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稿)

更新时间:2024-11-07 06:38: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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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体,特

殊的年龄造成他们在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

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

脆弱,更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近年来,

青少年犯罪数增多,涉及面广,犯罪比例最高

,“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如

何正确适用法律、保护青少年、是我们法律研

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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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体,特殊的年龄结

构造成他们在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

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

更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近年来,青少年

犯罪数增多,涉及面广,犯罪比例最高,“问

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如何正确

适用法律、保护青少年、是我们法律研究的一

个重大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呈现

出手段成人化、类型多样化、案犯低龄化等特

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

会现象,是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诸方

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已成为一个不容忽

视的严重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既关系到我国刑事政策、法律的统一实施,又

关系到他们今后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是当前

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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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从轻、减轻处罚或作不起诉,或判缓刑,或

免予刑事处分。如何适用法律,在法学理论界

、司法界已经成为了研究的焦点。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物质和

文化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种不健康的文化及思

想也随之潜入人们的生活。未成年人受其生理

、教育、家庭、周边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面

对不健康的文化及思想的影响其受害的程度越

来越突出,未成年人在犯罪方面更表现出如下

特点:

(一)暴力犯罪突出,着重表现为抢劫、

、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大,甚至还有故意

杀人案件,数量虽少,但影响极大。

(二)侵犯财产权犯罪居多,集中表现为

抢劫、盗窃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几年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中一直位于前列。

(三)未成年人犯罪结伙作案居多。

(四)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和趋势,由

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现代的未成年人较之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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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了广泛的信息,其实施犯罪往往经过周密

策划时充分准备,事后又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作案手段也非常老练。许多结伙抢劫案件的

犯罪主体,竟是14岁的少年,甚至还有更低龄

的少年参与。

(五)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多发性。血气

方刚,逞能斗气,有时竟为小事而引发恶性事

件,甚至酿成故意杀人案件。未成年人独特的

年龄特点,形成了恶性案件多发。

纠其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可以分为

两个方面,一是未成

年人内在因数影响:1、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

,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具有

极大的可塑性;2、其性格特点活泼、好动、

易冲动,缺乏自我控制能力;3、14岁至18岁

的少年处于青春萌动期,好奇、逞能、逆反心

理重;4、有许多未成年人从小养成极端自私

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乏宽容心,心里素

质极为脆弱;5、由于所接受正面的知识还比

较欠缺,往往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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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是非的能力。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未成年

人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学好不易,学坏却不

难,未成年人很难抵制消极社会因数的影响,

很难抗拒外界的不良影响和不良诱惑,克服自

己的内心冲动,故而成为走向犯罪的内在动因

。二是未成年人受到外因影响:一是由于社会

不良因数的影响;二是由于家庭、学校、社会

三方面的教育缺失,对未成年人未能足够负责

地正面引导、教育、沟通、疏导、控制和保护

。以上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行阶段的主要成

因。

不难看出,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或

多或少地存在着其自身、家庭、学校或社会等

诸多方面的诱因。所以,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

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

育和矫正,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

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是初次犯

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

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

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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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中的冲突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

题以及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问题,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本身尚

不够健全,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冲突也日益凸

显出来,这些冲突的存在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刑

事司法中一道屏障。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与

司法实践产生的冲突。由于未成年人法律适用

中部分条款的不健全造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

系不完善、操作性差,具体法律规定操作性不

强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要解决未成年

人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未成年

人法律体系,在立法中注重其可操作性等问题

四、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应把被

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年

龄,是刑法确立的特殊的刑罚标准,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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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把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二)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不满十四周

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

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说

,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体现

的是特殊保护原则。

(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以教育

为主,体现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容与保护

,我国刑法特别重视刑罚的教育性,它通过对

犯罪的谴责,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在思想上

受到深刻教育。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

文化的发展,刑罚教育属性将在我国刑法中占

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预防教育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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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

点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提出的。未成

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

、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决

定了未成年人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的时期

,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

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未成年人走

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原因外,客观

外界环境的好坏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是有着

十分重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理

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性和宽容性。

在审理案件中,《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

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缓和法庭气氛,做到因

案审理,因人施教。庭审时,不得对少年被告

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禁止诉讼参与人使

用过激言词。审判人员应将法与情交融,亲情

与爱心交融,耐心教育疏导,达到教育、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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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的目的。在庭审中,应严格遵守无罪推

定原则,避免在未成年被告人被法庭定罪之前

就便得带有“有罪推定”的倾向。

在定罪量刑上,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结合《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实践

中应正确适用非罪。一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

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

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

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的犯罪。二是已满14岁

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

语言威胁或者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

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已满14岁不满16

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

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

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被

告人定罪处罚的;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法律规定,均可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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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

“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

从轻量刑。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要

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严肃执法,认真

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不

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还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是否初犯、偶

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

况,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一贯表现等情况,

决定对其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使判处的刑罚有

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根据刑

法及最高法院有关解释,对未成年人量刑时要

注意以下情节:

一是一般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对犯严

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

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

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因为未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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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小,政治权利的不少内容本来就无权行使

,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他们本身尚不是政治

权利主体,对其剥夺政治权利无实际意义。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慎用罚金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

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罚金的对象有三类:1、经济犯罪是适

用罚金的主要对象;2、以营利、贪财为目的

的犯罪;3、其它轻刑。罚金是一种轻刑,判

处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只有较重的罪,才可

以在判处主刑后并处罚金,因此,对罚金刑要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恰当适用。作为财产刑的罚

金,意味着对犯罪人经济权益的剥夺,让被告

人承担金钱物质损失,从而达到惩罚犯罪,抑

制犯罪理念及其行为,实现功能刑法。审判实

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罚金刑,常常因未成

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

或执行也多是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缴纳

。此举并未达到惩罚犯罪分子,产生特殊预防

的效果,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用原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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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也与我们一贯主张的对未成年犯实行宽

大与惩罚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大相径庭,也有悖

于刑法中罪责自负的原则。因此,未成年人犯

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附带民事赔偿

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

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但单位承担监护人的除外。对未成年人适用

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根据罪责自负原

则,一般应当由罪犯本人承担。对于不能全部

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三是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应当”的含义是法

定指令性,“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

,“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轻判。同时应注意

到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

用死缓。在审判实践中,可实施“案件比照法

”而对未成年被告裁量刑罚时,对初犯、偶犯

的比照主观恶习较深的;罪行较轻的比照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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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比照已满16岁的

不满18岁的;一般案件比照重大案件,对前者

处罚从轻、减轻的幅度较后者更大一些,能适

用缓刑、免刑的,尽量不适用实体刑。同时要

认真探索对未满16周岁的被告人,大胆扩大减

轻处罚的幅度,能缓不实,能短不长,能有期

不无期。对偶尔失足,主观恶习不深,虽然犯

罪性质较严重,但情节一般的,且具有悔罪表

现,并有监管条件的,可大胆尝试适用缓刑。

从而减少关押,防止“近墨者黑”。对未成年

犯应尽量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改造,对于宣

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

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家庭有监护条

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以免

造成劳改场所交叉感染。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及

社会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为未成人创造

良好的改造环境。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

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美与丑,人性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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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

未形成固定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

影响更大。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刑事

司法中,我们要大胆进行理性思考,正确适用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做到既要惩罚犯罪,

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

成年人犯罪,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

刑事法律政策,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未

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

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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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趙秉志:如何

正確处理跨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法学杂志》第86期。

两汉:诸葛亮

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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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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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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