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4-11-15 11:52: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男童被挖眼案告破)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

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

也需要提前预防。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

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

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

合同。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

月22日。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

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

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

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

任。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

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

“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

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

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

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

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

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

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

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

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

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车辆侧翻游客受伤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7日,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

由钟女士等八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大漓江、南宁、北海银

滩双卧七日游,出发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7年

4月21日,钟女士支付了团费2890元。

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钟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

普通客车,从南宁去北海的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

路边水沟边坡上后发生侧翻,钟女士等游客受伤。事发后,交警大

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女士

等22名乘车人无责任。

2017年5月17日,钟女士与肇事车辆所属的广西某交通运输公

司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钟

女士七千元,

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钟女士认为,旅行社也应该对她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起

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

等共计139685元;并要求退还原告旅行费1130元。

旅行社认为,事发后钟女士已经与肇事车辆产权公司达成了私了

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情就已经了结了,钟女士无权

再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费都已经使用了,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钟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

10%。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钟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3247

元,并退还旅游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为案外人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后,旅行社是否还需要

承担赔偿责任。

钟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为

钟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旅行期间旅游者的安全。在履行旅游

合同过程中,钟女士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

旅行社没有对旅行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钟女士受伤造成的

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产权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应对钟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旅

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亦应向钟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虽钟女士

与案外人签订赔偿协议书,但不能因此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而

且钟女士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伤情程序,也无法预

见是否构成伤残,案外人的赔偿款远不能弥补其损失。

另外,肇事车辆是旅行社委托运送旅行者的营运性车辆,该车辆

应区别于公共交通车辆。因公共交通营运者原因造成旅游者受伤的,

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

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

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

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

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

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

经营者索赔。

案例三:航班延误、航线改变游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国际旅行

合同,预定了马尔代夫4晚6日行程,费用为19980元,旅行时间

为2017年2月19日至2月23日,游客乘坐美佳航空公司直飞马累

机场,去程航班起飞时间为2月19日6:20,到达时间为当日

12:10分。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旅游团的部门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

旅行社。

2月19日,李女士按约定时间到达北京机场,但航班发生延误,

航班因飞机机件故障需由另一架飞机代替,并且直飞改为经停曼谷,

出发时间改为10:30,到达时间为当日18:30。

李女士认为,如果乘坐经停曼谷的航班,不但改变了航线,还将

缩短旅游时间,而且没有随行导游,已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李女士起诉哈尔滨旅行社和北京旅行社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9980元。

北京某旅行社认为,一、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哈尔滨

某旅行社将该团委托给我们接待,我们只负责为旅客预定机票和酒

店等服务。二、航班延误与旅行社没有关系,航空公司已经向李女

士作出赔偿,双方已经一次性解除纠纷。三、航空公司延误两个小

时,由直飞变为经停,未造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并且按照原航班

为当天下午四五点到酒店休息,并且马尔代夫是休闲岛屿,不影响

任何行程。

哈尔滨某旅行社没有出庭也没有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

约定履行,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李女士的旅游费用未实际发生,

所以李女士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请求是正当合理的。李女士与哈尔

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应该由哈尔滨某旅行社承担退还旅

游费用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航程由直飞改为经停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

旅游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改变旅行行程安排将

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案中,航班由直飞改为经停,到达目

的地的时间推迟六个多小时,游客的行程安排已经受到影响,同时

也缩短了旅行时间,旅行者已经不能完全实现订立合同之初预达到

目的。所以,在此情况下,旅行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剩

余的旅游费用。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

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缴纳了旅行费用。

哈尔滨某旅行社将部分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李女士与北京

某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李女士向北京某旅行社主张

退还旅游费用,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未支持李女士该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

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

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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