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
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
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
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
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
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
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
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
犯还要轻。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不过从四名犯罪
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
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
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
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
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
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
关执行。”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
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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