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民事诉讼》观后感

更新时间:2024-11-03 01:33: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楼花)

观《民事诉讼》有感:法律到底能否实现正义?

很早以前就听过这部电影,豆瓣上列举它为法律人必看20部影

片之一。故事叙述了一位当红律师,因接手一水污染案件而失去了一

切;但与此同时,他才有机会认清法律真义及生命价值。他在一无所

有的窘境下,继续研究该案,上诉时间长达八年,最后终于胜诉。

他砸下大笔经费,花引无数精力研究此案,然而却不如预期。为

此他失去了名利,失去朋友,失去了一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他

才看清楚法律的价值及人性的真义,不屈不挠继续上诉。长达八年的

诉讼,终于蠃得胜诉,为成受害者家属期望,两大集团赔偿6940万

元作为清理伍本镇水源的经费,并创下新英格兰州史上金额最巨的环

保案件。当然影片里面,最终是完美大结局,经过主人公不折不饶的

精神,终于赢得诉讼。

但是,法律真的能实现正义么?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必须给正义下一个定义。

关于何谓正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名家都有过探讨。

最早对正义问题都过系统论述的当属古代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们,如苏

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古希腊的哲学家的论述问题都有

两个视角。第一个视角是自然法的视角,任何制定法符合自然法,遵

守这样的法律,便是正义,反之则是非正义;第二个视角是人的视角,

强调人的德性,拥有德性的人,就拥有了正义的品德。其中,亚里士

多德对正义问题的论述最为详尽,他把正义划分为了普通的正义和特

殊的正义,这种正义不仅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

法律,而且要符合社会上公认的一切道德标准。特殊的正义又可以分

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现代哲学家思想家罗尔斯出版的《正义

论》曾经在学界引起过很大的反响。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包含的原则

有二: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差别原则。

关于正义,是乎仍是云里雾里,不知道正义到底为何物?各个时

代的学者们依照自己的理解给正义注入了不同的内涵。正因为如此,

博登海默教授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这样说道: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

以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同的面貌…于是,博登海默教授自己也放

弃了对正义的定义,转而采取了一种比较模糊和概括的方式进行总

结,他说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是安全、自由和平等。可想而知,对正

义下一个实体而准确的定义实在是太难了。

那么以此出发的话,法律能否实现正义?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

的答案。

如果从公众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大多数人认可的判决是正义的,

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公共舆论很大程度上是受情感和特定时

期的道德观所制约的。例如在中世纪,大多数人认为女巫是邪恶的,

而教会根据教会法把具有“女巫”嫌疑的人烧死无疑是大多数人认可

和接受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么?--显然不能。

又如著名的泸州二奶案:本案中如果完全按照法律程度办事,本

案是毫无争议的。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在于这样的判案结果很难符合社

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于是,法院在最后的审理中对舆论作出了某种妥

协,宣告丈夫的遗嘱无效,这样的判决虽然在法学界受到了一定的批

判,但基本上得到了普通民众的赞誉和支持。

所以,正义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说成是多数服从少数,或者少数服

从多数。多数人认定正义的判决随着时代的发展未必永远正义,而少

数人认可的正义判决如果得不到多数人的理解也很难被认作是正义

的判决。想要从实体上回答“法律能否实现(或者代表)正义”这个

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要社会还存在着多元的价值观(这几乎是不

可避免和逆转的),每个人都会对判决有自己的一番正义的注解。

于是我们只能转换思路,在程序上对法律能否实现正义这一问题

进行回答。涉及价值观的正义,我们可以称作是“实体的正义”,而

不涉及价值观仅涉及事实的,我们可以称作“程序正义”。

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判决的出炉是经过了严谨科学的论证,程序和技

术上均不存在瑕疵的,那么经过这样的程序得出的判决我们就认为是

“正义”的,哪怕最终的判决与我们的道德观有冲突。美国的辛普森

案就是程序正义的最好注解。

至少,在这样严苛的司法程序的制约之下,绝少会去冤枉一个好

人。而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弊端更大。

美国的民众之所以对程序正义给予了更多的信心和依赖,那是因

为确实陪审团制度真的是人类法律史上智慧的结晶。一个不严谨、不

科学、充满漏洞的程序是绝难得到普遍的赞誉和认同的。所以,实体

上的正义是绝难实现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理解;而程序

上的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因为通过技术和制度构建,能够做到让人心

服口服。中国(也许还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因

为我们有着历史悠久的强调实体正义的观念。只要最后的结果是正义

的,手段并不重要。但是我想说的是,一个尊重程序,看重程序正义

的国家才真是是一个法治和文明的国家。

记得法理课上赵勇老师教讲过这么一句话:“恶法亦法,先有法

律,才有秩序,先不谈善恶,构建起一套基础的制度,人人去遵行,

才能在秩序的基础之上追求真善美。”

如果每个人都凭借着自己的正义观去践踏法律,践踏秩序,那么

正义就永无实现之日。即使是最坏的秩序也要胜过没有秩序。所以,

法律能不能实现正义?答案是能。前提是努力改善我们的审判程序,

并身体力行地从接受每一个司法判决做起,少一些主观臆断和谩骂,

尊重我们的法律人,给法律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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