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学院理学院
专业班级物理111
学号2011211670
姓名周娟娟
任课教师王雁琳
word.
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
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
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
word.
送往医院,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
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
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
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
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
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
伤费10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
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
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
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
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
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
word.
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
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
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
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
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
神病医院。
[案例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
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
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
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
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
处理。
案例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word.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
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
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
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
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
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
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
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
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
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
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
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
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
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
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
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
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案例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
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
word.
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
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
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
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
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
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
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
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案例4、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
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
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
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
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word.
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
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
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
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
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
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
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
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案例分析]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
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
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
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
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5名
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教师所谓的“劣
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
word.
案例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
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
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
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
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
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
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
伤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
学生的面多次侮辱他是“、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
学还轮流打他,让他喊自己是“大傻子”。2008年2月6日,
她的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认为,是学校的部分老
师和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的结
果。为此,她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学校
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的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
表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骂学生是“、白痴、大傻子”
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
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
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
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
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word.
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
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
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
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
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
案例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
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到女儿的班主任
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
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
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
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
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
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
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到她时,
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
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
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
word.
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
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
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
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案例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
(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
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
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
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
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
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王雪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
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
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
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
word.
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
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
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
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
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
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
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7、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2009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
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
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
“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
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
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
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
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
六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
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
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
word.
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
“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
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现欣
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的班主任打电
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通知我
孙女已经跳楼了……”回想起当时的情形,她的奶奶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
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的奶奶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
及同班4名同学3份遗书。……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
信纸上,还有她留下的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老师的:“王
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
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的隐
私权您无权干涉……”“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都
结束了”。
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解到王教师
在课上读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
对,但老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孙女的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
同学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老师的话给她造成了
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主要责
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不承认:“我
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
word.
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
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
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
上倾注了很多关爱……”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
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
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
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
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
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
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word.
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
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王教师面对违纪的学生,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当堂
没收学生手机,查看并当众读出其中的部分内容,属于变相体罚
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课后也未能及时与学生交
流;席嘉欣因此未来上学后,也未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未能
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
责任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
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王老师的上述行为对席嘉欣造
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是其自杀的直接,应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等。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
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word.
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
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王老师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
在的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后,
学校可根据王老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
分民事赔偿责任。
启示:(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
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
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
私。(2)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
的人格,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波动,加强与学生及其家庭的沟通,
解除其不良心理隐患,杜绝变相体罚行为。(3)学校应加强对教
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
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及时发现并纠正
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4)学生应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
规,努力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并应加强自我保护,
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与教师交流和
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
和与异性交往问题,不断提高自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珍惜生命。
案例8.: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
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
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
[案例分析]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
word.
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
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
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
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案例9、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
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
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
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
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
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
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
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我们觉得好神气、
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
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
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案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
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
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word.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
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
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
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本案中,厂家
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
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
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
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
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
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
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
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
队“租用’’出去,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
育权和人身权。
(3)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
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
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
word.
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
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2)学校
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
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方式进行创收,并应尽快完善相关制
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3)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
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
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和人身权。
案例10、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某校初中教师林青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
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他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
劝说学生信奉该宗教。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其谈
话,进行教育,并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林青不听。学
校领导欲将其解聘,但林青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信仰宗教的自由。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教师林青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教
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林青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是违反《教育
word.
法》的。
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意味着宣传自由。《教育法》和学校限制
的是林青的宗教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生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林青的宗教宣传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
政部门有权解聘教师,但是我觉得林青老师认识上有错误,通过
教育还是有挽救的余地的。不必要动不动就要解聘教师。
案例11、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
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
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
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
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
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
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
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
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
考3年。
word.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
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
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
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
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案例12、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
“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
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
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为达目的,
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
的“自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
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名学生之外的其他
32名学生捐出10.4万元奖金。
[案例分析]: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
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
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
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
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
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
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
word.
的初衷。《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
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
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案例13、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
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
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
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
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
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
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
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
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
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
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
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
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法》第八
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
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
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
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
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
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
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
任。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
生及学生家长致歉。
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方便更改
word.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9:3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49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