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规划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22年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党和国家
高度重视立法规划工作,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实现立法规划,将为到2022年
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根底。这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
制,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2日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
持依法办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环保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
今后的五年是落实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环保法规建设规划是环保法制建设的
重要根底性工作,是落实国家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
“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环境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成
就。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
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国
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环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
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
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2022年修订〕等环境法律。
此外,还制定或修订了《渔业法》〔2000、2022年修订〕、《水法》〔2002
年修订〕、《草原法》〔2002年修订〕、《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
使用管理法》〔2001年〕、《土地管理法》〔2022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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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2年修订〕、《种子法》〔2022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22
年〕、《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等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
环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2001年〕、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2001年〕、《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2002
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2022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2022年〕等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环保部门规章——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那么与
廉政规定〔总局令第30号,20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总局令第29号,202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总局
令第28号,202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总局令第27号,2022〕、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方法〔总局令第26号,2022〕、环境保护法规
制定程序方法〔总局令第25号,202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
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方法〔总局令第24号,202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方法〔总局令第23号,202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
方法〔总局令第22号,202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分方法〔总局令第21号,
202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方法〔总局令第18号,2003〕、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方法〔总局令第17号,2003〕、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方
法〔总局令第16号,2003〕、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总局
令第15号,2002〕、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总局令第14号,2002〕、
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总局令第13号,2001〕、淮河和太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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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方法〔试行〕〔总局令第11号,2001〕、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方法〔总局令第9号,2001〕等一批重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
标准性文件,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清洁生产
审核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等规章。
国际环境条约——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参与制定并批准了《巴塞尔公约修正
案》、《京都议定书》、《生物平安卡特赫拉议定书》、《关于危险化学品和农
药国际贸易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多边环境公约,同时还签署了假设干新的双边环境
协定。
地方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不断提高。在立法质量
方面,各地更加突出地方特,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北京市重点针对
大气污染防治,江苏省针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黑龙江省突出居民生活环境的保护,
重庆市强化三峡库区污染防治,云南省加强高原湖泊的污染治理,陕西省针对石
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保护,西藏自治区突出自然生态保护,广东省针对危险废物,
武汉市针对社会生活噪声,苏州市针对建筑施工噪声,
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具有鲜明地方特的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福建、广东等地
还针对环境执法工作的要求,创设了查封、暂扣违法物品等行政强制手段,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山东省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
法》,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制定了环境保护举报奖励方法,均取得了很好效果。
地方环境立法不仅补充了国家环境立法的缺乏,适应地方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
而且还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有关环境立法工作,同时为其他地方的环境立法提供
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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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
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
的法律武器;制定公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标准
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批准
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
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趋完善。
但是,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突出表
现在: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如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平安
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平安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
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本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的建议》和《国
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结合依法强化环境保护
工作、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提
出今后五年〔2022——2022〕全国环境法规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把我国的环境法
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完成国家环境保护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
神,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开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以宪法和法律
法规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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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立足全面统筹兼顾和法制统一的原那么,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和法
制,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开
发利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规划的目标
根据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我国环境立法开展到
2022年,必须实现“一个目标〞,把握“两个重点〞:“一个目标〞是指坚持
现有环境法律体系,通过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通过制
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的结合,到2022年初步建立起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开展的环境法律体系。“两个重点〞是指在不断完善我国
环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规体系建设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要始终把握重点:
——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要突出重点: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国家
环境保护的根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构建生态保护、核平安法律框架,
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
规。
——在立法的内容方面,要力争重点突破: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的环境权
益,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环境税费改革,企业环保本钱
内部化,加大处分力度,强化执法手段,明确民事责任,解决“违法本钱低、守
法本钱高、执法本钱更高〞的问题;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
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标准行政管理行为,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等。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环境保护根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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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单项环境法律逐步到位的根底上,制定一部更高阶位的根本法律——《国
家环境政策法》,宣示国家环境政策,是落实科学开展观和环境保护根本国策、
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目标的需要,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开展
的内在要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开展、生活
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开展道路;落实科学开展观,建立促进可持续开展的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都对新时期的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重大
课题。环境保护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根本性,应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根本法律予以调整和标准。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各单项法律,以单个环境要素
为其调整对象。随着各单项法律的先后制定和相继修订,在各单项法律之间导致
彼此不协调,特别是与之相伴的某些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规定,在不同的单项
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需要通过环境根本法进行有效整合。
作为国家根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应当规定以下根本领项:国家环境保
护的目标、原那么和根本政策,环境保护的根本制度和体制,环境保护事务与其
他经济社会开展事务的协调机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根本环境利和
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根本权
能和执法手段,根本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项法律的关系以及其他根本领项。
环境保护根本法律的出现,说明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从单项立法到综合立法的
开展过程。它要求国家从对单个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开展到将环境作为一个整
体加以保护。这是法律体系开展的根本规律和趋势。
中国环境立法在1979年起步之初,就有制定环境保护根本法律的设想。25年
来的环境立法实践,为环境保护根本法律的制定奠定了根底。目前,按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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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试行〕》制定之初的设想,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根
本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努力推进。
〔二〕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填补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空缺,主要表达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循
环经济促进法》。
二是为填补生态保护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
括:《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平安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遗传资源保
护法》、《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西部开发生态保护监督条例》、《农村环境
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
物物种资源保护条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生
态示范管理方法》、《有机产品管理方法》、《生态功能区划管理方法》、《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方法》、《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平安管理方法》、《转基
因生物环境平安管理方法》等部门规章。
三是为完善核平安领域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
包括:《核平安法》、《民用核设备平安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平
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是为填补污染控制领域中某些方面的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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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为进一步明晰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
污染损害赔偿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方法》、《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付补偿
方法》等。
六是为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标准执法行为,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
境监测管
理条例》、《环境监察工作条例》、《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
〔三〕制定配套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立法授权的,抓紧完成授权立法。如《排污许可证管理条
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条例》、
《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二是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细化规定的。
如,为了明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给予〞的具体数额和幅度,需要
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分方法》。
三是对上位法的原那么性规定,制定实施性的法规,规定具体制度和措施。如: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废弃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需要
制定《特种产品和包装物回收利用处置系列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有
关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的规定,需要制定《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方法》。
四是需要对法律制定实施细那么或者单项法规的。如《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
理条例》、《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四〕根据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适时修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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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完成《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启动《环境影响评
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修订。
〔五〕为履行国际环境条约需要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外
来入侵物种环境平安管理方法》、《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
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方法》等。
〔六〕将环境保护工作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主要包括: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环境友好企业评定方法》、《环保模范城市
考核方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方法》、《生态示范管理方法》等。
〔七〕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和《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分别授权地方制定关于个体工商户水污染防
治的方法和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方法。国家环保总局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和
推动地方制定相关的地方环境法规或者规章。
〔八〕参与相关立法,更加重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环境保
护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
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多立法草案,其内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有权通过对相关立法草案提出意见等方
式,参与相关立法
活动。这种参与立法活动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局部。今后对这种参与
立法的活动应当更加重视。如:《海洋工程建设工程环境管理条例》、《民用机
场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取水许可证管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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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立法经费投入,保障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
政策法规制定是总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第一职能,是总局各个部门的工
作重点。
立法前期根底研究、资料收集、实地调研、起草修改、专家论证、部门协调、
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以及向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环资委等上级机
关汇报、与各部门协调、国外考察等,都需要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充分保障。经费
投入缺乏,那么无法保证立法工作进度和立法质量。
〔二〕重视立法前期根底性研究工作,为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科研和技术支撑
对环保的根本管理制度和措施,要有方案地列专题、请专人做根底性、前瞻性的
科研课题研究,要结合重大环保立法及重要管理制度,未雨绸缪,安排相关科研
工程,做好立法的根底工作。
〔三〕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机制,建立环保立法的专家库在立法
工作中,要按照《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落
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
涉及新设行政许可的、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以及媒体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
领导关注的焦点问题等,
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
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为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资
源以及他们在人大、政协、学术界等的深远影响力,要建立专家库和专家网络,
构建交流平台,进行经常性、深入的接触,以各种形式推动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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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利用不同立法形式,综合采取多种立法方法,分层次推进环保立法
工作
既要重视新法的制定,也要重视现行法的修改;既要重视修法的全面修改,也
要重视关键条款的小改;既要重视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要重视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与标准的作用;既要重视中央立法,也要重视推动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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