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探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1 21:41: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社会保险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正面临着空前严峻的网络风险。

法律规制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根本手段,但目前,我

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制尚存在诸多困境。

新时代,应从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执法体系、加大司法保障

力度、提升法治素养等方面着手,在完善网络治理与未成年

人网络安全保护之间到合理的切入点,构建未成年人网络

安全的法治空间。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保护;法

律规制

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概述

新时代,未成年人不断通过网络来认识世界,放飞自我,

智能互联网已经全面渗透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娱乐、

社交过程中,为其成长提供了多样化的资源和路径。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

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10岁以下网民体占比4.0%,

10-19岁网民体占比16.9%。[1]但应看到,在网络

社会中,信息流动具有难以控制的风险,使得网络社会存在

向风险社会随意转化与建构的可能,[2]未成年人极有可

能成为网络安全风险的受害者。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有区别

于一般网民的身心特点———价值观尚未形成,是非判断能

力低,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缺乏抵抗力;心理和人格发展尚未

成熟,自控能力低,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具

有强烈的好奇心,猎奇的欲望强,容易受到蛊惑。网络空间

的虚拟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点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叠加,

给未成年人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3]细言之,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技术风险。

如某些境内外不法分子大肆运用钓鱼、、植入木马等

手段精心编造各种,未成年人在网上下载文件、图片、

视频或程序时点击不明链接往往“中招”。二是人际交往风

险。如随着“狼人杀”等游戏在未成年人中走红,许多中小

学生与成人玩家混玩游戏、多人聊,过早接触成人玩家的

网络圈子,使得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三是个人内在风险。

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有限,对安全信息的辨识能力不

强,缺乏自制力,因而面对的网络安全风险也被放大。如:

8岁男童因模仿短视频网站上“胶带粘门”的整人视频,导

致6岁的弟弟绊倒摔伤;学抖音上的小浓妆艳抹,小女

孩故作成熟说着“土味情话”;12岁女孩偷用父亲手机,3

天打赏男主播10万元,等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类

型大致可分为:一是内容性风险,如血腥或暴力、、

商业化等。二是联系性风险,如网络欺凌、骚扰、跟踪,被

迫性行为,意识形态说服,个人信息滥用等。三是行为性风

险,如发布不当评论、分享传播情信息、网络赌博、网络

侵犯版权等。实践中,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显然不可能通

过阻断隔离的方式来化解,通过法律规制来营造健康的网络

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价值功能

法律规制是指国家及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以解决市场

失灵、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则对社会主体的行

为活动以及伴随其活动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干预和控制。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治理,能够保障

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一)法律规制

有助于为未成年人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秩序空间。新时代,从

明确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到突出强调

“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再到明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无不体现了党和国

家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4]现实中,未成年人极易成

为境内外敌对势力“侵蚀”和“利用”的对象。通过法律手

段对网络进行规制,夯实网络空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

治保障,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环境并保

障其合法的网络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从娃娃抓起”的

目标。(二)法律规制有助于塑造新时代未成年人的公民品

格。目前,中青年以上的网民都是从线下移民到线上生活的,

可以称之为“网络移民”;而青少年网民都是生来就伴随互

联网一同成长、共同发展的,可以称之为“网络原住民”。

无论“网络移民”还是“网络原住民”,都要自觉成为“网

络公民”,在网络社会中既享有权利,更承担义务;既享受

网络的自由便利,更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5]新时代,

党和国家大力推动全体社会成员以公民之精神广泛参与到

社会治理中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新时代

中国特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

的保护也逐渐增强,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指出加

强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体中深入开展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促

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

观要求。这正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具体实践。(三)法律规制

有助于未成年人达成开拓创新与维护秩序的动态平衡。互联

网时代,网络所造就的自由“飞地”大大增进了人们的自我

赋权领域与能力,但秩序风险也相伴而来,对信息技术变革

时代的法律规制形成了严峻挑战。[6]这就需要党和国家

基于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考量,对其进行合理

的法律干预。未成年人是互联网时代最富有创新精神、最有

活力的人类体,自当成为互联网技术的主要运用者和技术

开拓者。[7]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进行法律规制,能够在

不牺牲网络行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

络自由表达与利用等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个人利

益、公共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综合协调。

三、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无论是“儿童利益最大

化原则”抑或是“特殊监护模式”都共同指向了未成年人

特别保护的国家责任。“虽然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照顾和

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责任,但是互联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接

触外界提供了直通机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减弱,这就

导致父母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风险方面力有不逮,必须依靠

国家力量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8]然而,目前我

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实践还面临诸多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

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

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

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但对于未成年人网络

安全保护,国家尚未单独立法,相关条文只是散见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

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之中,且在内容上并未体现

互联网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构成网络犯罪的未

成年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亦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层、

多头的法律体系格局导致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情

况时有发生。(二)执法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未成

年人网络安全的执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抖音在美国被处罚,

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上执

法不力。在执法依据方面,作为现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

基本法的《网络安全法》尚存诸多缺陷。例如:部分“蜻蜓

点水”式的宣示条款缺乏现实操作性;术语体系较为混乱,

对于互联网企业先后使用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

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提供者”等

多种称谓;对政府内部的职权划转关系、机构设置关系未作

明确规定,等等。在执法模式方面,执法机关以往在物理空

间行之有效的执法模式放置于网络空间就显得有些“水土

不服”。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使得管辖争议无法避免,而网

络空间的独特证据形式也给执法机关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

客观性、合法性增加了难度。[9]在执法机制方面,未成

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

置机制还有所欠缺。具体表现在:对网民、互联网企业等主

体的宣传教育不够;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执法体系尚未形成,

信息交流共享不畅;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象、

范围和程序等规定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

效的衔接程序设计,等等。在执法能力方面,由于网络执法

人员规模有限,且具备网络专业素养、法治素养的执法人员

严重不足,导致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规制过程中出现办

案效力低下、办案“一刀切”等现象。(三)司法保障不到

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对于

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体而言,司法保障不仅能有效救济网络

空间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侵害,还能有效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

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实践中,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

络安全的司法保障尚有瑕疵。在侦查起诉环节,针对未成年

人网络安全的专门性人才稀缺,尚未形成办案、帮教、救助

的专业环境,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模式有待创新,未成年

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还需加强。在审判执行环节,如何把

握好“法官造法”或者“司法能动主义”的限度,达成未成

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之目的还在探索当中,少年法庭的建设也

存在地域差别明显、专业队伍不足等问题。在社会支持环节,

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缺位,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便捷

性;跨机构、跨区域协作及资源链接机制不畅,影响了社会

力量参与的综合效益;专业人才不足,影响了项目服务的整

体效果;政府购买社工组织服务等社会支持配套措施缺位,

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持续发展。[10](四)法治意识淡

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治理领域法治意识淡薄的

问题较为突出。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一方面,未成年人身

心发展不成熟,沉迷于网络游戏,极易掉进各种陷阱或

遭受网络情、网络欺凌等不法行为侵害,且事后不懂或羞

于维权;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极易受网络不

良信息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就互

联网企业(网络平台)而言,根据实名制设置游戏防沉迷,

早已是业界常识,但中消协对50款游戏进行体验发现,只

有部分采用实名制,而且有的实名制验证方式形同虚设。另

外,一些直播平台出现的未成年妈妈等案例也说明平台在运

营过程中还是容易被流量、日活等利益私心所。就家长、

学校而言,一些家长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匮乏,无法对孩子进

行有效引导与监管;部分学校过于重视传统应试教育,网络

安全法治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对未成年人依法上网缺乏必要

的指导。

四、推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建议

从桌面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再到智能互联网,信息革

命引发了包括价值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关系、

社会秩序等在内的全方位重大变革甚至是颠覆性替代,现有

的法律制度面临着日益频繁的“破窗性”挑战和“创造性

破坏”。[11]身处在“挑战”与“破坏”纷扰的网络世界

之中,未成年人如何从容应对、全身而退,笔者认为,应从

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健全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保护法律规制的基础和依据是立法。当然,这里的立法不仅

仅是指新法的制定,还包括旧法的整理修改、配套法规标准

的完善,如此才能织就网络空间缜密法律体系。事实上,国

家正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立法工作,《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近期有望出台;2019年10月21日,《未

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对网络保

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

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

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

方位保护。互联网时代,接受信息更加便利,资讯对未成年

人的影响从客厅文化变成了卧室文化。在客厅文化下,电视

是主要传播载体,信息经过了审核过滤,家长也更便于监督,

但对于关起门来玩手机、电脑的未成年人,家长想要建立

“防火墙”十分困难。基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网

络安全保护的关键在于隔绝那些危险信息。因此,应尽快在

网络分级、上网准入、不良信息管理等环节制定全国全行业

全领域统一的制度标准,并积极开展法律解释工作,使立法、

执法、用法保持一致。(二)完善执法体系。法律的生命力

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完善的执法体系是推进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重要保证。一是明确执法

依据。构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体

系,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标准、程序、合作

机制和具体规程。二是优化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投诉举报、

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等常态机制,设置信息资源

共享平台,加强执法部门与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之间的

信息交流,同时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督

机关之间联络畅通。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确立网络

空间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适当扩大人员规模以适应网络空

间执法的现实需求;完善网络空间执法人员更新机制,畅通

职务晋升通道,促进网络空间执法队伍的“新陈代谢”;加

强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互联网专业知识以及未成年人专

业服务知识的培训工作,以解决执法人员“技术不对

称”“技术跟不上”等问题。(三)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在

侦查起诉环节,加强未成年人专门办案区的建设,加大惩治

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秉持“宽容不纵容”的态

度,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关

切,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审判执行环节,

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发布指导性案例,解决实践中

“法官造法”“司法能动主义”等难题。在少年法庭建设过

程中,可在已有的少年法庭设置及规定基础上,尝试构建体

系性、全面性的中国特少年法院系统,设置

“少年法院指导小组”以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少年法院的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置综合少年审判

庭行使相应的审判权,各地市级城市梯次推进未成年人案件

审判的少年法院机构建设。[12]在社会支持环节,构建社

会支持激励机制,畅通社会支持渠道,设立专门的牵头机构,

负责整合调度政府官方资源、人民团体等半官方资源和社会

组织等非官方资源,通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建立社会

服务转介机构及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搭建全方

位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如广泛开展法治

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社团等系列活动,鼓励和组织未成

年人参与交流性、拓展性的网络法治媒介体验与社会实践活

动等。(四)提升法治素养。就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将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之中,培育健康

向善的网络空间法治文化,完善网络守法激励机制。如开通

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

害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参与设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服务平

台、、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帮助;另

一方面,要推进形成网络多元共治的法治格局,整理互联网

空间的各种资源,汇集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网民等多

元主体力量,共同打造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如建立全国

统一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

系统,由公安机关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

查询服务。就未成年人而言,要树立学法、守法、用法的法

治意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学会安全、健康地使用网络。就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而

言,应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义务,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

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

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提示;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同意;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同时

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

采取技术措施不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

能;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

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

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

人员及时受理并处置未成年人的相关举报。就家长和学校而

言,应创新青少年网络法治宣传教育方法,如榜样示范法,

即借助“网红”“网络大V”进行普法宣传;专门开设网络

法治教育课程,采取专题讲座、案例研讨、警示教育等多种

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授网络法律知识。家长要树立与孩子一

同接受网络安全知识学习和网络法治教育的观念,在切实提

高自身的网络法治素养水平的同时加强监护,引导孩子安全

上网,规避可能遭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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