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题
1.论述学生管理的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学校的管理行为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一、主体合法,即行使学生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在教育实践中,并不是学校中的任
何工作人员都是学生管理的主体,都具有相应的管教权。各国教育法中往往明确规定了有关主体的管教权
限,非主体行使、跨主体行使都是违法的。
第二、内容合法,即学校对学生的各项管理行为和权力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权力的行使必须具
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尤其要将学生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明确知悉本国的法律规定中,中小学生
有哪些权利,哪些权利在教育过程与学校生活中受特殊保护。在教育与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
各项权利,考虑到中小学生的权利是否受到保护,做好其权利被侵害的预防工作。
第三、程序合法,是指学生管理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基本涵义在于权力的运
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包括: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时间;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说明
理由、提供证据、听取申辩)等。
2.论述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特征。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我们可以从
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是在校学生;
第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其要点在于学生人身伤害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
如果超越学校的管理范围,则不属于本专题讨论的范围。
第三,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3.论述依法治校要求学校落实的工作内容。
(一)依法建章立制,完善学校规章制度
制定学校章程制度,是落实学校自主权、促使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
保证,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此外,
学校还应在学校章程的统领下,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职工岗位职责、
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师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学校管理制度等。
(二)落实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民主监督机制
学校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职工对学校
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大会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大会制度,
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和建议,接受来自校内校外的监督,及时调整工作,明确责权,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真正
成为学校的主人,实现学校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民主化管理的统一,推动其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三)依法维权,建立维护教师、学生权益的运行机制
学校要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权利、义
务与责任,尊重教师、学生的合法权利,废除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师生维权运行机
制,开设教师、学生的申诉、控告、举报渠道,明确受理申诉、控告、举报的部门和相关程序,依法公正、
公平解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争议。同时,建立校园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教师、学生提供法律咨
询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4.论述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律责任不被认为是法律责任中一种独立的分类方式,它属于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责任。根据违
法行为的性质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同样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就目前来说,教育法还主要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在教育领域中的一个分支。所以,在教育领域中大量存
在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
律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学校、教师、学生等。如学校未经批准或注册自行办学、不按规定使用和变更学校
名称、在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买卖文凭、不按规定授予学位等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承担行政法
律责任。再如,《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
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
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如《教育法》第八十
一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若其他教育
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教育法》在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分别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罪,扰乱
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罪,教育教学设施事故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5.论述认定学校过失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认定学校过失最主要应考虑四个因素:
(1)危险或侵害的严重性。危险性越高,所生侵害越严重时,学校和教师的注意义务也越高。如体育课
比知识文化课危险性高,所生侵害亦更高,学校和教师的注意义务应提高;女生踢球比男生踢球危险性高,
学校和教师应加以更高的注意;患病的学生跑步比身体健康的学生跑步的危险性高,学校和教师应采取特
别防范措施,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2)教育活动的效益。此即教育活动的目的、效用。减少教育活动,必会降低伤害事故发生的几率,但
学校所负教育使命必因此大受限制。如减少或取消体育课可降低危险的发生,但对学生的体质不利,与教
育活动的目的不符。
(3)防范或避免事故的成本与负担。即为除去或者减少危险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或替代行为所需支付的费
用或造成的不便。如学校组织活动时,增加指导老师会降低伤害事故发生的几率,但无疑增加了学校的负
担,因而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在其合理的负担之内;
(4)学生的年龄。学生的年龄越低,学校和教师的注意义务越高。
6.论述学生的法律地位因其不同的法律身份而具有的不同内容和特点。
首先,学生作为一名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
其次,学生作为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
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的本质特征;
再次,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而言,因其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因而还具有不同于
成年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
7.论述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1.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行为规范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开展安全教育的内容和途径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范和
指引,学校应依据《纲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消除危险;应制定应对
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制定合理、明确的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行为规范制度,加强对学生的
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习惯。
2.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活动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和特殊体质登记等制度,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开
展有关活动时有针对性地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学生的特殊疾病,教师应注意为其保密,避免造成对
其隐私权的侵犯。
3.建立巡视照看制度
未成年学生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又具有活泼好动的特点,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更需依赖外在的约束力量。
学校有必要建立巡视照看制度,安排值日教师在课间休息时或课后到学生活动较密集的地方,对学生的活
动进行照看和指导,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予以制止。
4.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仪器进行安全检查
学校应指定专门负责人,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仪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
合安全标准,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
5.健全与家长、社会的沟通机制,构建全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网络
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工作,有赖于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配合。尤其是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对其子女履
行起比学校更严格的保护职责。这就需要学校建立齐抓共管的机制,构建全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网络。学
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作为专业机构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家长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培
训,帮助家长明晰自身对子女所负的法定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学校应健全与家长、社会的沟通机制,让
家长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取得社会有关部门和组织的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安全工作。
8.论述依法治校要求学校落实的工作内容。
(一)依法建章立制,完善学校规章制度
制定学校章程制度,是落实学校自主权、促使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
保证,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此外,
学校还应在学校章程的统领下,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职工岗位职责、
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师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学校管理制度等。
(二)落实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民主监督机制
学校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职工对学校
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大会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大会制度,
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和建议,接受来自校内校外的监督,及时调整工作,明确责权,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真正
成为学校的主人,实现学校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民主化管理的统一,推动其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三)依法维权,建立维护教师、学生权益的运行机制
学校要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权利、义
务与责任,尊重教师、学生的合法权利,废除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师生维权运行机
制,开设教师、学生的申诉、控告、举报渠道,明确受理申诉、控告、举报的部门和相关程序,依法公正、
公平解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争议。同时,建立校园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教师、学生提供法律咨
询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9.论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贯彻与实施教师申诉制度程序的过程中,依据公开、参与、公平的原则,教师申诉制度中应建立以下相
关的基本制度:
(1)公布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案卷制度。体现公开原则的有公布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
知制度、案卷制度。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将有关申诉制度的规定等内容向教师公布;申诉过程中,对申
诉处理行为应说明理由,特别是涉及教师重大权益的行为,在做出与教师权利相关行为的事前和事后都应
告知教师,以便教师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对教师权利相关的规章、决定、事件调查的过程、结果、证据
都应该以案卷的形式保留,并允许相关人员查询。
(2)听证制度。体现参与原则的有听证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应当设置听证制度,允许教师对自己的行为
做出说明、辩解、提供证据;吸收教师、教职工代表、工会委员等参与听证,调查事件。
(3)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责任制度。体现公正原则的有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调查制度、
责任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中,对事件应当进行调查,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依据回避制
度和合议制度进行组织。违反教师申诉制度的相关规定,或者徇私舞弊的人员必须就其非法、违法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
(4)顺序制度和时效制度。在各项相关基本制度执行中还要执行顺序制度和时效制度,以保证各项制度
的效率性。
10论述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
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授权性法律规范、
义务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
(一)授权性法律规范
授权性法律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可为
模式”的规范。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等文字表述。如《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少
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二)义务性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应当
或必须如何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通常采用“必须”、“应当”等文字表述。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
务性规范最为常见。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禁止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禁止或不得如
何行为”的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通常采用“禁止”、“不得”等文字表述。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
质。”
11、论述学校设立需要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
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该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章程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了实现正常运行,对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财务活
动等基本的、重大的问题,做出全面规定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自主管理
的基本依据。规定章程制度,是落实学校自主权、促使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
制的重要保证,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有合格的教师
这是指申请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兼职教师,建立一支数
量与质量都合格的教师队伍。其中,特别要保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
师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这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物质基础,否则,教育教学
活动就无法进行。这些物质条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教室和课
桌椅的具体要求、每班学生的最高名额限制、学生活动场所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除了固定资产的投入外,还需要不断投入资金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
转,设备、设施的消耗、更新,教职员工的薪金和福利等。因此,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
校设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举办者应保证通过合法渠道筹措到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需的启动资
金和运转资金,保证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12、论述我国民办学校设立程序。
1.民办学校的筹设
《促进法》将设立民办学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申请筹设,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是设
立的准备阶段,但筹设并非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必经阶段,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
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正式设立
正式设立是导致民办学校产生的法律行为。正式设立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立人的设立行为,而是审批机
关的审批行为。在我国,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批。由于我国采取核准设立主义,审批就具
有在法律上承认民办学校存在的重要意义。
3.民办学校的登记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获得审批后,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
证后,还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民办学校是公益性组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学校,依法简化登记
手续并核准登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3.论述教育活动与物质生产活动的不同。
教育活动与物质生产活动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它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要
的、合格的人才,这些性质使得教育服务不可量化,具有非物质性。营利不是它的目标,也不成为它的动
机;而物质生产活动的目的是创造出具有商品属性的物质产品,并获取利润。其二,教育产品效用的滞后
性。物质产品进入用户即告终结,而教育产品的效用后显,在以后的时间里不断发挥出来,并且其创造的
价值,尤其是精神内容无法用经济指标来衡量。其三,实施教育活动的学校与生产物质产品的公司(企业),
遵循的行为准则不同。公司的运行遵循着商业法规与商业伦理道德,学校则不同,它首先要遵循社会的人
文道德与伦理。其四,教育投资与企业投资不同,企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而教育投资的目的在于
促进人的充分发展,以获得社会效益。
14.论述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安全教育。包括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消除
危险;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
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开展具有内在风险或潜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如上体
育课、举行学生运动会)之前,对学生强调活动规则,提醒安全。
2.规范管理。包括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宿舍管理等),制定合理、
明确的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行为规范制度;确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3.宏观照看。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履行宏观照看职责;在课间休息(活动)
期间,安排值日教师在学生活动密集的场所(如操场、楼道等)巡查,对学生活动提供巡视照看;在放学
期间,对小学低年级的学生提供照看,直至完成与接送家长的交接;对于特定危险,学校及其教师应在可
预见的范围内,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4.及时处理。包括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通知监护人;对受伤害学生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救护,
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而言之,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及其有关活动中,负有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负有合理关
照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和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预见的危害学生人
身安全的事件应给予合理注意,在通常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上预见和防范,并采取正常的预防和事故处理
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10:1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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