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8 20:53: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让人深思,本论文针对这种情况,就大学生遇到的典型

案例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些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案例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社会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总会听说一些大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件,想象中

大学生本该是高学历的人,但是在法律上也许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从

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大学生对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

失足的大学生除了让我们遗憾外,更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下面就大学生关

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问题,看部分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

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

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

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

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

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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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一

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

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学生就业压力叠加,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

基本格局。在此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

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集体

合同流于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根据

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

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行为,明确劳动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

产生。

下面我们一起看几个大学生常会碰到的案例,首先是一个关于大学生

兼职的案例。

苏某是某高校大一学生,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他在暑期间到了两

份促销工作和-份兼职录入工作。一个月过去,苏某和三家公司约定的工

作期限陆续到期。于是他分别向三家公司提出领取工资的要求,结果只有

文化公司依约支付了800元的报酬,其他两家公司都是一推再推。而且当

他到那家商贸公司时,已是人去楼空,苏某欲哭无泪。无独有偶,当他到

某信息服务公司时,当时负责暑假项目的负责人已不知去向,其他人都推

说自己不清楚情况。当初苏某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合同,而且手里也没有什

么证据。

其实,每年有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要面临这样的窘境。对于这种状况作

为一名在读大学生,我深有感触。当我们利用假期勤工俭学付出劳动却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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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回报,权益受到了损害,却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诉,心中的委屈与悲愤真是无法言语。

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对于兼职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首次界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即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

式,并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样就把大学生兼职纳入了我国劳动

法的保护范围。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约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保

护措施,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

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再有就是《劳动合同

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

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需要指

出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并不能享受全日制劳动者的所有待遇,比如《劳

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用人单

位不需向全日制用工那样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还有一些典型案例,就是毕业生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也先

了解几个概念:

1、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

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

这是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一部分,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前一般都有实习期

(尤其是医学院),实习期满,要有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学校计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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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无

法享受正常的五险一金。

2、协议期

这里的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

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

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

会保险。

3、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

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一个约定的条款,

并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4、见习期

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为

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和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

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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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

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

转正定级手续。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与试用期共同存在。但必须明确的是,

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见习期仅针对事业单位和国家

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

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

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概念。现实中一定要防

止用人单位用“实习期,见习期”等词混淆试用期,试用就是试用,合同

上最好不要写别的词语。

案例:2004年10月18日,经河南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结案,被告

某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小李后续费1万元,其他费用待结束后一并

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被告和原告所在学校商议解决。

法官认为,实习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工伤保险

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

解释性条款将这种主体已包容了进去,比如,该条例第61条讲:“本条

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

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

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讲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主体,实习

生自然包括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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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重要案例,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

2006年2月,24岁的小丽持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

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去某公司应聘,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和论

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公司通知小丽去上班

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办公室文员,合

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

评定的级别或职务最终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

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

成了论文和答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毕业。2006年11月,遭遇

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但仲裁裁决

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

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小丽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

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

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

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

告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就应聘、

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

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

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接着我们来看下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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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近日,大四的小王同学准备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但在

当年9月初,他和高新区一家企业签约,然后向单位请假复习备考。小王

担心如果考上的话,就要和单位毁约,按照约定就要支付单位一定数量的

违约金。他的问题如何解决?(或者考上国家公务员)

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三方协议法律性质的理解。大学生三方就业协

议从性质上说属于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用人违约制度上更加人性化和制度化,例如第25

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约定)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

约金。但是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

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

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

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约束。

需注意的是,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和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有一点需重申一下,

学校在三方协议中的地位是鉴证和登记的作用,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就

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对于用人

单位违约,学校可以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力妥善解决;学校支持毕

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毕业生违约的,学校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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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要求毕业生能够本着诚信原则,妥善与用人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否则毁

约既浪费企业的用人指标,又会让用人单位对学生和学校产生不好的印

象,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

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在三方协

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

转、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

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目前,

各地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都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出现违

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

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

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

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劳动法专家提醒,毕业生对于

《劳动合同法》至少应该通读,对某些条款应该有清晰的理解,这既是一

种自我保护,也是大学生就业的必修课。

参考文献

冯建立:《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与对策

佚名:《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兼职

8/9

杨勤摄:大学生应该把学习《劳动合同法》作为求职的必修课

网路:大学生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源自网络: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

秦俊奇:大学生常见《劳动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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