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2: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吴朝阳)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现行1982年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

(2)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同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

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等。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等。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如《环境保

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

法》和相关法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

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各地都存在着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北京市实

施%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6gt;办法》等。

(7)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实施污

染控制,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三级组成。“五

类”指五种类型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

法标准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指环境标准的三个级别: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标准及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级标准包括五类,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级环境标

准只包括两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议定书等。目

前我国已缔结及参加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

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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