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暂行办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
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
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
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
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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