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
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
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秽书
籍,要对你,你现在交。"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
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
如果不交,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
(注:康某的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
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
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
维持原来的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
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
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
执照决定和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
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
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
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
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元;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
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
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现问:(1)郝
某对1000元的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
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
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
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
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赵某对
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
关。(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于法无
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
取任何费用。(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
机关。(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
有错误。(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1)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是康某作出
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
1
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
即康某的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
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
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
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
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
1000元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2)依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行政复议
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
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quot;(4)郝
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受区工商
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
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
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
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
行赔偿义务。"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
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
义务机关。(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
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
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
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
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
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
对处以的,应返还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
2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
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
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
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
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
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
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
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
行追偿。
2.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
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
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
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
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
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
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
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
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
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
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
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
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
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
元。现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
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
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
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
时,本拟处以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
决定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
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2)不合
3
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
为。(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
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
处罚。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
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
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解答本案的
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
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
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局有无行
政处罚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
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
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法理详解(1)、(2)确定该
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
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
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
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
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
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药
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
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
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圩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
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
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
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
定的"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
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合法的。(3)理论上讲,"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
4
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为
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
"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
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
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
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
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
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
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
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
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
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
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
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
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
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32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市
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数额,是错误的。
3.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
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
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50元的处
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
日,孙兄弟俩不服。现问:(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
5
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
什么(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
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
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
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
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
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
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答案:(1)
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
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人。(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
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
诉。(6)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
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解题思路本题是考查行政诉
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上两点,为律
考所常考,应予重视。法理详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
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
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
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
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
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
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
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
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孙
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
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6
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
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
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
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
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
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
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
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
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
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
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
人。(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
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
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
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
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
份代为诉讼。(4)《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
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
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
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
某可以上诉。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
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
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
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
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
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4.甲在不符合创办私立学校的条件下,因多方托人关系而从
市教育局获得了办学许可,并成立了某广播电视大学。一时
间,生源充足,招收学生近四千人。后甲携招生款潜逃,学
校无法继续开办下去。学生家长在无法到甲的情况下,要
求教育局赔偿。请分析:1)该案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
7
围2)该案中涉及到哪几种法律关系答案:1)不属于2)
甲与教育局的行政法律关系家长与甲的民事法律关系
5.某瓜农李某的两车西瓜被一伙人以买瓜为名欲行哄抢。
李某当时即向某县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以“西瓜还没有被
抢,不好抓人”,“民警临近下班不能离开,等下午上班再
说”等为理由,不去现场。致使两车西瓜被抢,肇事者逃之
夭夭。瓜农李某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县公安局赔偿西瓜被哄抢的一切损
失。请分析:1)该案由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该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2)瓜农李某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是否正确3)法院在
审理该案时能否进行调解答案:1)应该派出所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的责任又原机关承担2)正确3)可以
6.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
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
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
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
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分析:1)李某应向哪个机
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假设行政复议机关受
理后,将县公安局的处罚行政拘留15天决定改为200
元,李某还是不服,能否提行政诉讼,为什么3)李某若提
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案:1)县公安局
2)可以3)县公安局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
7.1999年10月8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盛商
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盛商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
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税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人
员核定该商店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一年,偷漏
税款达万元。县工商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即对兴盛
商店作出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补缴
税款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
讼。问:(1)本案的行政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
说明理由。(2)被告是谁为什么。(3)你认为人民法院
应作什么判决。(1)本案的行政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
8
列举,说明理由。工商局有权对该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
出法定经营范围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没
有对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权;而地税局有权对偷税漏税进行
处罚的权力,但没有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
范围的行政处罚权。这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混
为一谈共同处罚,而应由两个局分别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
出相应的处罚。(2)被告是谁为什么。何某不服,提起行
政诉讼,的被告的设立应该看何某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
是就“拒绝举行听证:提出的诉讼请求,则应以应当受理听
证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是就具体的处罚不服提出的请求,则
被告分别是工商局和地税局。另外,由于是对该店的处罚,
应当以该店为诉讼原告,何某本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
格,不能做为原告。(3)你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什么判决。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这两局在撤销原处罚
后,可另行分别对该店的不法行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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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21: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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