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学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9 02:13: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火车票可提前几天买)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种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

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一台36cm国产

彩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

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一台可以恰当价格卖掉。我司司机梁某得

知此消息后,到张某,表达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肯多余钱。梁对张说,你

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她彩电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规定她减少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踌躇,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

不答应她会影响此后关系。同步,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擅自把啤酒运

到自己家中两箱,梁懂得此事。因而就按照梁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

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减少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低价将彩电卖给了

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懂得了买卖彩电真相,规定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

说,20天前已以1000元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状况并不

知情,1000元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

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导致其她财产损失近元。又查,该彩

电核心部件存在严重南量隐患。依照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祈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行为与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民事行为,应认定

为无效。

(2)黄某可以祈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补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行为符合善意获得要件,应为有效。(4)一方面,

王某可向梁某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违约损害补偿祈求或侵权损害补偿祈

求,王某可在两个祈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此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

彩电生产者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补偿祈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产品责任损

害补偿祈求权

解题思路

本案例5个问题可分为两个某些,第(1)~(3)问为第一某些,旨在考查代理

制及其有关规则,核心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代理人利益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第(4)~(5)问为第二某些,核心在于考查

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有关规定予以解答。

法理详解

(1)、(2)解决和解决本案核心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为双方恶

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民事行为。

代理权行使,必要以可以达到被代理人所但愿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

利益为目,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背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滥用。代理

权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

理权行为。构成代理权滥用应当具备如下四个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

用代理权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行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设定宗旨

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行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

常用滥用代理权行为有如下三种状况:1代理她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对自己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

理人名义予以受领,即自己代理;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

以一方当事人名义对她方为民事行为,同步又以她方当事人名义受领其行为后

果,即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

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

产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行;(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行;(三)一方以欺

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所为;(四)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六)

经济合违背国家指令性筹划:(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无效民事行为,从

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就属于恶意

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张某作为原告黄某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

代理权行为,其买卖彩电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3)所谓善意获得,是指无权处分她人动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后来,如果受认人在获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获得对该动产所有权,

受让人在获得动产所有权后来,原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祈求

转让人(占有人)补偿损失。善意获得构成要件是:a受让人获得财产时出于善

意;b获得财产必要是依法可以流通动产;c受让人必要通过互换而获得财产,

本案中梁某并未获得彩电所有权,其占有黄某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行

为应为无权处分。但是,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梁某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获

得要件,故应为有效。

(4)、(5)回答第(4)问难度是较大,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消法及产品质量

法有关知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身、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取依照本法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她法

律规定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违约之债祈求

权与侵权之债祈求权竞合解决,它规定权利人只能和选取其中一种祈求权行使,

而不能同步行使两个祈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不

但直接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并且导致了合同对方当事履行利益以外财产权益损失

和人身伤害。本案中,梁某与王某为买卖彩电合同双当事人,梁某交付彩电存在

严重隐患,导致加害给付行为发生,王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祈求梁某承担

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因商品缺陷

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规定补偿。属于

生产乾责任,销售得补偿后,有权向生产乾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补偿

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quot;此外,《产品质量法》亦有类似规定。据此,作为

"消费者"王某与作为"其她受害人"戴某可规定彩电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补偿,彩

电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商定由甲保管。

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

知乙、丙。乙、丙规定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商定:买卖合同订立后

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加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商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

该收藏品展览未举办,则该画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商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

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

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告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

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批准庚装

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订立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

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此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

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丁评理,丁已,规定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重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与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买卖行为与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买卖合同与否成立/该画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与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获得该画所有权?(5)庚装裱店作法与否

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本案涉及重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共关于系;2甲、乙、丙与丁

买卖关系;3丁与戊买卖关系;4戊与已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承揽关系

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财产继承关系,8

丁与壬、癸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由于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

所有权。甲向乙、丙阐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规定分得其应得款额,事实

上是对甲越权行为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买卖行为意思表达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

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商定了所有权转移条件,故丁

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干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尚未获得该画所有权。已主观上善

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获得而获得该画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

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有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

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

债务人财产后,应拟定两个月以上期限,告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

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获得该画所

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由于此时丁仍为该画所有人,辛抵押权虽成

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

获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动产抵押局

限性。(7)丁对戊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财产继承人壬,

癸在所继承遗产内清偿。

解题思路

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备相称难度。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

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重要抓住该幅画所有权移转这一重要线索,就不会

迷失方向。作答这一类型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1)、(2)

问作答务必精确,否则,会导致多米诺骨牌似连锁错误。

本题难点有三: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

不当;三是丁、辛之间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理详解

本题作答所合用法理,在答案栏目中已经分析得较为详尽,故此处不赘述。

3.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姑姑早就表达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

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

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

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系,乙女因女儿年幼

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

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财产,因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所有遗产给丁女,此遗嘱与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

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由于她与甲男无合法夫妻关系。

(4)遗嘱有效

(5)不可。

解题思路

继承法案例分析题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

本题算是比较简朴。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分

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答案

也就应运而出了。

咱们经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佳画出一种人物关系及财产继承

关系草图,依图作答,一则提刘做题效率,二则保证精确率。本题人物关系相对

简朴,似乎无画图之必要,但对第(2)问甲男遗产范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

心,应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

[法理详解]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

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

抚养义务而导致。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承担一半。

(2)乙女姑姑赠与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

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

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

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21.5

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由于她与甲男无合法夫妻关系。但丁女可

规定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人,酌情分得遗产。

(4)遗嘱有效,但依照国内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

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继承权。否则在遗产解决时,必要为其保存

必要份额,所剩余某些,才可参照遗嘱拟定分派原则解决。也就是说,此遗嘱有

效,但必要为甲男幼女保存必要份额,剩余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少劳动

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存必要份额。

(5)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

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

处分自己财产。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达相反,致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

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遗嘱视为某些被撤销,其她某些可按遗嘱执行。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妈妈戊。甲乙丙丁一

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拟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

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一方面,咱们懂得:互相有继承关系几种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拟定死亡

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均有继承人,如几种死亡人辈

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种死亡人辈分相似,推定同步死亡,彼此不发生继

承,由她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互相之间有继承人状况,由于无法拟定死亡时

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

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重要赡养义务

时才干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遗产。

3、甲乙本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10万元遗

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共有财产。因而,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

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步死亡,两人各自财产由各自继承人继承。甲继承人是

辛,因而甲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继承人是其妈妈戊,乙

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朴,但其中当事人关系比较乱,特别要注旨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

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某些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共有财产。做这样案

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种当事人关系。例如:

丙丁…………甲辛(丙丁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以便咱们做题,还可避免漏掉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甲乙

与否依然同步死亡呢?不是。由于,法律规定互相有继承关系几种人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如不能拟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拟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

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20万元作为甲自己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

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本来共有10万元)。

乙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

名小朋友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

甲规定乙补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东西。问:本案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1)乙不承担甲损失,由于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

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

生人负责。(3)由小朋友父母负责,小朋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

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

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此后,一连4年没有任何消息,

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布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失

踪人某甲公示,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布失踪人某甲

死亡。乙及丙继承甲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年12月,某甲一位老乡戊

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路上得了重病,经急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

时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

家产一半及钞票2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养育之恩。”遗嘱时间是1992年11

月25日。某甲哥嫂以此遗嘱规定某乙执行,被某乙回绝,回绝理由是:该遗嘱

是某甲被宣布死亡半年后立。双方诉至法院。问:1.某甲妻子某乙申请宣布某甲

死亡与否合法?2.某甲被宣布死亡后所立遗嘱与否有效?

答(1)某甲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布某甲死亡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

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乙法定程序判决宣

布某甲死亡,因而,某甲妻子某乙申请宣布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2)《民

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布期间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

被宣布死亡后所立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固然有效。

案例3.85岁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从来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

儿子主线不论妈妈。王老太十分气愤,时常唠叨,将来要把所有财产遗给女儿,

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妈妈心意后,及时要王老太立即立一份遗嘱,把所

有财产给她一人,否则,就要把王老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

只得按照儿子规定,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

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遗嘱后

死亡,她儿子与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由于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胁迫下所立,意思表达

不真实。(2)可以。由于:1.本来遗嘱无效。2.根据国内继承法,立遗嘱人随

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由于85岁王老太已丧失

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国

内继承法规定,王老太儿子继承权已丧失。

案例4.某养猪场肩负向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

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送

户郑某订立为期一种月运送合同,商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

宰杀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

与她人车辆相撞,解决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

经检查,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

1万元,规定郑某承担,郑某回绝,以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系自己车被她人

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重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

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错?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解决?

答:(1).因郑某对导致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有过错。(2).

养猪场损失是由郑某违约导致,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补偿养猪场

合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补偿责任,应相称于另

一方因而受到损失。

案例5.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长期与

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

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派?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

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

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

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某有权继承,但其继承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国

内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达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

其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给她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

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女婿

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国内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

普通状况下,应当按继承人人数均等分派遗产数额。

案例6.农民王甲一天发既有一头怀孕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

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寻这匹马,过了一种多月,母马产下了一匹小

马驹,又过了些日子,小马驹徐徐长大了,王甲胆怯马主人上门来,便谎称母马

是自己,把母马以1000元价格卖给了邻村农民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

马主人刘丙认出,刘丙规定王乙还马,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拒不还马;刘

丙又到王甲,规定返还母马和马驹,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马驹是在自己照顾

下出生长大,不能返还,无奈,刘丙诉至法院。[问题]1.王甲行为是什么性质行

为?2.母马和马驹应当归谁所有?

答1.王甲行为是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依照而

获得利益,致使她人利益受损害行为。本案中,王甲发现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不积

极寻失主,归还失主,而是故意把马占为己有,这是一种无合法依照占有,由于

这种占有,给马所有人刘丙导致了损失,因此,王甲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2.《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照,获得不当利益,导致她人

损失,应当将获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本案中,王甲是不当得利人,刘丙是

受损失人,因此,王甲应把母马和马驹返还给刘丙,母马已被王甲卖给王乙,那么

刘丙与否具备向王乙追偿权利呢?那就要看王乙与否符合动产善意有偿获得制

了。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原物已由占有者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恶意

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规定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占有,并支付了合理价款,

所有人普通不得向第三人祈求返还原物,但如果占有者自身即为非法占有(小偷、

遗失物拾得者)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虽然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占有,所有权人可祈

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所有人或合法

占有人在祈求返还原物时,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价金。本案中,王甲对母马占有是

不当得利,属非法占有,因此虽然王乙是善意有偿占有,刘丙也有权祈求王乙返还

母马,此外,母马闯入王甲家时就已怀孕,因此母马和马驹都应当归刘丙所有,至

于王乙支付1(削元价款,王甲应当返还王乙。

案例7.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名,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

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抗暴风雨侵

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地团房屋。在加困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

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元。春节钱乙回家,孙甲及时将加修房屋状况和自

己受伤状况告诉了钱乙,规定钱乙支付加固房屋费用3D0元和自己医药费4D0

元。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居大雨冲毁或大风吹倒都会改意,

我没请你,是你自己乐意干,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问题]1.

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行为是什么性质行为?2.加固房屋费用和孙甲医药费应由谁

承担’

答1.孙甲为钱己加固房屋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商定

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行为。无国管理构成要具备如下

条件:(1)管理她人事务2到有为她人管理意思,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利益

归于她人;(3)无法定或商定义务。本案中孙田为避免铁乙房屋崩塌而为钱乙

加困房屋,符合上述无因管理构成条件,因此,孙甲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2.

加困房屋费用和孙甲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93和规定;“没有

法定或商定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规定受益人偿付

由此而支付必要费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眼务人可以规定受益人偿付必

要费用,涉及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实际损失。”

孙甲加固房屋300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费用,400元医药费是在管理中受到

实际损失,因此,加困房屋费用和孙甲医药费都应由钱乙承担。

案例8.1996年4月赵某、袁某等几种人集资办起了田电器公司,并购买了”依

维柯”型空调汽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在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不畅,向关系

单位某百货公司借款40万元,并商定于1997年5月还清。1997年3月,甲公

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50台电脑合同,总价款50万元。由于当时

甲电器公司资金局限性,双方商定:甲公司先付货款15万元,将两辆“依维柯”

车抵押给B公司,3个月后甲公司还清别的货款35万元,如果逾期不还,则将

抵押两辆汽车拍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

押物登记。1997年4月,甲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在订立合同步考虑下周,致使被

骗去电脑40台,钱货两室。1997年6月,合同朝满而甲公司无力还清货款,

乙公司使依协定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田公司抵押两辆汽车,偿还自己贷款。而

此时,甲公司与百货公司借款合同也到了偿还期,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起诉甲公

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经法院核准。在审理

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自己是抵押权人,应就汽车拍卖款优先受偿。百货公司以

为自己借款行为发生在先,应由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利。[问题]应当由准享有优

先受偿权利?

答该案应由乙公司享有偿权利。抵押权作为~种超保物权,在债务人到期未能

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指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

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实、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不享有抵押权一排债权而言,即有抵押权债权优先于普

通债权。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时,设定抵押权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有优先于

未设抵押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权利,只有抵押权人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其她债

权人才可得到清偿,但抵押权仅就抵押物事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甲公司与

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中包具有抵押条款,也就是这期不能付清贷款时,将两辆汽

车抵押给乙公司,以拍卖所得公款偿付货款。1997年6月,付款期限已到,而

甲公司不能偿付乙公司35万元货款,因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乙公司

有权就抵押两辆汽车优先受偿,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拍卖抵押物——汽车,自己优

先受偿、法院应予支持。而百货公司借给甲公司款项,由于当时达到借款合同

时并未设立担保,因而,它属于普通债权,乙公司债权应优先于百货公司债要受

偿,只有当拍卖汽车所得价款还清了乙公司35万元货款后尚有剩余时,才可以

用剩余价款清偿百货公司债权。

案例9.某厨房设备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竞争能

力,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生产设备,为此,该厂需要资金20万元,该厂既有资金

8万元,需要向她方借款D于是,1996年8月,厨房设备制造厂以本厂一辆价值

20万元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

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u合同订立后,双方到车管所办

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进口设备还欠缺两万元,1996年9月,厨房设备厂又向自

己关系产某机械制造厂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了抵押那辆汽车

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7等2月厨房设备厂用

来作抵押那辆轿车因意外火灾被毁,获保险公司补偿20万元。1997年3月,机

械制造厂规定厨房设备厂归还5万元借款,否则将由访拍卖抵押物——汽车。工

商银行据说后,以为厨房设备厂未经其批准,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

抵押权。而厨房设备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你们抵押权没了标物,自然也就没

了抵押权。机械制造厂、厨房设备厂、工商银行三万发生纷纷,诉至法院。

[问题]1.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与否有效?2.汽车被烧毁抵押权

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1.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再次抵押,也即重复抵押,是

指债务人为担保数个不同债权人债权,而在同一抵押标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

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债权不得超过其

抵押物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价值大干所担保债权余额某些,可以再次抵押,

但不得超过别的额某些’。本案中,厨房设备厂以价值20万元轿车先与工商银

行订立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制造厂订立了抵押借款合同,这

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后,抵押财产价值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

保债权是5万元,并未超过别的额某些,因而,厨房设备厂和机械制造厂订立抵

押借款合同是有效,也就是说,厨设备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2.在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各种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就存在一种受偿顺序问题。《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如下效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按月抵

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似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订立之

日起生效,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按照合同生效时间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似,按照像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

据此规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如果厨房设备厂不能偿还债务,在拍卖抵押物

汽车所得价款中,工商银行有权代先受偿10万元,而机械厂由于其抵押合同登

记生效在后,因而只能在剩余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中抵押标物轿车被烧毁那

么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

消灭。因灭失所得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抵押物灭失后,如果有补偿

金,则抵押权仍未灭失抵押物所获陪偿金,就是抵押财产。团抵押物灭失导致抵

押权消灭状况,只存在于没有补偿金状况下。本案中轿车被烧毁,获保隆公司补

偿金20万元,因而,抵押权没有消灭,工商银行和机械制造厂按上述受偿顺序

从这20万元中受偿厨房设备厂所称没了抵押标物也就没了抵押权做法是错误。

案例1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汽车三辆,甲公司先预付了兀万元车

款,商定别的对万元待甲公司提货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公司为保证收回货

款,规定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便到其有常年业务往来丙公司,规定两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与己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为甲公司久乙公司30万元提

供担保。甲公司不久就把三辆汽车卖完。此时,甲公司想把这叨万元债务转让给

丁公司由于工公司尚大甲公司贷款30万元,作为债权人乙公司批准了甲公司提

出这种债务转让,但甲、乙两公司均未告知丙公司。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公

司规定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贷款,而丁公司此时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了。于是,

乙公司到两公司,规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此时才懂得甲公司已将债

务转让给了公司,于是回绝承担保任责任。[问题]1.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

能否发生法律效力?2.丙公司回绝承担保证责任与否容许?

答1.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行为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91条规

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所有或者某些转让给第三人,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

批准,并不得牟利。本案中,甲公司是经乙公司批准,将其欠乙公司债务转让给丁

公司,因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债务转让具备法律效力。2.丙公司回绝承担保

证责任应当容许。由于,有担保条款债务,债务人转让债务也许影响保证人利益,

保证人乐意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是基于对债务人信用、财产状况理解以

及与债务人密切关系等因素,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对第三人各

种状况也许不理解,也也许不肯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

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获得保证人书面批准,保证人对未经其批准

转让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允许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

未获得保证人丙公司批准,因此,丙公司不再对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1.服装批发商场与美雅服装厂于1996年7月20日订立了一份西服购销合

同。美雅服装厂负责向服装批发商场供应高档西服套,共计60万元,交货时间定

于1996年8月31日此前,由服装批发商场去提货,如果违约,违约方应支付5%违

约金。后服装厂由于生产问题不能生产出这样多数量服装,遂于1996年8月7

日电传给服装批发商场,规定取消50%供货,服装批发商场收到告知后于8月10

日以电传方式答复服装厂:不批准取消50%供货。到8月31日服装批发商场去提

货时,服装厂只供应了1000套西服,批发商场遂规定服装厂支付违约金,服装厂

以为已经书面告知批发商场变更合同了,因此自己不构成违约。[问题]美雅服装

厂与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美雅服装厂行为构成违约。《经济合同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批

准,并且不因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容许对经济合同进行变更。”第

27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告知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矿产

品购销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步,在新合同未达

到此前,原合同依然有效,但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对方应在

接到告知后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默认。”本案中,服装批发商场

不批准服装厂减少供货,在接到服装厂告知后第3天即予以了明确答复,因而,服

装批发商场不批准减少供货答复是有效。《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变更或解

除合同合同未达到此前,原经济合同依然有效。因此,服装厂没有与服装批发商场

达到减少供货合同,擅自减少供货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2.张甲将位于市郊自有房屋一间出租给王乙居住,商定租期为2年。一年

后,张甲因急需一笔钱便决定把该房屋卖掉。张甲将这一决定告诉了承租人王乙,

王乙既不退租,也不表达愿买。张甲便于3个月后将该房以2万元价格卖给赵丙。

赵丙要王乙迁出,王乙说自己租期未到,有权继续承租;赵丙称当前自己是房主,

自己不肯把房子租给王乙,坚决要王乙搬出,王乙遂诉至法院。[问题]房主更换,

王乙尚有权继续租住吗?

答王乙与张甲原订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乙有权继续承租。《关于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

应提前3个月告知阴人否则买卖关系无效”,本案中,出租人张甲提前告知了承

租人王乙,因此,该房屋买卖关系是有效,《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

产权转移,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居主继续有效。本案中,张甲就是在租赁期

间将房屋卖给了赵丙,赵丙是新居主,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因此,原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王乙可以继续承租。

案例13.1994年5月,董甲到华美照相师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照相师孙乙向董

甲提出,再拍一张放在营业柜台内作样像用,董甲批准,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

业柜台内。1994年6月,倩姿化妆品公司设计员杨丙发现照相楼柜台内陈列董甲

生活照,以为用此照做公司化妆品广告张贴宣传画,效果必定较好。于是,杨丙和

孙乙商量,由倩姿化妆品公司给付孙乙1000元人民币买下这张样像,孙乙批准。

后董甲去商场购物时,才发现自己样像被用作情姿化妆品张贴宣传画,在化妆品

柜台上处处张贴,于是,便向孙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规定停止侵害,赔

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董甲遂诉至法院。[问题]照相师孙

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行为与否侵犯董甲肖像权?

答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把董甲样像用做广告宣传画行为侵犯了董甲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她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事有专有

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事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批准,不得以营利

为目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董甲对自己肖像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批准,任

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使用其肖像,照相师孙乙在征得董甲批准状况下,用董甲照

片做样像,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广告效应,为照相楼增长了营业收入,但不是未经本

人批准,因而,不是侵犯肖像权行为。但是,孙乙经董甲批准,事有在柜台内展示

其肖像权利,并不等于事有其肖像使用权,她以营利为目将董甲肖像转让给倩姿

化妆品公司,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行为。倩姿化妆品公司未经董甲批准将其肖

像印刷成广告招贴画行为,也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行为,因此,孙乙和倩姿化妆

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

规定补偿损失。”因此,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应及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应

补偿董甲因而所受损失。

案例14.1997年4月3日上午,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

圈,觉得没什么可买,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两名工作

人员拦住,问郑甲:“小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

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追问:“究竟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

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告

示说:“咱们有权检查你们包。”该告示写是:“收银员受商场批示,有权在收银

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郑甲很气愤,

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规定检查,

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规定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

受检查,郑甲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她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

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郑甲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

自己名誉权,规定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问题]百货商场行为

与否侵犯了郑甲名誉权?

答百货商场行为侵犯了郑甲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词且谤等方式

损害公民、法人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社会评

价,依法所事有不可侵犯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成果就是减少了社会对其名

誉评价。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货品,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

法定机关解决,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贬

意是明显,对周边顾客产生影响是:她是一种有问题人,很也许偷了东西。因此,

商场工作人员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社会评

价,实际损害了郑甲名誉。商场实行盘问搜查根据是该商场内“告示”,而法律

从未赋予商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权利,检查权由国家法定机关

依法行使,因此,商场这种告示是不合法,因而是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该“告示”

为理由,随意盘查顾客。正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才导致郑甲被其她顾客

误以为偷拿了商品,使郑甲名誉受到怀疑、侵害,因此,百货商场行为侵害了郑甲

名誉权,应当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失。

案例15.1995年5月16日,史甲开着出租车驶至胜利路口时,突然看到左侧有一

骑自行车人(胡乙)从邻街胡同中突然窜出,这时,紧急刹车已来不及了,为避免发

生撞车事件,史甲匆匆拨转方向盘向右转驱动,并紧急刹车,成果,保住了胡乙人

身安全,但出租车却撞在了道旁大树上,导致车上乘客姚丙撞前面座椅,脑部受伤

害,因急救及时,姚丙不久恢复了健康,但花去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共5600

元。姚丙规定司机史甲补偿所有损失,史甲以为事件发生是胡乙过错所致,应由胡

乙补偿。[问题]本案应由谁承担补偿责任?

答本案应由胡乙承担补偿责任。此案是由紧急避险引起损害补偿问题。紧急避

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实际存在危

险而不得已采用一种加害于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民事责任。如

果危险是由自然因素导致,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恰当民事责任龟

因紧急避险办法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恰当民事责任。”本案中,史甲在迫不得已状况下,为了避免撞车事件,避免胡乙

人身安全受损,采用右转方向盘并紧急刹车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本案中,

引起险情发生人是胡乙,胡乙骑车出胡同口不采用任何防止警告办法,冲到汽车

跟前,引起险情发生。依照《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姚丙损失应由胡乙负责补

偿。

案例16.建筑公司安装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厦供水水管安装工程,沿路开挖一条长

约100米,宽、深均为0.8米深沟,准备安装水管通道。她们在开挖处路段上树立

了一种“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小木牌。这天晚上,突然狂风大作,继而雷雨交加,

小术牌被风吹倒后又被雨水冲走,大雨过后,又起了浓雾。深夜,女职工魏甲骑自

行车上夜班路过此处,成果连人带车跌进沟内,导致右臂骨折,经住院,共花

去医药费几千元。魏甲规定施工队赔其损失,施工队以为魏甲受伤是由于大风吹

倒警示牌,大雾使魏甲看不清路导致,回绝承担补偿责任。无奈,魏甲起诉到人民

法院。[问题]施工队与否应对魏甲损失负补偿责任?

答施工队对魏甲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

条规定:“在公共场合、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立明

显标志和采用安全办法导致她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施工

队在道路上挖水管通道,设立标志和采用安全办法只是在深沟前竖了一种小木牌,

这样做在白天还能起立气作用,但在现上或者即理天气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更

没有起到对行人保护作用,事实证明,小木牌被风刮掉,被雨冲走,也确没有起到

夜间警示、保护行人作用。虽然魏甲受伤与自然力风、雨雾有一定联系,但重要

还是由于施工队设立标志不明显,又没有注意检查导致,因而,施工队对魏甲损失

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17.孙甲从汽水厂买了一箱汽水,用车运到家里,在搬汽水时,箱内一瓶汽水

突然爆炸,飞起玻璃碎片击中孙甲右眼,血流不止。经急救,眼虽保住了,但视

力严重下降,接近失明,左眼也受4影响,视力从1.5下降到0.5。事故发生后,

孙甲规定汽水厂补偿因汽水瓶爆炸致伤所受经济损失,由于检查爆炸瓶残骸,发

现瓶壁厚薄不均,凸凹不平,因此,汽水厂称她们只对汽水质量负责,不对包装

所用汽水瓶负责,以为孙甲应向玻璃厂索赔。孙甲于是就以汽水厂玻璃厂为被告

诉至法院。[问题]本案应如何解决?

答本案中,汽水厂和玻璃厂都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起产品责任问题案

件,国内对产品责任解决,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归责原则解决。《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她人人身、财产损害,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产

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规定补偿损失。”本案中,汽水厂是瓶装汽水生产者和销

售者,玻璃厂是汽水瓶生产者,孙甲是被爆炸汽水瓶所伤,因此,孙甲受伤与汽

水厂,玻璃厂均有因果关系,因而汽水厂和玻璃厂都应承担补偿责任。《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她人财产

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规定补偿。属于

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生产者补偿,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究。”因其

生产出售汽水给消费者导致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然

后,由于汽水瓶生产者玻璃厂有过错,其生产汽水瓶壁厚薄不均,是导致损害重

要因素,故汽水厂补偿损失后来,可向玻璃厂追偿。

案例18.1993年春节,村民们都兴高采烈地燃放鞭炮欢渡春节。村民刘甲、孟乙

觉得总是老一套玩法,没什么意思,想玩得有刺激性。这时,她们发现村民高丙家

大黄牛拴在一片空地里(系高丙家空宅基地)正在打盹,她们便把一挂500响鞭炮

系在牛尾巴上,然后点燃鞭炮,牛受到惊吓,挣脱绳索,横冲直撞。妇女.黄丁去邻

居家串门,躲闪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经医院痊愈,但花去医疗费、

护理费等共多元。黄丁规定高丙补偿,高丙辩说:虽是我牛撞伤,但我把牛拴在树

上,如果不是刘、孟二人挑逗,主线不会伤人。刘、孟二人则说:牛是高丙,咱们

仅是系上鞭炮玩玩,又没让牛撞人。最后黄丁诉至法院。[问题]黄丁所受损害应

当由谁负责?

答黄丁所受损害应由刘甲、孟乙二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饲养动物导致她人损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

害人过错导致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导

致损害,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牛虽是高丙,但高丙把牛拴在自家空

宅基地,不是公共场合,因此,高丙对牛伤人后果没有过错,因此高丙不应承担责

任。受害人黄丁去邻居家串门,正常行走,也没有过错。刘甲、孟乙为谋求刺激,

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致使牛受惊而撞伤人,因此,刘甲、孟乙对黄丁受伤是

有过错,因而本案应由刘甲、孟乙对黄丁损害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19.王甲、韩乙系幼儿园大班小朋友。一天上午,大班马教师带领孩子们到

院子里做游戏,当王甲、韩乙尚有此外某些小朋友爬上滑梯准备往下滑时,有人

马教师,马教师嘱咐小朋友:“人们注意安全,慢一点。”便出去了。当轮到韩乙

时,她由于担子小,坐在滑梯口始终不敢往下滑,这时站在她身后王甲非常着急,

使劲推了韩乙一下,韩乙极快地滑下,由于速度太快,导致韩乙落地时尾椎骨受挫,

韩乙大哭,马教师昕见哭声匆匆返回,抱起韩乙,并严肃批评了王甲。韩乙当晚回

家后不能坐下,连连喊疼,其父领其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尾椎骨骨折。其父便规定

王甲父母和幼儿园补偿损失。[问题]韩乙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补偿责任?

答韩乙损失应当由王甲父母和幼儿园承担补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王甲和韩乙都正上幼儿园,从年龄上两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因而,

王甲父母理应对韩乙损害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说幼儿园也应承担补偿责任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

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在精神病院精神病人,受到伤

害或者给她人导致损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予以恰当补偿”。本案中,

当小朋友玩滑梯时,作为幼儿园教师,马教师应当懂得这种游戏具备一定危险性,

应当在一旁保护孩子安全,但她过于自信,只嘱咐一声就走了,未尽到自己保护职

责,因此,对韩乙损害成果发生存在着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韩乙所受伤害也应恰

当补偿。

案例20.张甲、李乙均是菜农,二人是好朋友。一天,张甲约李乙到自家小酌。李

乙到张家后,看到张甲喂着一条毛很亮狗,张甲即向李乙吹嘘此狗对她如何忠

诚,说着,便走过去解开拴狗绳,想让狗在李乙面前表演一番,不料,狗一下窜起,

冲着李乙腿就咬了下去,李乙大惊,从椅子上跌翻过去,头被碰破,当场昏迷,张甲

匆匆把李乙送到医院,其时是1990年6月5日。李乙被送进医院后,腿伤不久治

好,但脑袋留下了头痛后遗症。出院后,张甲积极为其支付了元费,并经常购

买补养品看望李乙,碍于情面,李乙始终没提此外3000元医疗费问题。1991年10

月8日,张甲又送来1000元费。但在1991年11月2日李乙向张甲提出让其

支付住院期间另3000元医疗费时,张甲称自己始终在为李乙支付某些营养费,不

肯承担住院时3000元医疗费。李乙遂于1991年11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但

张甲以为李乙损害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李乙损害补偿权与否已超过诉讼时

效?

答李乙损害补偿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乙受伤时间是1990年6月5日,《民

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37条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状况下李乙诉

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1991年6月5日。但是本案状况是,自1991年11月2日

此前,也就是双方为医疗费发生争执之前,张甲始终在给李乙变相支付医疗费,

并且在1991年10月8日又送给李乙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阿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甲上述行为实际是履行

义务行为,因此自1990年6月5日至1991年10月8日诉讼时效处在中断状态,

此前所通过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应从1991年10月8日开始重新计算。在1991

年11月2日,李乙祈求张田支付3000元医疗费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所指

权利人提出规定状况,因此再次引起时效中断。也就是从1991年11月2日张田

拒付3000元医疗费时起,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依照《民法通则》136条。

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1992年11月2日李乙于1991年11月20

日向法院起诉,故李乙损害补偿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及时受理。

案例21.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妻子去世,1995年

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怀念过度亦去世。现

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以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

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解决?法律依照是什么?

参照答案:

(1)甲有继承权。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遗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

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

死亡,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而丙所继承份额依照继承法规定,可由丙法定继承

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依照继承法原则,普通由各继

承人平均分派。

案例22.某养猪厂肩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

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

送户郑某订立为期一种月运送合同,商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

宰杀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台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

与她人车辆相撞,解决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

经检查,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

1万元,规定郑某承担,郑某回绝,以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系自己车被她人

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重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

定责任。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错?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

参照答案:

(1)因郑某对导致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有过错。

(2)养猪场损失是由郑某违约导致,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补偿养猪场合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合

同补偿责任,应相称于另一方因而所受损失。

案例23.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

一名小朋友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小提箱将甲彩电砸

坏。甲规定乙补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东西。

问:本案如何解决?为什么?

(1)乙不承担甲损失,由于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

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人

负责。

(3)由小朋友父母负责,小朋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由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4.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妻子去世,1995年

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怀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

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以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解决?法律依照是什么?

参照答案:

(1)甲有继承权。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遗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

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

死亡,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而丙所继承份额依照继承法规定,可由丙法定继承

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依照继承法原则,普通由各继

承人平均分派。

案例25.某养殖厂肩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

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

王某订立为期一种月运送合同,商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

生牛50头,于?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她

人车辆相撞,解决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

查,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

万元,规定王某承担。王某回绝,以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系自己车被她人撞

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重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

责任。问:

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错?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

参照答案:

(1)因王某对导致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有过错。

(2)养猪场损失是由王某违约导致,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王某应补偿养猪场合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合

同补偿责任,应相称于另一方因而所受损失。

案例1

85岁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从来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主

线不论妈妈。王老太十分气愤,时常唠叨,将来要把所有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

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妈妈心意后,及时要王老太立即立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

给她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得按照

儿子规定,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遗嘱后死亡,她儿子与否享有继承权?为什

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由于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胁迫下所立,意思表达

不实。

2、可以。由于:(1)本来遗嘱无效。(2)根据国内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

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由于85岁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

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国内继承法规定,王老太儿子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肩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

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送户郑某

订立为期一种月运送合同,商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生猪

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她人车辆

相撞,解决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查,该

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规定

郑某承担,郑某回绝,以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系自己车被她人撞坏所致。经

查,撞车责任重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错?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

答:1、因郑某对导致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有过错。

2、养猪场损失是由郑某违约导致,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补偿养猪场合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合

同补偿责任,应相称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损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

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

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

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派?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

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份额由其

配偶转继承。国内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达放弃继承,并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给她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国内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在继承遗产时,普通状况下,应当按继承人人数均等分派遗产数额。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4

原告韩某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注册顾客。5月

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

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

等字样和关于车辆信息外,同步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

某立即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

某立即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步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

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她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

韩某收到网站发出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规定公司履行合同时,公司

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输入信息错误。

规定撤销该合同。

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知识,分析该合同与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知识,分析该合同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解决。

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知识,分析该合同与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要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

种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到,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知识,分析该合同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

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4条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解决:

合同责任,重要涉及缔约过错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导致损失状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补偿金支付,承担

缔约过错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5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阐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

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

院费1000元,杨某到百货大楼规定补偿生产厂家。杨某欲向

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与否受理?如何解决此案?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因而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

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规定厂家补偿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

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补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补偿杨某电视机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她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

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

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

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怀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

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以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解决?法律依照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遗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

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而丙所继承份额依照继承法规定,可由丙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依照继承法原则,普通由各继承

人平均分派。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28: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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