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
社会关系的方法。调整方法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特点。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
此种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整,其
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国民经济持续、高效的发展。
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
强制性的经济手段,指国家运用计划、税收、价格、利率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它带有强制
性的彩,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予以实施。
强制性的非经济手段,指国家运用非经济的强制性手段组织经济。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法调节经济,
表现为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政府实施公权力而采取命令、禁止、撤销、许可等强制性的行政方法。
(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整,主要是指国家
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有以下的方式: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
国家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指示性引导;
国家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供其参考的建议;
国家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为一定的经济行为;
国家发布某项经济政策,通过利益诱导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国家发布信息,增强信息传播透明度,指导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
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相对人必须接受,不接受指导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方法有
利于达到政府与市场的统一。
(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主要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体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
的。
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主要有:
1,投资创办国有企业;
2,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政府采购
3,政府出售与收购
4,发行国债
5,买卖外汇
6,政府补贴
此方法符合市场经济对构筑私权秩序的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对国家主体的特殊要求
B.反垄断法分析
反垄断法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不仅包括有关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还包括有关反限制竞争的法律。
狭义:仅指有关反垄断的法律
我国大多数学者也采纳了广义的观点
反垄断法是用以规制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等一系列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垄断分为合法性的垄断和违法垄断。
合法性垄断:自然资源领域:特殊行业(农用领域,公用企业)
知识产权领域
违法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资本集中;行政性垄断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产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一种能力。
表现:
1,垄断高价或者垄断低价,即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即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行为,即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4,强制交易行为,即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与其指定经营者交易
5,差别待遇行为,即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在交易条件上的差别待遇
6,搭售及附条件交易行为,即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7,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
4,但2、3项规定情形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
(二)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签订、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或者
协同行为,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即划分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底价格
(3)其他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的规格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为经济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严重下降或者明显生产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其他
其中1-5项,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
产生的利益
(四)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妨碍政策的市场竞争秩序的
行为。
有两个表现:
1,地区封锁(限制商品自由流通;限制投招标;限制投资与设立分支机构)
2,行政机关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限制交易与强制交易行为)
(五)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影响市场竞争结构的活动(认定):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执法机关是商务部
豁免:
1,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2,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C.产品质量的法律适用及处理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合格与产品不合格两种,产品合格是指符合标准或者满足需求,产品不合格包括瑕疵
产品、缺陷产品、劣质产品和假冒产品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主体适用:主体适用非常广泛,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用户和消费
者;受害者等
客体适用:质量不合格产品,包括瑕疵产品,劣质产品,假冒产品
(二)生产者的义务
保障性义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使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志符合法律规定
禁止性义务: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场地厂名
3,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销售者义务
保障性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3,销售的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禁止性义务:同上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
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用户和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
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2,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可以是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综合责
任。
而产品责任仅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如《产品
质量法》第61条规定的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
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4,责任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以及追究刑事
责任等;
而产品责任仅指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中的其他责任形式不包括精神损害赔
偿。
5,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且必须有损
害事实。
而产品质量责任不同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且不以
有损害事实为要件。
6,免责事由不同。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对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
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
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对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7,举证责任不同。
产品责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生产者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受侵害
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8,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对比:
一、概念
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该法中的产品责任仅限产品缺陷责任,该法将产品缺陷责
任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
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则是指产品销售者就买卖标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质对买受者承担的
默示或明示担保责任,它属于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范畴。故而从内容上说,两者责任的性质是迥然不同
的。
2、两者的责任主体
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服务的提供者。(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4)展销会的
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5)广告经营者。(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
构。(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产品瑕疵责任主体:
(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
由销售者去追偿。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2)服务的提供者。(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
者损害的主体。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产品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因产品致损的第三人。
而由于产品瑕疵责任本质上是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包括
消费者或者说是产品的购买者。
4、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是特殊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而产品瑕疵责任实质上是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5、两者的免责条件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而产品瑕疵的免责条件是,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事先向买受者做出了说明,或者产品
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责。
6、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采用“举
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
存在过错。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产品瑕疵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受害人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
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4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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