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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
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
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
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
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
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
XX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
行了监控。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
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
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
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
XX在XX乡XX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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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
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
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拘字(2007)X号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
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
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
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
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
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
XX进行了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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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
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XX、刘X
2008年9月10日
案例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
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郭XX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
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
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
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
予以公正。(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
公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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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
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
学位;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
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
请予公正。
申请人:郭XX
199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
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案例三: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
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
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
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
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
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
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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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
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
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
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
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
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
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
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
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
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情况进行了
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
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
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
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
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
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
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
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徐XX当即昏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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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
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
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
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于2007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
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1989年12月5日X
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
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去看电影,但他不肯带他,
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
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
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
到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
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
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
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
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
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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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
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
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5月7日决定以第104号起诉意
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诉字(2007)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
3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
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去看电影,但他
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走后,再到电
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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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
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
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
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
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
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
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
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
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
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
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
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20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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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案例四: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7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即与秦×
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
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未
到,却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
里(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
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了王妻。作案后,
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
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07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
××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7年7月1日
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07年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
2007年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
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罪数罪并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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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
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
××)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
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
理。
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
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
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
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
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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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2007]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
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
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
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
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
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
人秦X浩犯抢劫罪、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
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X法刑初字
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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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
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
,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
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
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
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未到,却到现金人民币100
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
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
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了王妻。作案后,
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
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
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
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
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
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
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
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秦X浩犯抢劫罪、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
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
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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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
抢劫罪、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
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罪,上诉
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
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
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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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07年11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案例五: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
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
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
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孙×杰经孙×林
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
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
市,并为孙×林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
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
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
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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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2005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
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05年8
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
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07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
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
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7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
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
×林非常生气,便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
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
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
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
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
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
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
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
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
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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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
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
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
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
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
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
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
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
2007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
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
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
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
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
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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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
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X
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
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
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了工作。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
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
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
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07年10月上旬,
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
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
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
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
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
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
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
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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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
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
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
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
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
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
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
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
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
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
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
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
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
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
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
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
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
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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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
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王XX
2007年12月3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案例六:请根据下列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
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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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市××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
××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
×栋××单元××号。
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
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
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
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
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
识了在××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省
××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
姿,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
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
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
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皆老、
相守终身。
2005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
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
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出国
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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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
老婆。
2006年3月,赵某向张经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
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
人家庭,否则,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此
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
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
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而且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
破裂,遂于2007年4月1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
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己与赵某婚姻关系,而且要求家庭财产全
部归自己所有。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
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
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该所宿舍
楼××栋××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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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宿舍楼××
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
作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
××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
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
“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
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为由走不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
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
同居。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
我接受现实,否则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拒绝后,
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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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
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
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
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1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
的复印件1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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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
案例七: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7年9月9日(农历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
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
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
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
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
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
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
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
因此XX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被害者是
章XX,2000年9月13日出生。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XX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
确认孙XX有杀害章XX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
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XX被依法逮
捕,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对孙XX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
了大量罪证。
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
家庭,本人为XX市XX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路XX号。孙
XX自小读书,1990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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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他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
常不上班。
经过XX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XX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人
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
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
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
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
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
邪念。当章XX到XX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XX即尾随其后,趁
周围无人即走到章XX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
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
路到附近的XX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一直在
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
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抑死,然后把章XX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
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
把,还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
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长
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
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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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月1
0日,孙XX去XX县城XX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
归案。
认定孙XX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
尸体的凶器小刀。
(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
忆。
(4)现场勘查笔录。
(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XX市公安局认为,孙XX为满足自己
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
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XX市公安局
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
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
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XX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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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追究孙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XX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2007】第XX号
被告人: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
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
市XX路XX号,孙XX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
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
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
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XX,女,住XX市XX路XX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3卷10册,向本院移送
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及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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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
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
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X在电影院
沙滩玩时,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
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
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
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抱到楼上自己
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
一把,还了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
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长
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
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烧煮。在杀人分尸之前,孙XX曾
向好友李XX诱惑“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要多活二十
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
吃,那人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XX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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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
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
X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为满族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
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
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
孙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07年10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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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小闹2008-10-2915:42
案例八: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
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
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
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
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
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
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
2008年2月,XX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
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
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作案工具,
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
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
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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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
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需要单独
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
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
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
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
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
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
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
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
留。
5月13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8)第5号提请批准逮
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5月16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
守所。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8)12号起诉意见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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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
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
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
为其辩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X和审判员XXX、
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X
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证人XXX、
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被告人刘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
表示悔恨,其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
希望从轻处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XX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
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应当从重处罚。法庭审理认
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
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XX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
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法庭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第3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
刘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正具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
作案工具以及刘XX的供述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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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08】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
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X
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
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
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
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
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0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
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
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
民检察院指控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
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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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
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
就转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骗
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
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30分,刘XX到三楼,骗经理秘
书侯XX说他有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后,刘XX
进入经理办公室(333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
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
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
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
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XXX的证言、证
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案工具、法医鉴定书等主要
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刘XX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
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XX其行为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
因,希望从轻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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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因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
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
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
班后四处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
上前与其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
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
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
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
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
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
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地方休息。侯XX走后,
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趁许经理
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
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
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
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
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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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刘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XX故意
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王XX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
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到10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
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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