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更新时间:2024-11-02 06:29: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盐城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

3、案件移送程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

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

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

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

理制度.

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

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

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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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

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

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

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

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

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

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1、按日计罚无上限

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

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

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2、逃避环保监管适用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加大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增加行政执法手段,对于逃避环

保监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适应行政拘留.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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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是环境保护法

重点规范的对象。作为一般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1、实施清洁生产。第41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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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指标排放。第45条第2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

5、缴纳排污费.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公布排污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

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

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

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9日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是对《刑法修

正案(八)》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补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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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特点: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新增了多项定罪

标准;简化了司法鉴定程序;加大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

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什么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

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如:含镍

污泥、含铬污泥等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

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如:工艺过程中添加、使用的化学品;实验室使

用的化学品.需慎重进行鉴别。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如工艺过程、总排口排放

的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包装物、容器等。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目前,

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23种,如“二恶英”、滴滴涕、林丹、灭蚁灵等。

作为工业企业,要查清本单位所涉及的有毒物质种类,提高防范意

识。

(四)“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

“解释”总共列举14项认定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标准,即构成污染

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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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污染的刑事犯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很多环境污

染不需要造成污染的后果,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过去认定

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

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只要有行为,

即可定罪)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这里要注意:非

法,无资质证书、无转移报批手续、超处置经营范围等,均可认定为非法.

三吨以上,达到这个量,即可入罪)

(解释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

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

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

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行为符合2个判定标准: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超过

排放标准3倍以上。即可入罪。不管是主观故意,或者是过失造成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行为符合2个判定标准:排放方式违法、排放物质类别。)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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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对超标排放3倍以下,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第3次仍超标排放

的,时间范围在2年内,即可入罪)

虽然行为上达不到入罪标准,但造成了环境污染事实,造成污染后

果达到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共9条。

三、案件移送程序

1、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办案程序

第一步、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移送

各级环保部门(含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县环保局,及其委

托行政执法部门如环境监察机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在日常环境监管、

抽查检查、专项行动、投诉信访查办等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污染环境

犯罪的行为时,应及时给以立案,并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在完成调查取证

后,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第七条规定,

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

第二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收到移送件后,进行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回复环保部门

《审查移送案件告知书》,决定进行立案,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认为犯罪

证据不足的,可退回环保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三步检察机关公诉阶段

公安机关完成刑事侦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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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法院审判阶段

2、明年施行新环保法的行政拘留移送程序

第一步、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移送

第二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阶段

第三步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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