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法侵害行为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0: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公务接待规定)

浅析不法侵害行为的界定

p我国关于不法侵害行为争论的焦点在:第一,保护的权益是否是合法权益。

第二,假如将权益遭受侵害的损害分为三个阶段,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和已经发

生且正在继续,那么在哪个阶段的侵害是正当防卫之侵害?

对于第一个问题是不言而喻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故作为法律

制度之一的、存在几千年的正当防卫制度也不例外。

对于第二个问题,一般的来说,对正在进行的不法浸害进行防卫是不存在问

题的,关键是对于将要发生的侵害可否实行防卫,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使是善良

的事项,但如果不能,法律也不强求。在行为人面对具有强烈进攻胜的侵害,如

面对他人的开伤害自己的行为,要求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才允许防卫是不可能

的,也是不必要的。对于持续型侵害,如非法拘禁,我们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

害而且正在进行,不能因为其持续性而否定其正在进行,进而否定对其防卫的可

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就正当防卫中的侵害而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侵害

的权益是合法的。第二、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存在三种状况,或者正在遭受损害;

或者没有遭受损害,但是具有极大的危险;或者已经遭受损害,但有扩大的可能

性时。故侵害指的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的具有极大可能性的、正在发生和具有

扩大可能性的损害。

二、“不法”的界定

单纯从词义上说,“不法”指法律未规定的行为或者是现行法律禁止的行为。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是对正当防卫之侵害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评价。因而不法应当

限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是同违法是统一的。在刑事司法领域,判断—个行为

是犯罪或违法行为,必然会不自觉的运用主客观—致的判定规则加以判断,因为

正当防卫之中“不法”的特殊性,因而在刑法理论界曾产生了对正当防卫中不法浸

害之“不法”不同于犯罪中的“不法”的不同的理解。

从正当防卫的角度来说,“不法”的几种学说中,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其实

质都是相同的,前者强调责任意思与责任能力的第一重要作用,丽主客观统一则

强调责任能力、责任意思与客观危害结果共同的、并列的构成不法浸害的构成要

素,两者都要求责任能力与责任意思的存在。客观说与主(客)观说区别在于责任

能力与责任意思的有无,那么不法侵害中是否要包括责任惹恩与责任能力?我们

认为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当今乃至近代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法

律明文规定,其实施条件中的“不法”如何进行界定,应当以法律设立此项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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