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9 01:38: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保险代缴)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1).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

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

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

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

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

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

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

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

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

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

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

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

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

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

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

用日本法。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

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

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

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

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

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请问:1.什

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

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

1

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

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

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

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

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

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

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

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

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

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

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

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

(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

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

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

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6).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

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

附……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

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

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

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

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

2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

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

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7).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

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

专利局……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

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

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

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8).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

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

A……问: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

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

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

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

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9).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

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

乙……请问: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

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

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

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

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

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

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3

(10).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

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

驶……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

题。

理由: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

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

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

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

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

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

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

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

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11).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

司……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

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

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

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

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

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

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

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12).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

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

万……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

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

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3).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

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

4

居,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

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

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14).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

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

安……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

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

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

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

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

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

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

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

请离婚诉讼。

(15).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

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

行了……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

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

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

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16).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

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

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

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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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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