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
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
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
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
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
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
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
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
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
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
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
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列。在去以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
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
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
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
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
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
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
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
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
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
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
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
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
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
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
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
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
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
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
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
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
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
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
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
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
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
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
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
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
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
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
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题: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
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
道理?为什么?
法律规避
案例8: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
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
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
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
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
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问题:本案中法院认可对外州法律的规避,其合理性从被规避的法律
规定及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你认为如何?
外国法的查明
案例9: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
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
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
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
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
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
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1.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案例10: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
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
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
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
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
法律,再行审理。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
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2.依照英美普通法
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秩序保留
案例11: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0
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的洪都拉斯人到
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
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斯法律允许开设。
问题:1.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
律?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
案例12: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
学著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署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
某与李某将该书译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
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交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
者金某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
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被韩国作者金某发现,并到英国出版社,英国
出版社称此稿系中国出版社转让,署名中没有韩国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
中国状告中国某科技出版社侵权。
问题: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2.金某是韩国
人,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而给予其国民待遇,使其取得
了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矛盾?
案例13: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
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
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
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
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
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
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
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案例14:某甲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
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
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
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
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
无效。
问题:问题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案例15: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被告
为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
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的担保。
被告委托一个南非人代理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
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在英国法
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原告
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
依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问题: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
的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16: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
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
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
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
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
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
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
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
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
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
进行解释。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案例17:原告A(妻子)与被告B(丈夫)于1918年在甲国结婚,
并在甲国共同生活了15年,其间养育两个孩子。1933年,被告抛妻弃
儿,只身前往乙国,途中在丙国取得离婚判决,而后与另外一个女子结
婚。1935年,原告从甲国来到乙国的丁州,并在丁州与被告达成别居协
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给原告80英镑,以维持原告和其孩子
的生活;妻子(原告)则不得基于丈夫(被告)的离婚或再婚向任何在有
关当局对丈夫提起诉讼。随后原告回到甲国,并在甲国继续养育孩子。但
被告却未依约定支付生活费。为此,1936年,原告向甲国提出别居之
诉,理由是被告通奸。1938年,甲国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生活费。
但是,由于被告不在甲国,所以甲国法院的此项裁决未能奏效。原告
于是在1947年向乙国丁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双方1935年达成的别
居协议取得被告应付的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在甲国提起诉讼己使1935
年的协议失效,从而结束了原告按照该协议享有得到扶养费的权利。丁州
地方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应适用合同缔结
地法律;别居协议在丁州订立,所以适用丁州法。而依丁州法,原告在甲
国提起诉讼,获得临时给付的裁决,己使1935年双方的别居协议失效。
因此,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辩护,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
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继续上诉至丁州上诉法院。
1954年,丁州上诉法院审理该案时,福尔德法官主张适用与案件有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而不适用合同的缔结地法律。并且,他认为,该案与
甲国关系最为密切,如订立别居协议的双方是甲国公民;他们在甲国结婚
并生育子女;且在甲共同生活达15年之久,等等。至于丁州,与该案的
关系仅为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且此因素也纯因偶然造成。据此,丁州上诉
法院最终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甲国法律作为准
据法审理该案。依甲国法律,当事人之间订立别居协议后,一个甲国
丈夫和父亲的主要责任,不因妻子的诉讼而自动失效;被告(丈夫)应向
被抛弃在甲国的原告及子女给付扶养费。因此,丁州上诉法院依据甲国法
推翻了原审法院的裁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问题:1.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
什么?3.丁州是别居协议订立地,为什么最密切联系地却是甲国?
案例18: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
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
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
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
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
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
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
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
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
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
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对
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
规定:交易中买方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
配?为什么?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争议?应该怎
样适用法律?3.本案如何判决?
案例19:奥帕尔星轮属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具有利
比里亚籍。1981年2月,该公司以该轮作抵押物,在美国纽约向美国欧
文信托公司贷款815万美元。双方向设在纽约的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作了
登记,并就船舶抵押达成协议制作了抵押文书。该抵押文书规定:如果派
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违反协议,欧文信托公司有权宣布所有尚未偿还的贷
款本息均已到期,并可要求一并偿还,并行使利比里亚海商法或其他任何
准据法赋予抵押人的权利。此后不久,“奥帕尔星”轮更名为“奥帕尔城”
轮。
1984年,“奥帕尔城”轮被卖到了利比里亚的詹尼斯运输公司,并将随
船的抵押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该公司。欧文信托公司同意这种转让,并
与上述两运输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同时,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也对该轮
船舶登记证书所载抵押事项作了修改登记。从此,詹尼斯运输公司成了欧
文信托公司的抵押债务人。其后,丹麦东亚有限公司与詹尼斯公司签订了
租船合同,并按合同授权又将船舶转租给美国的梯・捷・斯蒂文逊公司,
期限2个月。
1985年3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宝勤山有限公司
购买钢材,五金矿产公司委托美国矿产有限公司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了奥
轮。7月15日,奥轮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货后,由于船东詹尼斯公司
无力支付船员工资,船员拒绝开船,致奥轮滞留该港多日。后斯蒂文逊公
司为完成原定航次,愿垫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用,于是奥轮船长和船员将
海事请求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给斯蒂文逊公司。船舶抵达上海以后,斯蒂
文逊公司以詹尼斯运输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为
奥轮垫付费用及该轮在怀阿拉港滞留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具有优先请
求权。欧文信托公司随后也提起诉讼,请求变卖奥轮,优先偿还被告所欠
的抵押债务。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请求依法裁定扣船,并于1986年1
月将该轮公开拍卖。随后,宝勤山有限公司、美国矿产有限公司、美国船
级所分别提出债权登记申请。
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20: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
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
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
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
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
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
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
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
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
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
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问题: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
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问题
案例21:1984年,中国J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
一批钢材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在征得J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
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瑞士G公司。G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
中国J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
年3月31日”,要求J公司开出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终于提取
了货款。此后,J公司并未收到钢材,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G公司拒不
答复或以种种理由搪塞。J公司遂于1986年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货款,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被告既无钢材,也无钢厂,一切单证均系伪造,最
后的判决基本满足了原告J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
法院无管辖权。
问题:1.你若作为瑞士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将怎样发表代理意
见?2.你若作为中国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将怎样发表代理意见。
案例22: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
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
东南亚寻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
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
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
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题: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案例23: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
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
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
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
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问题: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约定的
准据法是否有效?
案例24: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
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
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
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
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
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
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
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
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
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题: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
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案例2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
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
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
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
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
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问题: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法院处
理本案时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案例26:1990年,河南某机械制造厂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从法
国购买了4台机床,该设备被分装为18箱以国际联运的方式运往中国,
到站为洛阳,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该设备于1990年11月23日启运
途径各站直至蒙古国铁路扎门乌德等站,各方换装交接时均无异议。1990
年12月26日,货物运达中国呼和浩特铁路局所辖的二连浩特站时,发现
货物短少一箱。二连站随即编制了商务记录,经证实责任方为蒙古铁路,
蒙方工作人员在商务记录上签字确认。
1991年7月29日,河南某机械制造厂向呼和浩特铁路局提出赔偿请
求。原告在经过180天未得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中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等蒙铁与其清算以后再行赔付原告。原告因短
少一箱货物所受的损失,按法国售货者账单中所列价格,根据赔付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来确定赔偿的数额。上述款项支付以
后,被告有权向参加路责任国铁路,即本案中的蒙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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