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
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
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
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
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
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
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
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
止家庭暴力。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美国,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
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
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
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
2002年共接到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
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在妇
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这些家庭暴
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
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
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中。但是,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大城市占8%,中小城市占11%。另一项权
威调查表明,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有58%受过高中以上教育,35%受过大
专以上教育;而有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有干部、科技人员、教
授等。
(三)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
势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民盟对全国30个省市区9667名知识女性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6.45%
的女性认为,家庭暴力的范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冷暴力及精神虐待、
殴打、、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强行闯入、财产损害、性暴力、
婚内、强迫、女性生殖器残害等等。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
国27亿家庭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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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中存在着要求妇女承受家庭暴力的倾向
受害妇女往往因为孩子等原因默默承受暴力的痛苦,而没有勇气反抗这原本
不应承受的痛苦。
(五)大部分受害者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
人们一般以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那些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然而新情况
却恰恰相反,70%的受害者是有工作的,她们是职员、公务员、工人、教育和研
究人员等,她们在经济上基本上不依赖丈夫,有的收入甚至比丈夫高。
(六)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
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
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
被动应付,不能积极主动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使受害妇女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和
帮助,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体中的弱势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
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顾忌于掩盖“家丑”而不愿
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入的力量
不够,搜索家庭暴力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施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
关系是亲属,这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施暴者与受害者都是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暴力侵犯的对象、暴力的内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
此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
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排外性,公众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庭
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蔽
事实;三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
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
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
了“温床”。
(三)家庭暴力具有连续性和渐进性
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其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
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
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
还有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是由拳打脚踢慢慢演变而成的,这就使家庭暴
力呈渐进性,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
言攻击和敌对状态时,受害者的自信心受到彻底的打击,施暴者(虐待者)通过
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和朋友来达到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
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
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
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阶段的再次重复。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
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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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特别是青少年在家
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学习和上进,游手好闲,聚众斗殴,甚至
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
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
首先,“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残余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其次,男女两
性地位的不平等,尤其是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基础。第三,
封建“家长制”也为一定阶层的人们所崇尚,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条,往往
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的子女。这些意识代代相传,从而形成了家庭暴力滋生
和蔓延的特殊氛围。
(二)法制原因
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对这一现象的
制约不力造成的。一是立法不足,虽然已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在执法中,对妇女、儿童、
老人的暴力来自家庭外时,法律法规显然很有作用,当对他们的侵犯是来自家庭
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受害人不
告发,执法部门介入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处
理,其结果不是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就是对其处以,这样反而会给受害者带来
很多现实生活困难。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罚措施,执法部门是法院,而法院
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则及“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所
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的顾忌家庭情感为遮掩“家丑”而不告,有的苦于搜集
不到证据告之无门,这制约了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其三,家庭暴力属于
家庭纠纷,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是赔偿、责令改正,而实际生活中因
家庭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这种财产赔偿无法履行,也就达
不到改正的目的,法律对施暴者没有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所以说法制的制约
不力是家庭暴力现象的最大原因。
(三)经济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
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
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
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还由于政策的原因,夫妻一方
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对方,从而受到对方的冷落和
歧视。
同时在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大多数靠体力劳动来维持生活,经济收入菲
簿,自己的生活已是相当艰难的,还要抚养子女、老人和弟妹,长期的生活压力
使心理扭曲,所以对亲人实施暴力来发泄内心的不平衡。有的为了逃避家庭责任
和抚养义务,甚至遗弃子女、老人和弟妹。
(四)社会原因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水平,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
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的压抑,从而发生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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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成为家庭暴力的一大诱发因素。也有相当一部分人
包括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依法
处理了,如果当事人之间和好了,执法者就成了多管闲事,干脆“多一事不如少
事”。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不到约束和制裁,而让施暴者无所顾忌施暴的一大原因。
(五)个人素质原因
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施暴者个人的文化水平,个人受到
教育的程度决定了个人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方式。当然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也有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但暴力的实施者普遍存在于素质差的人中,由于他们的文化
程度低、修养差,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有限;接受教育的机会少,性格偏执、暴
躁;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方法简单、粗暴,遇事缺乏理智,不考虑后果,用“以
暴治暴”来解决问题;封建传统观念又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把家庭暴力简
单地看成是家务事。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国情出发,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英国于1996年出
台了《受虐者宪章》。美国1994年通过了联邦《对妇女暴力法》。澳大利亚通过
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在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已有12个国家通过了单
项家庭暴力立法,如阿根廷1994年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预防家庭暴
力的地区委员会。
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好的做法,
制订出有效、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注重执法的实际效果,建立健全执行措
施、执行机构、执行程序。鼓励地方性法规,如湖南省于2000年3月通过了《关
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到
现在为止,我国已有20个省、地区、市、县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
性法规或文件。
与此同时,要在现有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内容作相应增加。如警
察可以主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可指控施暴者的犯罪行为;对轻微的家庭暴力案
件,警察也要对施暴者进行跟踪调查,对其进行教育培训等;此外,对家庭暴力
犯罪,可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而不是由受害者自行起诉。
确立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处罚的措施和机制,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程序,使制
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有专项的法律可依,从而显示国家法律的威慑作用,达到有效
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地目的。同时应当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制
度,加大处罚力度,应当给受害者的精神赔偿确定具体地、最低的数额。
(二)司法介入
司法介入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应对施暴者从严制裁,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施暴者,也使家庭
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而处于不受控制的状态。在这方面,国外早有规定。加
拿大政府出台的“容忍度为零”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
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受害者所有。
其次,要成立专门法庭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有专家认为,成立专门法庭更
有利于保护妇女。英国利兹市于1999年6月成立了利兹市家庭暴力法庭,专门
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我国一些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法庭,如1995年4月山西大
同成立了维权法庭,就是专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庭;1997年,湖北省
襄樊市中级法院设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等。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类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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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且应当直接对家庭暴力的案件的证据依职权进行调取,避免发生当事人证
据搜集难的问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家庭暴力现象的应当依法给施暴者予以处
罚和处理。
第三,公、检、法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
强有力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四,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快速而高效地为家庭暴力案件提
供专门的鉴定服务,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有力证据,保证依法追究施
暴者的违法行为。该鉴定中心还可以定期对家庭暴力情况作调查分析,以提出指
导性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三)成立管辖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重性,建立司法控制为核心的体系是很
有必要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机构和处罚
机构,但因制度的不完善,而使法律的制约力度和威慑作用不够大,可借鉴台湾
《家庭暴力法》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建立保护受害者的司法制度。如成
立“家庭暴力110”,在家庭成员受到或即将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时,即可向法
院申请下发“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受害者的及时保护,同时给施暴者予
以劳动处罚,劳动的收入用于执行“保护令”。
加强社会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团体及众组织等,
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采取保护措施。组织社会各个部门的力量,
建立跨部门的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切实给司法部门、政府部
门提供有效的业务帮助。宜尽快运用社区模式,组建受虐妇女支持系统,开设社
区妇联部门庇护所,改变社会救济的空白和薄弱状态,为受害者提供一个避难的
港湾。
为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必不可少的。应推动教育、加
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充分利用社会传媒的监督与导向功
能;设立防止家庭暴力基金会;建立庇护所。
(四)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由于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和健康问题,
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曾经有一份农村妇女的调查表明,发生家庭暴力后,
50%的农村妇女选择亲友或干部,而选择“以暴力报复”的高达33%,只有7%
的人想到向公安机关求助。所以,仅借助法律救济和社会组织的努力根本不可能
消除家庭暴力问题。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赋予妇女广泛
切实的权利、改变传统文化对妇女的态度、提高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地位;倡导尊
重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的社会风气,培养妇女的维权意识,让她们懂得用法律武
器保护自己。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通过“综合治理”的方
法来进行,不仅要依靠法律惩处,而且要建立综合机制,采取适宜的政策和措施,
把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各尽其能,各司其
职,介入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
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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