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的现状调查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
《婚姻法》的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和实施,男女
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深入落实中唤起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
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
与社会主义事业不相符的现象,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
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
我们以密云县城关地区为调查范围,就家庭暴力现状问题进
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妇联组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
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
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
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
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
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
效对策。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
男性只发放问卷25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
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162人,36—55岁之间的102
人,55岁以上19人,其余14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学
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约34%,高中文化或中专
占总数25%,初中文化占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
的10%。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9%,个体私营业者9%,无
业人员占37%,公司职员占9%,其他职业占25%。
二、调查对象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情况
在调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
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
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
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
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
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
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
括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
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
人。
三、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多样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
侮辱、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
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
有22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
有113人;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
或朋友的64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
殴打的有72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108人;威胁
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42
人;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26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
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
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
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
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
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
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
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
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
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
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
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
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
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
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
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
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
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
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
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
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
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
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
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
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
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
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在调查问卷中,对个别被调查者遭遇家庭暴力的详细情
况我们单独作了笔录,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
致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
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
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
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
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
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
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
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
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
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
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
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
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
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
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
乐,追求金钱和美,在外包“二奶”、养,对婚姻和家
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
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
“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
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
“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
“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
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
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一、是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
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
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
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
气,扫除各类情服务。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
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
优秀家庭角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
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三、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
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显然,对于实
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
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
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
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
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只
有加强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设,才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
度,也才能切实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
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
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
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
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46: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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