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网上作业(三)参考答案
(注:网上作业随机组卷,答题时请看清题号)
实用法律基础03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D.2.C.3.B.4.A.5.B.6.C.7.A.8.A.9.B.10.D.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A.B.C.2.A.B.C.D.3.B.C.4.B.D.5.A.B.C.6.A.B.C.7.A.D.
8.A.B.C.9.A.B.C.D.10.A.B.C.
三、论述题(共2道试卷,共40分。)
1、在第一章中,你已经学习了法的一般原理。请问,法和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有什么
关系(联系和区别)?必须阐明(1)两者的联系和(2)两者的区别,否则酌情扣分。
答: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
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两者的区别:一是产生的条件不同。法是伴随着国家而产生。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
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而
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三是调整范围不尽相同。道德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法
律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
四是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舆论、传统以及
自律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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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
的权利。
宗教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
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是一种精神上的慰藉。
法与宗教的联系: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
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的出发点和目的使社会有其秩序
而不发生混乱;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法与宗教的区别表现为:(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法律的
产生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2)二者的产生方式不同。法律是社会系统强制性的产
物;宗教的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3)二者的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法律调整对社会
生活秩序稳定有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更广;法律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
行为;宗教规范更侧重于规范内心活动。(4)二者的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律是通
过国家强制来进行调控;宗教主要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通过说教和
人的内心感悟来达到社会调控的目的。(5)二者的形式不同。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
务,宗教规范大都是义务性规范。
2.某汽车制造厂与国外某公司进行合资谈判,对方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其中包括专
利技术97件。事后汽车制造厂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其中23件已过期,13件刚申请还未授权,
真正有效的只有32件,结果至少被外国人骗去1000万美元。问:你知道外国人是如何骗去
这1000万美元的吗?请用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方面的知识解释一下。
参考答案:
答:知识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以专
利为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一旦
过期,权利就消灭,专利技术就变成了公用技术,而公用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的。案例中,没有申请到专利的技术特别是已经过期的技术是不用花钱去买的。
实用法律基础03任务_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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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2.C.3.B.4.C.5.C.6.B.7.A.8.A.9.A.10.A.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A.B.C.2.A.B.3.B.D.4.A.B.5.B.C.6.A.B.C.D.7.A.B.C.D.
8.B.C.9.B.C.10.B.C.
三、论述题(共2道试卷,共40分。)
1.请举一事例说明犯罪构成要件。
(请注意:必须答出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
面,并论述其含义。必须举例说明每一个要件,否则扣一半分。)
参考答案:
根据四要件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比如
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杀人的行为,主体要件即行为人,客体要件是
人身权利。
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
构成事实)。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
件,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与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要成立犯罪还必须具有违
法性和有责性。正如我国刑法学界对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学说评论的一样,其在认定犯罪
和适用刑罚等问题上都犯有以行为或行为人为中心的主客观相分离的倾向。但有一点是特
别肯定的,构成要件仅指刑法分则条文上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
2.什么是正当防卫?试举一事例说明。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要件(10分)(2)举例说明(10分)
参考答案:
(1)正当防卫的概念: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
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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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具体条件为:(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
的产生与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
行状态;(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
没有实施侵害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我国刑法典将“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规定为公民实施
正当防卫的首要前提条件。也即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
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度内继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
(2)举例说明(略,学员自己举例)
实用法律基础03任务_0003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A.2.C.3.D.4.C.5.C.6.C.7.A.8.B.9.D.10.A.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B.C.2.A.B.C.D.3.B.D.4.A.B.C.5.A.B.C.6.B.C.7.A.B.C.D.
8.A.D.9.C.D.10.A.B.
三、论述题(共2道试卷,共40分。)
1、在第一章中,你已经学习了法的一般原理。请问,法和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有什么
关系(联系和区别)?必须阐明(1)两者的联系和(2)两者的区别,否则酌情扣分。
参考答案:
答: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
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两者的区别:一是产生的条件不同。法是伴随着国家而产生。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
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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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而
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三是调整范围不尽相同。道德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
动。法律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
四是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舆论、传统以及
自律来维持。
五是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
的权利。
宗教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
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是一种精神上的慰藉。
法与宗教的联系: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
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的出发点和目的使社会有其秩序
而不发生混乱;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法与宗教的区别表现为:(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法
律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2)二者的产生方式不同。法律是社会系统强制性
的产物;宗教的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3)二者的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法律调整对
社会生活秩序稳定有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更广;法律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
外部行为;宗教规范更侧重于规范内心活动。(4)二者的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律
是通过国家强制来进行调控;宗教主要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通过说
教和人的内心感悟来达到社会调控的目的。(5)二者的形式不同。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权利
和义务,宗教规范大都是义务性规范。
2、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
答:(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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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
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
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
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
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
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
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
产权利的大小。(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
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
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所谓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在危险发生时,其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
事的业务活动本身要求其必须同危险作斗争的人,如面对大火,消防队员必须奋勇扑火,
面对飞机、轮船、火车倾覆的危险,机组人员不得置顾客于不顾,先行逃命。
实用法律基础03任务_0004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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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2.A.3.D.4.B.5.C.6.D.7.C.8.C.9.B.10.D.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A.B.2.C.D.3.A.B.C.4.B.C.5.A.D.6.A.B.7.A.B.C.8.B.C.
D.9.A.D.10.A.B.C.
三、论述题(共2道试卷,共40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
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少答一点扣1分。)
2.学完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后,请你谈谈规定这一章的意义。如
果没有这一部分内容还算是一部宪法吗?(请注意:必须答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宪法中
的作用和地位,否则酌情扣分。)
参考答案:
答:意义:反映了宪法的性质和基本价值取向。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不是用来直接约束公民的.它必须通过普通法来发挥
约束公民的作用。首先,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大部分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是伦理性的或者宣扬
的义务,没有具体内容和界限,不能作为约束公民的直接条款。必须通过普通法来加以确
定。其次,我国没有实行宪法司法化,所以更需要通过普通法来作为公民行为的标准。在
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政府立法提供依据。政府所立的法不
能超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范围,超过了这个范围就是违反宪法的。
一方面,基本义务对于实现基本权利的意义:
宪法是政治法,单纯法律分析不足以说明问题。须超越法律于政治上给予分。从政治
哲学层面来看,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署的政治文件或政治契约,具备契约的一般属
性,即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作为政治契约的宪法,须于两者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公民
享受国家提供的保护,即权利;作为对价,公民须作出一定付出,即义务。实践证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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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相伴的权利难以持久维系。从两者的关系讲,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互依存。权利
的实现有赖于基本义务的履行。基本义务也无法离开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基本义务存在
的价值基础。离开了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从物质保障角度看,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基本义务的履行,
尤其是纳税义务的履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公民权利的发展历史
表明。没有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的权利是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的。现代西方国家公民权
利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可以说是建立在其高度发展的社会物质条件之上的。在美国这样
的发达国家.其宪法中也是一直规定着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人民为了追求权利而与王权斗
争,并不是为了摆脱强权者所附加的一切义务,而只是摆脱那些强权者所苛求的不属于人
民的义务。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就只是提出国王需要通过议会的同意才能增加税
收,并没有规定说国王不能享有征收税收的权利。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很多权利尤其是社会
经济权利的实现.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
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
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为了保障这些特殊人的权利,就
必须向全国人民征税。没有全国人民的纳税,这些特殊人的权利不可能得到保障。如果
这些特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就将面临解体与灭亡。也就是说,如果不规定公民
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只规定公民有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利。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这种权
利就不能够实现。
其次,从制度保障角度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
度的健康运行。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与公民履行相关的义务密切联系的。宪法和法律最重
要的部分就是有关制度的规定。这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公民履行自己的
基本义务是这些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第一,通过立法,将公民的基本义务予以
具体化,制定一系列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法规,既证明了国家权力合法存在,又保障了
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而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又将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一个一环扣一环的
统一体,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环。整个体系就将变得不完整而出现缺陷。第二,通过行政执
法。使得公民的基本义务得以实现,维护了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为公民权利的实
现创造了条件,并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通过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制
度的最大作用就是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对于法院的生效
的具有履行内容的判决,诉讼当事人必须履行。
再次,从精神保障角度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需要公民实行相对应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实现,在民主法治国家里,不应该由国家强制公民实施,而最好应该由公民自
己形成良好的履行义务的习惯,视履行义务为追求权利的一种方式。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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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公民的责任,更是公民的权利,这是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最根本的思想基础。
笔者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形成和巩固这个思想基础是非常有帮助
的。
规定基本义务并不代表对基本权利的压制和侵害.相反,基本义务的良好履行是对基
本权利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基本义务的存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是一致的。基
本权利直接体现宪法的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而基本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单
纯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障宪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没有公民的基本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也
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基本义务对于实现国家权力的作用
从立宪主义的观点看。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一方面.国家是保证宪法规范实施的强
制性力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力量的载体;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权力的易滥用性.宪
法承载着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和制约的功能。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两者都具有重要的
作用。
从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国家的权力关系看。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存在的,有享有权利的主体,
就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国家机构要正常运转,公民就不得不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不履行
对国家纳税的义务,不得不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倘若公民不履行基本义务,则国家将缺少
各个方面必要的支撑,实现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将难以建立。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是
国家实现其权力的基础。如果宪法没有规定或不能从中推定出公民需要履行相关的基本义
务,那么国家所具有的权力就没有实现的基础。法律若要公民实现这目标那目标.我们就
可以说这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而是恶法,是专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广大人民就可以依
据自己的自然的权利来推翻现在的统治阶级。国家的运行是需要公民履行的相关的义务
的。如果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这就说明公民是接受该义务的限制的。
基本义务可以保护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如国家的财政支撑有赖于公民纳税义务的履
行。如果公民不纳税,国家就没有财力和人力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更谈不上保障
公民的权利。国家的安全保障有赖于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履行。国家的核心要素是主权,主
权的突出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性,二是对外的独立性。无论是对内的最高性的实现,还
是对外的独立性的实现,均以国家的安全保障为前提。我国自1840年以来的历史证明,没
有国家的主权完整,公民的权利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实现。是国家安全
保障的重要条件。国家文明的程度.则有赖于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履行。公民是国家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主体,国家的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素质的公民。公民接受教育是
形成良好素质的最可靠、也是最快的途径,可以说公民受教育义务是国家整体义明发展的
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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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方面,宪法规定基本义务才能统一义务标准。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不是用来直接约束公民的,它需要通过普通法来发挥约束公民的
作用。普通法律中规定的主体的义务,必须有内容范嗣和界限,要使当事人明白无误地知
道自己有什么样的义务和没有履行该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
法基础和依据,那么确定这个范围和界限的标准就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由政党、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立法机关来确定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则是不科学的。因为这些标
准在不同的人当中是不同的,其结果就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义务,就
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超过基本义务的规定,就是违反了宪法,该普通法就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可
以实现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
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这些作用,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所特有的。因
此,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如果没有就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了。如果没有这一章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
定》,就不能体现我国宪法的基本性质所在,就不能从根本上体现我国国家国体和政体,
就不能从根本大法的角度切实保障公民切身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实现。
实用法律基础05任务_0005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D.2.C.3.A.4.D.5.C.6.A.7.B.8.B.9.B.10.A.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卷,共30分。)
1.C.D.2.A.B.C.3.A.B.4.A.B.C.5.A.B.C.D.6.A.B.C.D.7.A.
B.C.8.A.B.C.9.A.B.C.10.A.B.C.D.
三、论述题(共2道试卷,共40分。)
1.请你谈谈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并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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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
后果的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由当
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2)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
可撤销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3)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
撤销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选择不撤销的情况下,其仍为有效。
(4)无效的法律行为反应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国家干预,可撤销法律行为则体现
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法律行为无效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因面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
果。导致行为无效的原因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
行为可撤销是指虽然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
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可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具体的原因
有:重大误解、自始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试论述环境法上“三同时”制度。
参考答案:
答(1)三同时制度的含义:“三同时”制度是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
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区域或自然资
源开发工程,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
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工程。
“三同时”制度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工程,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防止建设工程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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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
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
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工程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
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工程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
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工程带病投运
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
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工程做到更合
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2)“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在环境保护领域
提出并实施。“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领域,“三同时”制度在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中就提出:“今后
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工程,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
于生产性建设工程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是实施“三同时”制度完整的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三同时”做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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