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甲同乙一同前往医
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
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
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
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
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
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
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
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
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
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
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
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
(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
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
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
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
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
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
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
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赵某的父亲的顺
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
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
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
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
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而孙某正
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
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
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
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
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四.案情: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
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
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
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
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
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
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
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
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
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
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
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
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
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
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甲没有责任
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要或全部人要
对于承担的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他们内部平均出资。
五.甲有生产电池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
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
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
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
丙共同告上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
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
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六.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
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
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
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
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
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的,合法有效。
(3)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4)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
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电视
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
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
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
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
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
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
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
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
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
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
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
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八.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
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
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学习的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
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
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胡某要钱
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
题]:
(1)本案中胡某对王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分)前述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
已经届满?(1分)为什么?(1分)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
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
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
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1分)为什么?(2分)
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
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九.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
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
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
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到乙,表示愿意买下
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意多出钱。于是,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
说他的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
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
信以为真,便在电话里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
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电脑卖给了丙。
[问题]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1分)效力如何?(2分)乙、
丙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1分)简述有关法律对此的规定。(2分)甲
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十.1994年2月1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抽
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均没有中,于是让夏某摸一下,但是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地
给他2元,夏某表示回家后还给他,林某说不用,结果,夏某摸到一张价值1万元的奖
券,此时,林某声称夏某只是一个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并且这张奖券是他出钱给
夏某摸得,所以最终应当归属与林某。他愿意支付夏某1000元劳务费。夏某的父母不
同意,最后起诉到了法院。
试问:
(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林某在此之前既没有表示让夏某帮他摸奖,
而且当夏某表示回家后归还时,夏某已经表示了放弃的意思,所以是赠与行为。
(2)夏某摸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夏某的摸奖行为有效。因为,夏某虽然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方面,在其
摸奖的过程中,始终有成年人林某的陪同,所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
依据《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的规定,夏某利用2元钱进行摸奖的行为属于与其智力等状
况相适应的活动,应认定在摸奖的时候具有了行为能力,所以夏某的行为是有效的。
十一.案情:2000年冬,李明的妻子发高烧,急需送医院,故在公路上等汽车。但因当
日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极为难行。李明等候多时,未见汽车。半小时之后,李明拦了
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王兵准备开车回家休息。李
明说明自己的妻子要赶快送往医院,恳求王将其送至医院。王说自己不想做活了,且路
滑难行,为此本不想送人,但看到人命关天,也只好送送了。但约定如有意外,其概不
负责,且加倍收费。李明因急于赶到医院,表示同意。车行六公里左右,因前方车辆行
驶缓慢,王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撞伤一行人蒋大山,
并撞在路边的电线杆子上,使李明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李明要求司机王赔
偿,蒋也要求王赔偿。王兵提出,他事先与李明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车身
的损坏及对蒋的损害都应由李明一个人负责。为此,李明诉至法院。问题:
1.分析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分)
李明和王兵之间达成一种运送合同,承运人应及时、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王兵的错
过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
2.当事人之间约定“如有意外,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6分)
李明与王兵间达成了免责条款,但这一免责条款无效: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当事人
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求和缺
乏经验,而强迫对方接受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构成显失公平条款。该条款
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
而加以免除。该条款排除了被告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3.根据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李明作为原告,可以提出哪些要求?(5分)
由于王兵的过错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李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免责条款或确认免责条款无效。李明可以主张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王某侵权,从
而使其承担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5:23: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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