立法中规定不限制最后居住期间,为申请人提供
了极大地便利。
2.实践层面
纵观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来看,法院核发人身安全保
护令时可以处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限制家庭
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的人身权利
予以一定的约束限制,情节严重时法院可禁止施暴者以一切
形式对申请人的接近,绝对避免施暴者与申请人的接触。美
国某些州法律规定施暴者需要承担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与对
其他家庭成员的临时抚养。另外为了更加有力地干预家庭暴
力案件,针对施暴者,法院某些州法律还对其强制了其接受
社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行为指导或者心理义务;二是
保护申请人。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法院可依据申请人
的要求强制施暴者迁离出双方的共同居所。对于遭受经济规
制形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法院亦可以强制施暴者无条件的
转让其对财产的占有,赋予申请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
权及使用权;三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美国将儿童最
大利益原则运用到反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最
大程度上避免家庭暴力给为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人身及心理伤
害,在美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对施暴者严格限制其探视子女
的权利。另外,美国某些州在立法中规定了申请人暂时监护
未成年人的权利,申请人需要相应的履行监护抚养的义务。
(二)日本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1.立法层面
日本的《配偶间暴力防止法》在2013年被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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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12期187
经济与法
完善,事实婚姻中的成员也能得到保护。同时还设置了专门
的援助中心机构,具体职责包括有:为受害者提供咨询;介
绍相关机构;为遭遇家暴紧急危险的受害者,给予临时救济
以及可供其居住的基本设施等。
“保护命令”制度指的是,在严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
害者申请法院核发一个施暴者离开家庭的命令,且禁止施暴
者接近受害者,一旦施暴者违反“保护命令”,会被处以罚
款或者刑罚。2013年该法被修改后,“保护命令”同样也对
已离婚的当事人进行保护。此法中还要求各级政府设立“配
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从而保护受害者、帮助受害者实现
自强独立,但是该法却只强调了咨询援助中心的功能,在具
体落实中家庭咨询中心、女性咨询中心等相关机构通常会发
挥此功能。
2.实践层面
不同于美国法,日本规定了申请人申请保护令之时,申
请人需向法院呈交受害者的书面陈述,在申请保护令时便不
再需举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且此书面陈述需经过公证机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