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赋予疾控机构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汇编
疾控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来源于具体
的法律、法规授权,摘述如下。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三十三、四十、四十八条授
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
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授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
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
方案。(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
流行趋势。(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
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
原学鉴定。(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7)指导、培训下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8)开展传
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授权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
措施:(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
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
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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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要求采取措施。(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
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2、《食品安全法》74条:授权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
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9条:授权接到报告的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
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授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
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
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5、《艾滋病防治条例》: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
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按照属地管
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6、《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一)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
(二)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
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干预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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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
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
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患者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或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
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
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8、《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血吸虫
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
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进行血吸虫病
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
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进行现
场流行病学调查。(2)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
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3)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4)卫生
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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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
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
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
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授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
卫生工作承担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
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
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
学校卫生服务。
1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授权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
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1)封
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3)对病人进行隔离,对相关人员进
行医学检查。(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5)进行现场消
毒。(6)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7)
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职业病防治法》,授权取得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职业病危
害检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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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授权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碘盐、碘缺乏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13、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授予了疾控机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重庆市卫生资源配置标
准的通知》,授予疾控机构担负辖区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
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监测、管理、健康教育、
科学研究及指导职能。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等
文件,授予疾控机构承担重点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病媒生物、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预警、组织实施预防控制措施和重大传染
病疫情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14、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
生部40号部长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卫
疾控发〔200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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