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案例分析(1)

更新时间:2024-11-15 09:19: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

证据法案例分析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

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

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

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

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因此,对于公民自身

而言,保留对于自己有力的证据、凭证,合法地获取相关证据是有利于保障自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同时,充分地了解我国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

利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筑建起法律的保护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收到一则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的

缘由是原告人李某在“好心情”便民超市遗失了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怀疑“好

心情”便民超市的老板钱某捡拾到了自己遗失的相机不肯归还,由此提起了诉讼。

李某于2014年2月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数码广场购得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

2014年7月6日,李某携带单反相机去上班,在下班后,李某曾去家附近的“好

心情”便民超市购买物品,回家后发现该单反相机丢失。李某于当日晚10时左

右,返还到“好心情”便民超市,询问超市老板钱某是否捡到自己遗失的一部佳

能单反相机,但是钱某告知李某自己并未看到有单反相机的存在。

2014年7月7日下午,原告李某经过“好心情”便民超市门口,发现被告

钱某的收银台上有一个和自己型号相同的单反相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钱某捡到

了其遗失的单反相机,而被告钱某主张该单反相机系其几天前出资购买的。在争

执期间,钱某向李某提出,如果其执意认为这只单反相机是其丢失的那一只,那

么钱某愿意以18000元的价格让给李某。18000元中包括了钱某在购买单反相机

时出资的15000元,另3000元是钱某向李某索要的遗失物保管的补偿金。在钱

某提出的18000元要求上,李某在与钱某交涉的过程中数次告知钱某,自己一分

钱不会出,这是自己丢失的单反相机,钱某在捡到后应该予以归还。双方为此发

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期间,双方因对补偿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

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单反相机,并不会支付被告人钱某所提出的18000元的

金额。

二、案件分析

在法院受理期间,李某首先向法院出示了自己在数码广场购买佳能单反相机

时开具的“相机购”、“相机保修证明”、“当日的购物票据”,根据李某自

己所表述、以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情况来看,“相机购”、“相机保修证明”、

中所描述的相机型号、相机款式、相机品牌与钱某手中的相机完全一致。且表明

的证据初步地表明钱某手中的那一只单反相机就是李某的。虽然超市内布有监控

设备,但是钱某执意表示监控已经损坏,且不提供有关监控录像的视频信息,导

致现场调查人员无法从监控录像中获取有效地信息,而钱某也无法出示购买相机

时所保留的任何有关凭证。

根据现有的证据,本案实际上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李某确实误会了钱某,钱

某手中的相机并非李某遗失的那一只;二是李某遗失的相机就是钱某手中的那一

只,钱某自称超市内的监控损坏,李某就无法直接认定就是自己拿走了其遗失的

相机,不肯归还于李某。所以,不管法官如何判决,都存在与客观真实相矛盾的

可能,这实际上也说明“案件只能有唯一的正确结论”的观念应当改变了。但是

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面对此类案件,法官仍然要作出自己的选择。根据

上述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

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而在日常的生活

中,购买数码产品都会开具相应的发票和凭证,根据李某所说,其确实购买了一

台佳能单反相机,并且根据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和发票凭证等证据,也可以充分地

证实这一点。反观被告钱某,其自称自己新购买了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但是由于

超市内的监控系统已经损坏,无法证实到钱某没有捡拾到李某的相机,而钱某也

没有任何的凭证能够证实其购买了一台单反相机。所以,法院根据原告人李某提

供的相机发票、凭证等相关证据,判定被告人钱某拾得的单反相机是属于原告李

某的,要求钱某即刻返还单反相机,并作出道歉。

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又向法院提出,自己在拾得相机后,

对相机进行了保养和检修,费用为500元,并出示了相机保养的发票,要求原告

李某支付其相机的保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钱某即刻返还单反相机,并

作出道歉;原告李某无需向被告人钱某支付18000元,但需要支付钱某500元的

相机保养费用。

三、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例

(一)《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还给物品权利

人。如果拾得人并非恶意损毁、丢弃、毁坏遗失物,则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遗

失物的权利人有权对拾得人的私自占有、概不归还的行为发起诉讼。这也是赋予

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保障。关于被告人钱某应取得报酬的问题。我国《民法通

则》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还给物品权利人。如果拾得人并非恶

意损毁、丢弃、毁坏遗失物,则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对拾

得人的私自占有、概不归还的行为发起诉讼。这也是赋予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

保障。那么被告人钱某既然有此义务,则他也相应的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的《物权法》中也对捡得人报酬请求权进行了规定规定:如果遗失物的

权利人发布悬赏信息以此寻回遗失物的条件下,拾得人有权向权利人兑现悬赏信

息和支付赏金。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没有发布任何报酬说明,那么拾得人并无报

酬请求权。另外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没有在原告李某进行寻时第一时间告知

其真实的情况,有故意隐瞒自己拾得遗失物的情况;在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也

没有将遗失物交由公安机关,因此应该取消被告人钱某获得补偿的权利。因此,

被告人钱某有权利向原告李某提出相机保养的费用补偿申请,李某也应当向钱某

支付相机保养的500元,但不应向被告人钱某支付拾得相机的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针对案件中,李某作为主要的举证责任方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

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在具体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公诉人、当

事人,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真

实成立。如果提供不出相当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事实审理的法官,对

案件事实形成确切心证,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提出诉讼请求的公诉人、当事人

应当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及时地提供了“相机购”、“相机保修证明”、“当日

的购物票据”,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也是本

案李某能够顺利拿回遗失相机的主要原因。

针对案件中,被告人钱某拒不提交有关案件证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据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占有证据的当事人,虽然不承担举证负担,

经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释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该不承担举

证负担的当事人,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所占有的证据。拒

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并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果该拒不提交行为,导致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一方对该证据提出不

能,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该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性质和内容的主张,成立初步表面可

信的情形,并由实施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对该拒不提出的证据的性质和内容,

承担举证负担;

(二)如果该拒不提出的证据是原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

所提出的证据的复制件、摘录件、以及根据原件制作的视听资料的内容视为真实。

对此项认定,实施妨碍行为的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但可以举证证明;

(三)如果该拒不提出的证据,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该证据方法与内容真实,并据此认定该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拒不提交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所以,法院采信

于原告人李某提交的证据,并认定原告人李某陈述的事实成立是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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