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违约责任,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案例分析题(共9篇)

更新时间:2024-11-13 04:26: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公司债务)

经济法,合同法,违约责任,无效合同,法律

后果案例分析题(共9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1、4月12日,甲向乙厂发出一份邮件,询问是否有某型号耳机,

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5000个(①)。4月15日,乙答复:

有现货出售,每个价格为45元,并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

(②)。4月22日,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但将价

格由每个45元改为每个38元(③)。5月1日,乙收到该书面合

同后,立即以短信形式向甲公司负责人发出发货通知,让其做好

收货准备(④),但由于假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公司负责人直到

5月2日才收到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5日才阅读该短信,

后于5月6日回复“短信收到”。

请问:

(1)说明案例中标注有“①②③④”的四种行为的性质,属于

要约邀请、要约还是承诺?

(2)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则何时成立?为什么?

1、(1)①要约邀请,因为缺乏价格这一主要条款,内容不具体、

明确,不符合要约的必备条件;②要约,因为行为符合要约的必

备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

承诺即受要约约束;③新要约,因为受要约人对合同的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做出实

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④承诺,因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的意思表示,且与要约内容一致。

(2)已成立;5月2日成立;因为承诺到达生效,采用数据电

文形式的,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5月2日为短

信到达时间,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2、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2011于6月1日与乙公司

签订价值25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

接由乙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

(2)甲于6月10日向乙交付定金35万元;(3)甲于设备交付

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如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应向另一方

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因故未向乙交付定金35万元。

9月1日,丙未向甲交付设备。甲催告丙,限其在9月20日之

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至9月20日,丙仍未能交付

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

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对由此造成的10万元损

失负责。但乙以丙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

丙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的要求。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

理由。

(3)甲乙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迟延交货后,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同时支付20万元违约金与10万元赔偿

金?为什么?

(5)如果乙诉至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这一主张能否成立?

2、(1)有权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因为第三人原因违

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定金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250万

元,定金只要不超过50万元即合法。但甲无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

金,因为定金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甲因故未支付定金,定金

合同未成立,因此不能适用。

(4)无权要求同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二者不可同时适用。

(5)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

分高于或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或减少。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

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仅10万元,过分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

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3、2012年5月,甲方同乙方签订大蒜买卖合同:当年产大蒜40

吨,总价款加运费8万元,代办托运,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5日,

地点为河南某车站。当甲方于8月20日将大蒜准备托运时。铁路

方面告知因天气原因将部分路段冲毁,待通知发货。8月23日,

甲方接铁路方面通知将货装车发出,8月26日凌晨到达河南某车

站。但乙方拒绝收货并声称降价一半可考虑收货。请问:

(1)对于甲方迟延交货的行为,乙方是否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2)在乙方拒绝收货的情形下,甲方可采取何种措施履行义务、

终止合同关系?

3、(1)不能;(2分)因为虽然甲方有迟延交货行为,但是由道

路冲毁所致,甲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当事人及时通

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是能免除违约责任的。

(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

物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以此终止合同关系。

4、甲、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就买卖事宜达成口头共识,

并定于4月15日签订书面。4月14日,乙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

同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

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

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

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

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

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请简要说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4、答:(1)合同已经成立,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通过履

行行为补正了形式的瑕疵。

(2)(自行查阅教材。)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

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

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在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

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5、2009年5月,甲乙两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

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设备100台,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

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

款。合同起草后双方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设备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设备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

并于8月8日将70台设备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

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

运输其余30台设备,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

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

余30台设备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

台设备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

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属于什么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

5、答:(1)甲公司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为合法;因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

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没

有按时全部交货,则为违约,虽然是丙环节出的问题造成违约,

但是根据法律,乙仍然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甲在向

乙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再向丙要求赔偿。

6、甲与乙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买合同,但因甲对汽

车型号不太熟悉,将想购买的A型号汽车误写成了B型号汽车。

请问:

(1)甲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合同的效力怎样?

(2)如果甲不想接受B型号汽车,该怎么处理?

6、答:(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

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的,

为重大误解,甲对标的物的种类发生错误认识,其行为属于重大

误解行为;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甲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发生重大误解之日起1年内向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

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

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

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

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

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

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

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

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

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

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

元。公司副总经理胡某擅自为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决定解聘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

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本公司所有。除此之外,董事会会

议讨论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

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

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

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3项决议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1、答:(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

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

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

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

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

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

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其次,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同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再次,批准公司

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

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

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篇二: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

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

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

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

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

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

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

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

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

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

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

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

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

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

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

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是要约。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电

子邮件内容具体确

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及足以成立的各项

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乙宾馆的回复是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

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乙宾馆对原要约的关

键条款数量及价格做了修改,属于实质性变更。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什么?

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

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

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

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

案中,丙在运输途中遭遇洪水,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

损失,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能够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

事人的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甲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规定,但是人双方达成

仲裁协议的,当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

交仲裁,而不能起诉。

2.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

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

日,

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

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

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

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

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

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

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

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

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

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

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

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财产抵押后抵押人仍有权转让抵押物,

并且本案抵押人履行了通知和说明义务。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与丁公司签订的机床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丁公司的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同。

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

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

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

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间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

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

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对保证

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一个古董(估价

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

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

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公司

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实现质权,

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

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

再请求丙公司清偿剩余未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公司履行了清偿

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

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

失100万元。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

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

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

说明理由。

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

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

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2)在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公司应承担何种方

式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的质权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的质权自6月22日生效。根据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

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

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

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

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并说明

理由。

人民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本

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

司造成的损失仅100万元,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

持。

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

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

1月20口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

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

现甲公司曾于1日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A。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

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B公司,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

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

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订,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

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A的

行为?并说叫理由。

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A,属于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比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B公

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

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

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是否有权代化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

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

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

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化

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

理由。

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

的物种类、品质相问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欠

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

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甲、D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

明理由

①甲、D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

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②丙

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

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

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0

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

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

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

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

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

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

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0年2月就2009年度利润分配作出

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

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

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

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应当如何处理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

理由。

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经济法》论文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

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

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

事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

绍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免责条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

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

行,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

务的违约情形。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

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第

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

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

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

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

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

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

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

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

包括两个部分。其一,被违约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实际损失)。其

二,可得利益。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

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

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

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

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三、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是指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①自然灾害。如

地震、海啸等。②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的禁运法

律。③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

2.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损失的。

3.相对人有过错。是指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则

当事人可以免责。

四、分析关于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案例

2001年,吉祥月饼厂与某超市达成协议,由吉祥月饼厂负责提

供中秋接前后的月饼工15种。双方约定了月饼的名称、价格和数

量,并约定月饼于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分三次给付

完毕。2001年9月14日,吉祥月饼厂给该超市发去了第一批月

饼。但第二批月饼直到9月25日才送到超市,9月29日,吉祥

月饼厂将第三批月饼送到超市。因为当年月饼滞销,超市还剩余

大量月饼没有卖出,遂以月饼厂违反约定时间为由拒绝接收。月

饼长争辩说虽然晚了一天,但是并没有过中秋节,超市应该按约

定接收。双方协商无果,吉祥月饼厂诉至法院。这个案例简洁明

了,又很贴近生活。让我们运用关于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合同约定于28日给付完毕,而且月饼是一

种在特殊时期内才能销售的商品,错过销售季

节,会严重影响超市的销售情况。吉祥月饼厂29日将月饼送达,

虽只有一天之隔,也属于延迟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

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造成的

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超市有权拒绝接收。只有在一种情况下,

月饼厂可以免责。即假定在28日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月饼厂

遭遇了洪水,但也需要提前通知超市。

五、总结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当事人违约否则必须承担必要的违约责任,

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的稳定。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不仅要了解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更要学会运用其法律法规来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做到知法,用

法,守法。

篇四: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1]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介绍】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

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

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

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

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

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

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

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

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

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

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

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

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

诉讼。

【几种观点】

1、被告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

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

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

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

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

合法的。

3、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

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

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

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评析意见】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

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

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

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

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

束的意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

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

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

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称:“如

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请速来传真”

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应

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一般在

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

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

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

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传真内

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

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

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

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具体来所应当按《合同法》

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

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

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

可以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

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

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

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

数量和价格。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

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我国司法

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本案来

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01型号的钢

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

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

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原告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

约行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

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

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相对而言被告则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

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

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传真及拒绝收货,都不

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案例介绍】

1999年7月,某特种灯具厂等四家企业发起设立某特种灯具有

限公司(下称灯具公司),并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

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装潢装饰灯、舞

台艺术灯。同年10月上旬,灯具公司得知某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

板待销,同时又得知某装潢公司急需三合板。灯具公司即于10月

2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三合板2万张,每张45元的买

卖合同。合同约定:灯具公司预付给物资公司货款的20%即18万

元作为定金。10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

三合板的合同。合同约定:灯具公司供给装潢公司三合板2万张,

单价50元/张;交货时间为预付定金到位后30天内交货。交货地

点为购货方装潢公司内;付款方式为汇票结算,装潢公司预付定

金18万元,货到付余款。合同签订后,10月23日灯具公司派员

至装潢公司将18万元汇票取回并于24日转入本公司的帐户。10

月29日灯具公司派员去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根本没有三

合板。灯具公司遂于当日通知装潢公司无货并要求退还其预付的

定金18万元。装潢公司拒绝接受退还的18万元汇票,坚持要货。

同年11月29日,装潢公司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灯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装潢公司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几种观点】

1、灯具公司尽管超越经营范围与装潢公司订立买卖三合板的合

同,但装潢公司并不知情,且此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在实践中

也比较常见,因此不应确认合同无效,而应责令灯具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

2、灯具有限公司未在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对外签订买卖三合板合同,应认定

为无效合同。灯具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由此给装潢公司

造成损失的责任。

3、灯具有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对外签订买卖三合板合同,应

认定为无效合同。灯具公司应返还定金,并承担由此给装潢公司

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对于原告提出被告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主

张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货源落空情况下,拒收被告

主动退回的18万元定金,致使损失扩大,对此也应负一定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

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

的主体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

合同法主体之一的法人,依据其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组织章程

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都是从

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都是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

行使。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为了保护股东、债权

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禁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公司的

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产品类别或服

务项目。它体现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规定了公

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从事何种活动的资格,对公司具有重要的

法律意义。这就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随意确定,公司董事、

经理也不能自行决定或改变公司经营范围,而只能通过股东会议

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体现。因此,设立公司、制定

公司章程时应对其经营范围予以确定,并且还须依法进行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

有限公司,均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为其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重

要事项。公司经营范围的意义在于:

(1)股东是根据经营范围来预测投资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的。

公司通过其章程对股东作出承诺,即股东的投资将被用于经营范

围同的项目。

(2)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力范围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保持一

致,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活动应认定为一种越权行为。

(3)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来判断,它将与公司

签订的合同是否超越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危

险。

本案中,特种灯具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依法登记的经

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和灯泡,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

其中并无关于买卖三合板业务的规定。当然,法律并不禁止灯具

公司扩展业务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

定,灯具公司如欲开展三合板买卖业务,必须依法改变其经营范

围。首先应由其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的规定,

将买卖装饰板材列入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此类业务。而本案中灯

具公司既未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又未经办理变更登记经

营范围,而与他人订立三合板买卖合同,其行为超越了公司的经

营范围。《合同法》第52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11

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本案中灯具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三合板买卖

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

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

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灯具公司应将依据合同从装潢公司取得的18万元预付定金

返还给装潢公司,并支付10月23日至10月29日的利息损失,

还对装潢公司基于合同的信赖利益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1999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如按每天生产500张三合

板,每张利润2元,共计7天计算,应赔偿损失7000元)。至于

装潢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仅在合同合法有效,灯具公司违约

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本案因双方订立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自始即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装潢公司预付给灯具公司的18万元

定金时也只能作为灯具公司的不当得利予以原物返还,装潢公司

要求双倍返还,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而且,由于装潢公司拒绝灯

具公司主动返还18万元定金,又不及时与他人订立合同以获得其

急需的生产原材料三合板,造成其损失的扩大,主观上也有一定

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

【案例介绍】

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

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

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

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

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

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

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

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

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

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几种观点】

1、因还款协议本身规定不明确,应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应立

即向原告还清欠款。

2、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

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3、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应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还款

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欠原告10万元债务

,双方曾约定于1999年10月底还清。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

违约,但因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表明原告已放弃请求被

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规定: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

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被告根据这一还款协议的规定,认

为原告已同意在王某还款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还款。因王

某没有还款,因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从上述还款协议规定的内

容来看,确实是不清楚的,据此原告、被告之间就还款问题形成

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被告认为,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

才向原告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视为附条件的合同。也就

是说,双方在还款协议中,被告将王某向被告还款作为一个条件,

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还款协议是否能实际履行的根

据,换言之,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被告就不应按还款协议还款,

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只是说他应在王某还清债

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然而,从

原告的理解来看,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

月底以前“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

同。所以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是认定该还款协议是附期限的合同

还是附条件的合同。从理论上看,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

明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发生或消失的前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

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

同。合同所附期限与条件,都是对效力所作的限制,但两者又存

在着一定的区别。即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在设定时所不能确

定的,也就是说,条件有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如果条件是

必然成就的,那么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只需要附期限,而无

须附条件了。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也是当事人能够预知的。

就本案来说,如果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到2000年4月

底,被告就必须履行还款协议,如果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则被告必须在条件成就,即王某还款以后,才能履行还款协议。

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

来理解,该还款协议应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双方之所以规定王某

还款的问题,是因为被告提出,王某可以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

款,因此原告同意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规定的被告应“在

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款协议中规定“王

某还款以后”是从属于“1997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

也就是说,王某还款不过是对为什么规定这个还款时间的一种解

释,不能将这个解释孤立地作为一项条件来看待。所以,尽管还

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该协议是指被告应于2000

年4月底以前还款。据此应认为还款协议仍然有效,被告应依据

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

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00万元人民

币,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

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

兴建了厂房。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

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

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

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

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

“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

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

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

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几种观点】

1、原、被告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当履行,不

能以内部章程的约定对抗依法成立的合同。

2、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本案被告是一家资金雄厚的大公司,

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所以不可能知道被告原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越权,故合同有效。

3、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无效。因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计划决议须经权力机构讨论通过,所以被告可以以原法定

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无效为由不履行合同。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法人组织应当根据不违背法律的法人组织章

程建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由国家依法给予核准。法人组织的行为

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例如,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依据有关

国家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建立的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产

生董事会和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长代表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进

行经营活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公司的董事长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超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进行经营活动,与

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各种合同。从理论上讲,既然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作出“越权行为”,那该行为因没有权利人的授权就应当无

效。19世纪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上便采用“越权行为无

效”原则来处理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越权行为。

但实践证明,“越权行为无效”原则十分有害。一方面,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组织负责人利用“越权行为无效”原则,使合同成为

自己手中的玩物,严格的合同主义将完全丧失意义,这是因为在

的越权行为中,有不少是直接为公司或企业利益而实施的。如果

采用“越权行为无效”原则来处理这一行为,那可能出现两种情

况:一是当该“越权行为”的确能使公司或企业产生利益时,公

司或企业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完全可以通过追认的方式使该行为

产生法律效力,越权行为在事实上合法化;二是当为公司或企业

利益而实施的“越权行为”在后来变得对公司或者企业不利时,

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越权行为无效”原则使合同无效。另一方面,

相对人的利益也将因“越权行为无效”受到损害。在经营活动中,

法人组织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组织进行活动的,其他组织也

是由其负责人代表自己进行活动的。如果贯彻“越权行为无效”

原则,相对人很难在众多的经营行为中判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的行为哪些是有权代表行为,哪些是“越权行为”。如果法律要求

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每一个行为都进行审

查,那势必影响交易效率。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世界大多数国家现在均采用“越权有效原

则”,即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越权行为,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他们越权行为外,他们的越权行为应当有效。我国《合同

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

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按照本条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

当知道他们的的订约行为已经超越权限,他们的代表行为有效,

即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从本案来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按被告的

公司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如果

没有批准,不能进行投资。但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经过股

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协议,故这一行为显然属于越

权行为。至于这一越权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原

告对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按照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的投

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

由约定的事项。对于投资行为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东大会

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买卖合

同纠纷,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或者董事会决定,即使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对相对人来,也应该是不应当知道,因为相

对人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的章程。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案例介绍】

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

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

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

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

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

篇五: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

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

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

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案例二

(1)光华机械厂以该厂厂长和经办人变动为由不履行合同,不

合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甲公司发生火灾,使公司大部资产被毁,偿债信誉急剧下

降,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光华机械厂可以以此为由通知

对方中止履行合同。

(4)光华机械厂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

期限内来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应担保时,光华机械厂即可

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

(1)拖拉机厂违约。其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拖拉机厂的违约虽然由农贸商行的行为造成的,但依据合同关系

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

担责任。所以拖拉机厂应对农贸商行造成的违约对农机公司承担

违约责任。

(2)可以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因为这一损失是由拖拉机厂的违约行

为直接造成的,并且也是拖拉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为30万元。依完全赔

偿原则,如果拖拉机厂不违约,农机公司可以获得(1.6-1.2)×50=20

万元的利润,现拖拉机厂违约,不仅致使20万元的利润无从获得,

而且还使农机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损失,共计损失额为30

万元;拖拉机厂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时,由于有违约金的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为60×4%=2.4(万元),应先向农机公司支付2.4万元

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低于给农机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30万元,

所以农机公司可以要求拖拉机厂再赔偿其30-2.4=27.6(万元)的损

失。

案例四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

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4)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

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

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

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

题中,丙公司在运

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

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

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

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

合同。

案例五

(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

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

即对价格作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

(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

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

无效。

(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

同未成立。

案例六

(1)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

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根据规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

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丁银行可以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

【计算过程】

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8=1978(万元)

③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

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

(300+60+30=390万元),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

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

-3-390-60-400=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

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照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

19.06℅(377÷1978)

⑤丁银行可以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18×19.06℅)。

案例七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

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分)乙的主张不

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

额的约定对

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

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分)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

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l分)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

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

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l分)(说明:仅答出“某合伙人的主

张不能成立”,给0.5分,答出相应理由者,再给0.5分,理由

答错者,不得该1分)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

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

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

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l分)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l分)不足清偿的部分,

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l分)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

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

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

份额;(1分)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

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1分)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

约定分担清偿责任;(1分)如乙、丙、丁任何一实际支付的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本支

付或本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1分)

案例八

欣欣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而欣欣公司才800万元;

2.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35%。而欣欣公司发起人才认购250万元,不够法定的000

×35%=350万元,也不够其注册资本总额的35%,即800×35%=280

万元。

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而欣欣公司

的发起人为4人。

4.《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欣欣公司的非专利

技术作为出资超过800×20%=160万元。

5.《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已经缴足的前提下

才能召开创立大会。而欣欣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才将资金筹足,

所发行的股份并未认购完。

6.《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召集主持。A市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主持召开创立大会不合法。

案例九

(1)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

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本题中,工商

机关的签发日期为3月20日,因此该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

期。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投资人对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

题中,B企业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适用该规定,

此时投资人是可以对抗B企业的,B企业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

的。

案例十

(1)①F公司的追索对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

司;②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①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

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

票据债务人(C公司)不得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

由对抗持票人。

(3)①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

保证人。在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

保证人。②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

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

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保证人D

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

案例十一

(1)乙企业的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在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其全部债权都应作

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2)诉讼费、拍卖变卖财产费用、管理人工作人员工资属于破

产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其清偿顺

序为:债务人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足以清偿

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

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乙企业可获得的清偿数额是5.45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

[250万元(甲企业总资产)一6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5万元(共

益债务)一15万元(破产费用)一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一60万元(税款)]÷[610万元(负债总额)一60万元(有担

保的债权)一5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60万元(税款)]×

40万元=5.45万元。

案例十二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

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5)C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

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

绝支付汇票金额。

篇六:经济法四个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四个案例分析题,送你40分,对,是40分

案例一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

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

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

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

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

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

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

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

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

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

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

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

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钓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

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

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

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

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

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

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

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二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

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

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

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

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

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

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

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

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

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

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

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

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

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

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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