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正当防卫案例评析
【案例分析】
2012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和其女朋友扶着腿部骨折的堂弟行
走,遇到醉酒后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李某、邱某,张某见宋某的堂弟被搀扶着
即向其挑衅,要求其给自己敬礼,宋某一方三人见对方醉酒未予纠缠,但张某仍
对宋某的堂弟骂骂咧咧,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塑料
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宋某见状上前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手击打张某的
面部,并将张某抱住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头部撞击到地面受伤,无法自行爬
起。李某等人报警后,警方赶至将双方带离现场。2012年11月15日3时许,
被害人张某从派出所出来后感觉冷、想睡觉,李某等人遂将张某扶至宾馆休息后
离开。同日11时许,张某的朋友来宾馆查看张某,发现张某已无意识、小便失
禁,遂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查,可排除张
某被李某等人扶至宾馆房间至张某的朋友发现张某昏迷期间受到其他伤害或意
外的可能性。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罪;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宋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
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
张某手持黄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时,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此时
张某对宋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随后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
时,出拳击打张某面部,将张某抱住并推倒在地,致张某头部着地受伤。由此可
见,宋某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
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宋某并不是为了
使堂弟免受张某的侵害,而是在明知自己是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将他人推到会
导致张某伤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宋某的
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防卫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分歧意见】
综观上述案情和控、辩、审三方的意见来看,本案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集中
在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是否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辩护方认为,宋某所采取的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不能仅仅根据行为后果就认定宋某防卫过当,宋某的行为
应属于正当防卫。公诉人认为,宋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张某重伤的严重后果,超过
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评析意见】
关于本案被告人宋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首先要分析防卫过当的
成立条件。
防卫过当有四大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客体
防卫过当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受刑事法律保护
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刑法准予防卫人予以适当的回
击,但是倘若防卫过当,则防卫人会损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保护的一些权益。1
2.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
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并
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要保护的法益
较为轻微,其防卫行为却置侵害者于死地;二是不法侵害并不具有紧迫性,其防
卫行为却致使不法侵害者伤残、死亡;三是不法侵害并不会马上害及人身安全,
其防卫行为却致侵害者伤残或死亡;四是防卫人显然可以利用平和舒缓的方式阻
止不法侵害,其防卫行为却致使不法侵害人伤残或死亡的。2不过,在司法实践
中,到底什么样的水平算是“明显”,判别方法还是不太清晰。
新刑法加设“明显”一词,是为了声明刑法不同意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必须
“对等”的想法,只是解释了一种判定上的意义趋向,也就是鼓励防卫行为。所
1王钰:《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
第4期。
2王中国:《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载《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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