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环境类CM/JL-5.4.5-01
序号目录类别
一、综合环保
1.1-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十届人大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
2004年3
二次会议“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
月14日
通过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称代号/文号
生效/修
正日期
适用内容
2.1-2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届全
国人民
2015年11
代表大会
月1日
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
第五次会
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议修订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3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2015.01.
定申报登记。
01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
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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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7.1参考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
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003年11
月3日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
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
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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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表大会常
评价法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
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
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6.1-4综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
第十二条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保护总局2003年11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
局务会会月3日
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议通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环
境治理。
征收及使用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
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
2005年3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送审批机关。
月25日河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
北省第十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届人民代2005年5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建成后,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表大会常年1日不得投产使用。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第十四次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
会议修订定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
十五日内向原申报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者从事环境保
护设施专业化运营。
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发现排污单位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
生重大变化,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15
7.1-5
综合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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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
负责治理污染。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
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取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凡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品、工艺、设备,应当停止生产、使用。
不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工业企业,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活动。
第三十六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
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含有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采补失调地区、海水入侵地区和地面沉降地区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向大气排放工业粉尘、烟尘和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机动车尾
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
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氟利昂等消耗大气臭氧层
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使用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
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
的各种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予以
公告。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故
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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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二、大气污染方面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
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
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主席令322015.8.2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大气
防治法号9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
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
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下;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
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
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2000.4.2(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大气
防治法实施细则9(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
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
烧。
城镇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GB16297-1
大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7.1.1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其他
996
河北省第
第七条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八届人民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
大气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代表大会2016.3.1
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
常务委员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保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会第23次
5/15
8.2-1
9.2-2
10.2-3
11.2-4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会议通过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故障、检修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
第九条国家和本省公布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
省的规定限期淘汰,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对超过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
业、关闭。
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大中型中外(含与省外)
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特殊污染严重的企业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由省人民政
府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个体经
营者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和饮食服务业炉灶、非工业生产用锅炉的限期治理或者停止
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
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十八条在人口集中地区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的管
理,防治扬尘污染,加热沥青,必须使用带有烟尘、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2001年1
月1日起
施行,
2006年
11月25
日河北省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12.2-5大气第十届人
例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
议批准修
正
第十九条在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因特
殊情况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石家
庄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实行围挡作业,施工现场要采取硬
化路面、覆盖堆土、定时洒水等保洁措施,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石家庄市市区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及其他各单位和建筑工地应当使用液化石
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维护保养,油烟排放达到国
家规定的标准。从事饮食服务零散摊点的炉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固硫型煤。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从事露天烧烤。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建设施工确需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
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当与在用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测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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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机动车的年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用车辆进行抽测。
第二十七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三、固体废弃物方面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1996.04.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01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
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环境。
HW12染料涂料漆物(废油漆桶等)HW21含铬废物(废硒鼓、墨盒等)、HW08废矿物油(油棉
2008.8.1
纱、油手套等)、HW29含汞废物(废电池、日光灯等)、HW42废有机溶剂
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未经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
2002年9
后,原申请登记的种类、数量等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原申报登记机关申请
月1日
办理变更登记;因突发性原因使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排放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出
现变化后十二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设标准、建
设规范,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
7/15
13.3-1固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14.3-2固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2年3
月30日河
北省第九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届人民代
15.3-3固废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表大会常
治法》办法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
次会议通
过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产生固体废物自己可利用但不利用又不提供给他人利用的单位,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利用或者无偿提供给有利用条件的单位利用。
第十五条禁止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
存、利用和处置。
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
必须明确双方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必
须明确双方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环境噪声污染方面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
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1997.03.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
01
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的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
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
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土方阶段——昼间75dB,夜间55dB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GB12523-2打桩阶段——昼间85dB,夜间禁止施工
17.4-2噪声2011.7.1
放标准011_结构阶段——昼间70dB,夜间55dB
装修阶段——昼间65dB,夜间55dB
8/15
16.4-1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防治法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18.4-3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2008
2008参考
五、建筑项目方面
19.5-1
20.5-2
21.5-3
建设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
项目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项目收管理办法
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项目法
1998.1.4参考
2002.2.1参考
参考
环发
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2001年2
22.5-4[2001]19参考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月21日
号
建设
23.5-5
项目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
JGJ146-20
卫生标准
04
2005-3-
1
全部
24.
建设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3-5条
1996年12
第二章9、10、12、14、15条
月17日
第三章16-23条
第四章24-28条
六、车辆管理方面
车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排放标GB1476.11999.01.
全部
管理准-9901
车辆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GB1495-191979.07.
26.6-2全部
管理准9701
25.6-1
27.
28.
七、资源、能源、卫生及其他方面
9/15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因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而
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工程设施的,由后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
和补偿损失的费用,但原有工程设施是违章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在
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29.7-1
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能源
2009.8.0
。第二十六条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
27
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
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并、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活动
第三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
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
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
2003.1.1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
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
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
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30.7-2
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
能源促进法
10/15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
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能源法
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2008.4.1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
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31.7-3
八、水污染方面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
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
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
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
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
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
共和国主
水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2008年6
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
32.8-1席令第八
染治法月1日
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
十七号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
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
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
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
排放污染物。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
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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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
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
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
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
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事业
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
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
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
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
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
的危害和损失处以。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
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
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对水污染防治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水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33.8-2
染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
20
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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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已建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当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当地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
济、技术条件确定。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排污单位治理的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
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持有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
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
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
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
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书面
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
除污染,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事故
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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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34.8-3
水污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GB8978-1998.01.表四三级标准
染排放标准199601PH6-9,COD≤500mg/l,BOD≤300mg/lSS≤400mg/l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小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
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河北省第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前,向原申报登记部门申报。
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1997年10
常务委员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放污染
月25日
会第十九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次会议通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
过
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
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
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设施、排放废水实行清污分流。
九、化学品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002.3.1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
5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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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登记严格进行审核。
3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36.9-1
化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品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十环境管理体系
37.1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GB/T240012005.5.1
全部
指南-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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