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行为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5 02:34: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财务保密制度)

婚内侵权行为研究

作者:王岚

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2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面对的社会压力、工作压力、家庭压力也越来越大,

体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处于精神亚健康的状态。婚姻中,家暴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夫妻侵权行

为越来越多,因此与其相关的民事、刑事纠纷也不断增多。很多婚姻当事人因婚内侵权行为,

身心备受摧残。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

律公正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婚内侵权;民事救济;赔偿制度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婚内侵权行为主要受婚姻家庭立法的约束,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

但只是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方面,是在特定情况下(婚姻破裂)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尽

管这种补救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可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所有的夫妻都愿意采

用离婚这一高额成本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很多情况下,受害方囿于传统伦理观念抑或考虑子女

抚养等问题,并不愿放弃现存婚姻,但是不要求离婚绝不等于不要求赔偿。但是我国现行的

《婚姻法》倡导性规定多,制裁性规定少,配偶一方侵害对方合法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能

得到《婚姻法》的有效规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不忠实行为

等,当这些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的受害者要么继

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无论如何都要受到伤害,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理想的救

济,过错方的行为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另一方面,这一立法的空白,也致使法院在处

理该类问题时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婚内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且侵权行为得不到解决也就

有理可依,有据可循了。

二、婚内侵权行为解决的途径探究——建立完善的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法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不仅解决了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通过对侵

害人的惩罚反映了公权力对加害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对潜在侵害人进行了事前预防。建立我

国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传统观念对人民思想的影响,也能弥补原先民

事惩罚制度的不足,对于完善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秩序,都是必不可

少的环节。因而为了做到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真正维护夫妻各方的权益,我认为应做到以下

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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